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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 H-C-F- 日期:2017年11月15日
对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这第五类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外国国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岗位。外国国民可投资于与USCIS指定区域中心相关联的项目。见《1993年商务部、司法部、国务院、司法机构及相关机构拨款法》第610条,经修订。
移民投资者计划办公室主管否决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上诉。
在提交的材料中,申请人未指出主管的具体错误,而是在表格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相应选项,表示将在30日内向本办公室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截至今日,自上诉提交以来已超过11个月,我们未收到任何进一步材料。如8 C.F.R. § 103.3(a)(1)(v)所规定,若相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上诉所针对的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应被简易驳回。本案申请人未具体针对所述否决理由作出回应,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因此,我们必须简易驳回上诉。
裁定:依据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H-C-F-,ID# 643444(AAO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