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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和电影制片人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3年11月15日)

类别 EB-1A · 领域 艺术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原审拒绝理由说明是否充分及虚假陈述认定是否得到适当支持、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8 C.F.R. § 204.5(h)(3)(iii))、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标准(8 C.F.R. § 204.5(h)(3)(vii))、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
不成立 原审拒绝理由说明是否充分及虚假陈述认定是否得到适当支持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原审主任的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重审可包括在拟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时发出新的补件通知。AAO未对申请人是否满足杰出能力标准或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实体批准或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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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may include issuance of a new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 if the new decision will include a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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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自称电视和电影制片人,以杰出能力类别提交I-140移民申请;提交申请时持O-1非移民身份。原审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并另行认定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television and film produc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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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reflects that he was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0-1 nonimmigrant status at the tim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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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entered a separate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material facts in support of 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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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申请人以电视和电影制片人身份提交I-140杰出能力申请,主张满足奖项、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领导或关键角色四项标准;最初还主张高薪标准,但在补件通知回复及上诉中未再坚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claimed to meet four of these criteria, relating to awards, 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him, display of his work at artistic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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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initially claimed to meet the criterion relating to high salary at 8 C.F.R. § 204.5(h)(3)(ix), but he did not maintain that he meets this criter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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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原审主任在拒绝前发出两份补件通知,称申请人似乎虚假陈述其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并称对申请人主张的多部作品进行了核查但未找到支持证据;通知未具体指明核查了哪些作品。

    核对原文依据
    Prior to the denial, the Director issued two NOIDs in which she observed that "it appears that the Beneficiary misrepresented his level of expertise, critical role, and published mater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productions queried in attempting to verify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expertise, critical role, and published material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3. 补件

    申请人对第一份补件通知作出回应,主张未作虚假陈述,请求审查此前提交的奖项、已发表材料、展示及领导或关键角色证据,并补充提交L-A-的额外信件及两篇关于其短片放映的已发表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His response included an additional letter from L-A-, who reaffirmed the Petitioner's wor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and two additional published articles regarding the screening of his short film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4. 补件

    申请人对第二份补件通知作出回应,再次强调此前提交的多封推荐信,用以证明其未虚假陈述在影视行业的才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gain highlighted several previously submitte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discussing his role on productions as evidence "that he did not misrepresent his talent in the film/television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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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初次决定

    原审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监管标准,并认定其未推翻关于虚假陈述的初步认定;拒绝决定未回应申请人在补件通知回复中的论点,也未解释所提交证据为何不足以推翻补件通知中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ound in her decis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any of the regulato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enial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made in his NOID respo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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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上诉

    申请人提出上诉,质疑原审主任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并请求审查此前提交的、用于支持8 C.F.R. § 204.5(h)(3)(i)、(iii)、(vii)、(viii)项标准的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sts the Director's finding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of a material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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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submitted m support of the claimed evidentiary criteria at 8 e.F.R. § 204.5(h)(3)(i), (iii), (vi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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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上诉决定

    AAO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决定,撤回原审主任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按照其分析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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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ecision of the Director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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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原审拒绝理由说明是否充分及虚假陈述认定是否得到适当支持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决定必须充分说明拒绝理由,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AAO能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8 C.F.R. § 103.3(a)(1)(i)及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AAO进行重新审查,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补件通知缺乏具体性,未指明拒绝依据,未给予充分通知和回应机会;并主张其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完成的工作,未作虚假陈述。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任何监管标准,并认定其未推翻关于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初步认定,称其“似乎”虚假陈述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

两份补件通知中关于核查“多部作品”的表述

证明目的
原审用以支持申请人虚假陈述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的认定。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通知未具体指明核查了哪些作品,未提供足够具体信息说明拟拒绝理由。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被核查作品的具体标识及与申请人陈述的对应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ssued two NOIDs in which she observed that "it appears that the Beneficiary misrepresented his level of expertise, critical role, and published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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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productions quer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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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回应及补充证据(L-A-信件、两篇短片放映文章、此前推荐信等)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未作虚假陈述,其工作真实,并请求审查此前提交的奖项、已发表材料、展示及领导或关键角色证据。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主任在拒绝决定中未回应这些论点,也未解释为何这些证据不能推翻补件通知中的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说明对回应证据的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he asserted that he did not make any false claims in his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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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nial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made in his NOID respon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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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原审主任未具体指明核查了哪些作品,也未在最终决定中回应申请人对补件通知的论点或解释为何所提交证据不足以推翻认定,因此未充分说明拒绝理由。AAO据此撤回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而非对虚假陈述本身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productions queried in attempting to verify the Petitioner's claimed expertise, critical role, and published mat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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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final decision did not provide the Petitioner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hat specifically explained the proposed grounds for denial, or adequately consider the Petitioner's response to the NO 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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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标准(8 C.F.R. § 204.5(h)(3)(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过全国性或国际性公认的、在其领域内表现卓越的奖项或荣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奖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部分依据其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存在不一致。

