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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11954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为受益人取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理由是其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并寻求豁免附加于该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国家利益中自由裁量豁免职位offer要求的条件。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现依据 8 C.F.R. §§ 103.3 和 103.5(a)(6) 对审理主任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提出上诉。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高等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该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中自由裁量豁免职位offer要求的条件。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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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¹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职位offer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² 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II. 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强调,当前上诉涉及的是审理主任2024年4月对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的驳回,而非2022年8月的否决。³ 因此,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是否有误。尽管2022年8月的否决并非上诉的依据,我们将引用该决定的部分内容,因为它有助于我们对驳回申请人重新开案动议进行重新审查。
在其2022年8月的否决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依据 Dhanasar 分析框架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在整个记录中未能一致地描述受益人的拟议事业。申请人最初声称受益人将受雇为其卡车公司的总裁。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补件通知(RFE)时,申请人表示其卡车公司将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搬家服务,但同时表示受益人打算设立一家小型免费牙科诊所。尽管如此,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将对该领域产生超出对其潜在客户直接利益的更广泛影响,或产生 Dhanasar 所设想的实质性经济利益。此外,虽然审理主任认可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教育文件,但审理主任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然而由于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未就受益人是否符合EB-2移民分类资格作出认定。
如前所述,在申请被否决后,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动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教育文件的副本以及与其牙科和正畸培训及经验相关的证据,并重申受益人打算
¹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自由裁量性质)。 ² 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³ 8 CFR §103.5(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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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庇护所合作,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搬家服务。此外,申请人解释称,该公司将要求其员工完成背景调查以及创伤培训,以便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经审查,审理主任认定新证据未能推翻否决的依据,因此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与受益人教育、培训和经验相关的新证据,但未回应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工作将如何对该领域产生超出对潜在客户影响的更广泛影响。在此过程中,申请人未能具体指出审理主任最近一次驳回动议的决定(即当前上诉所针对的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提起上诉的目的是为受影响方提供途径,以纠正其认为先前程序中决定内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见 8 C.F.R. § 103.3(a)(1)(v)。宽泛地断言审理主任作出了不当认定是不够的。提出法律问题时,应包含支持性依据;事实争议时,应讨论具体争议细节。Matter of Valencia, 19 I&N Dec. 354, 355 (BIA 1986)。由于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最近一次决定提出异议,这本身即构成驳回上