支持奖项标准的文件(具体内容原文未详细列明)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符合标准的奖项。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原审主任以文件不一致为由否定,但未指明具体未解决的不一致,分析不充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说明哪些文件不一致及为何未解决。
核对原文依据
without identifying specific, unresolved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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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主任关于文件不一致的认定未指明具体、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因此分析不充分;AAO未对奖项标准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发回重审要求重新评估全部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With respect to the awards criterion, the Director's analysis was based in part on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hat she believed to be inconsistent, without identifying specific, unresolved inconsistencies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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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标准(8 C.F.R. § 204.5(h)(3)(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提交在其领域内发行的专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该申请人的材料。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已发表材料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第二份补件通知中曾表示申请人满足该标准,但最终决定未提及该标准。

关于申请人短片放映的已发表文章等

证明目的
证明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AAO 如何评价
原审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认可该标准,但最终决定未提及;AAO未作实体评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最终决定未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wo additional published articles regarding the screening of his short fil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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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did not mention this criterion in h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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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注意到原审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曾认可该标准,但最终决定未提及;由于发回重审,AAO未对该标准作出实体认定,要求原审重新评估全部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indicated in her second NOID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evidentiary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relating to published material, but did not mention this criterion in h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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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标准(8 C.F.R. § 204.5(h)(3)(v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主要依据其笼统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推荐信)“ specifically created/manufactured to fraudulently qualify the beneficiary for this immigrant petition”,但未具体指明哪些文件是伪造的。

推荐信等支持展示标准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出。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原审主任笼统认定这些证据系为欺诈性满足申请而制造,但未具体指明伪造文件,也未核实作者,分析不充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伪造文件标识及核实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fraudulent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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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主任未具体指明伪造文件,也未表明USCIS曾联系作者核实真实性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文件系伪造,且未考虑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因此分析不充分,AAO未对该标准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发回重审要求重新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analysis was based, in large part, on a blanket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evidence, including letters of recommendation, that "was specifically created/manufactured to fraudulently qualify the beneficiary for this immigrant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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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indicate that USCIS had attempted to verify the authenticity of any of the submitted letters by contacting the auth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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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8 C.F.R. § 204.5(h)(3)(viii))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知名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该标准,主要依据其笼统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推荐信)系为欺诈性满足申请而制造,但未具体指明哪些文件是伪造的。

推荐信等支持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知名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原审主任笼统认定这些证据系为欺诈性满足申请而制造,但未具体指明伪造文件,也未核实作者,分析不充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具体伪造文件标识及核实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fraudulent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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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原审主任未具体指明伪造文件,也未表明USCIS曾联系作者核实真实性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文件系伪造,且未考虑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因此分析不充分,AAO未对该标准是否满足作出实体认定,发回重审要求重新评估。

核对原文依据
in evaluating the display and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ii) and (viii), the Director's analysis was based, in large part, on a blanket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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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as noted, the Director did not consider other evidence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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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AAO仅审查原审决定是否充分说明理由及是否适当考虑补件通知回复,未对杰出能力各项标准或虚假陈述作实体认定;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可核对原审两份补件通知是否具体指明被核查的作品,以及最终决定是否回应申请人关于奖项文件不一致、推荐信真实性等论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e productions queri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denial decision did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arguments made in his NOID respons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4 页
  • 阅读提示:O-1非移民身份与EB-1A杰出能力类别适用不同标准和定义,本案记录中不含已批准的O-1申请档案,不能据此推定EB-1A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nonimmigrant and immigrant categories have different criteria, definitions, and standard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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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28562616 日期:2023年11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符合该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此外,审理主任另行作出认定,认为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而故意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该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类标准中的至少三类(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See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see also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1343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表示他是一名电视和电影制片人。记录反映,他在提交申请时以O-1非移民身份在美国。1 由于申请人未表示或证明其已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替代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申请人声称满足其中四项标准,涉及奖项、关于他的已发表材料、其作品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出,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See 8 C.F.R. § 204.5(h)(3)(i), (iii), (vii) and (viii)。2

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任何监管标准。3 她进一步作出认定,认为申请人故意虚假陈述了与其成就相关的重大事实。在上诉中,申请人质疑审理主任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并请求审查先前

1 我们承认O-1类别旨在适用于具有杰出能力或成就的非移民。然而,已批准非移民申请的案卷不在我们面前,我们无法确定该案中的事实是否与本程序中的事实相同。此外,非移民和移民类别对于在电影和电视行业工作的人员具有不同的标准、定义和准则。非移民O-1类别中涉及电影和电视行业人员的“杰出成就”是指该行业中非常高的成就水平,由显著高于通常所遇技能和认可程度所证明,以至于该人员被认定为该领域杰出、显著或领先。8 C.F.R. § 214.2(o)(3)(ii)。但在移民背景下,“杰出能力”反映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 2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最初声称满足8 C.F.R. § 204.5(h)(3)(ix)关于高薪的标准,但他在对审理主任两份拒绝意向通知(NOID)的答复中或在上诉中均未坚持其满足该标准。 3 审理主任在其第二份NOID中表示,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关于已发表材料的证据标准,但在其决定中未提及该标准。

原文第 3 页

提交的支持8 C.F.R. § 204.5(h)(3)(i)、(iii)、(vii)和(viii)所主张证据标准的文件。

基于下述理由,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未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以具体解释拟议的拒绝理由,或未充分考虑申请人对NOID的答复,因此未能充分支持其关于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审理人员必须充分解释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以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该决定,并使我们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 appellate review。See 8 C.F.R. § 103.3(a)(1)(i); see also 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拒绝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在拒绝之前,审理主任发布了两份NOID,其中她指出“受益人似乎虚假陈述了其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而这些对于受益人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审理主任的NOID如下所述:

受益人声称参与了各种制作,[已隐去]用户为核实目的进行了查询。 [已隐去]用户未发现任何证据支持受益人的主张。所提交的 大多数证据未提及受益人。经过广泛研究, [已隐去]用户未发现任何证据支持该福利所需的标准。通过 提出虚假主张,受益人故意作出了虚假陈述,且该陈述 对于其是否有资格获得所请求的福利具有重大意义。[已隐去]用户打算对受益人 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通过声称“各种制作”而“故意作出了虚假陈述”。审理主任未具体指明在试图核实申请人所声称的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时查询了哪些制作,因此未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以具体解释拟议的拒绝理由。

关于第一份NOID,申请人通过律师对审理主任的断言作出答复,并提交了额外证据,旨在反驳审理主任拟作出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认定的意图。具体而言,他主张其在申请中未作出任何虚假主张。他请求审查先前提交的支持所主张奖项、已发表材料、展示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的文件,并表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和支持文件中解释的所有信息均是申请人已完成的真实工作。”其答复包括L-A-的一封额外信函,该信函重申申请人在[已隐去]Networks Latin America的工作于[已隐去] [已隐去]以及两篇关于其短片[已隐去] and [已隐去](2006)在[已隐去]电影节放映的额外已发表文章。[已隐去]k1997) [已隐去]

此外,申请人强调[已隐去]用户“在本NOID中缺乏具体性”,未“具体说明拟议拒绝的依据,足以给予申请人充分通知和充分

原文第 4 页

提供信息以作出回应,依据8 CFR § 103.2(b)(8)(iv)的要求。”申请人还指出,对于已发表材料、展示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审理主任提供了每项标准要求的摘要,然后未经分析即声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该标准”。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的第二份NOID再次指出,“受益人似乎就其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作出了虚假陈述,”4 依据是其“声称的各种制作作品”,审理主任“为核实目的进行了查询”。作为回应,申请人再次强调了此前提交的几封推荐信,这些信件讨论了其在制作作品中的角色,作为“其并未在电影/电视行业虚假陈述其才华”的证据。

在驳回申请时,审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成功反驳其初步认定,即申请人在其“声称自己是一位广受赞誉的制片人”中虚假陈述了重大事实,同时重复称“似乎”其“虚假陈述了其专业水平、关键角色和已发表材料”。在此,驳回决定未处理申请人在其NOID回应中提出的论点,包括考虑记录中的其他证据,如获奖证书、工资单、来自电视和电影制作公司的推荐信以及已发表文章。尽管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文件,但未解释为何这些证据未能推翻其在NOID中的认定。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审理主任的最终决定未向申请人提供充分信息以具体解释拟议的驳回理由,也未充分考量申请人对NOID的回应,因此未按8 C.F.R. § 103.3(a)(1)(i)的要求充分解释驳回理由。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将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量,如果新决定将包含对重大事实的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则可能包括发出新的意图驳回通知。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对为支持8 C.F.R. § 204.5(h)(3)(i)-(x)所主张的证据标准而提交的证据的详细分析。关于获奖标准,审理主任的分析部分基于一项认定,即申请人提交了其认为不一致的文件,但未指明记录中具体、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

此外,在评估8 C.F.R. § 204.5(h)(3)(vii)和(viii)中的展示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时,审理主任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一项笼统认定,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推荐信)“是专门创建/制造以欺诈性地使受益人符合此移民申请资格的”。审理主任未具体指明欺诈性文件。此外,审理主任未表明USCIS曾尝试通过联系作者来核实任何提交信件的真实性,也未以其他方式确认这些信件系伪造。此外,如前所述,审理主任未考虑记录中的其他证据。

由于此事将发回重审,审理主任应重新评估申请人

4 正如申请人在上诉中指出的,该陈述与审理主任在第二份NOID中其他地方的陈述不一致,后者称其符合已发表材料标准。

原文第 5 页

最初为支持各项证据标准而提交的所有文件,连同其NOID回应和上诉论点。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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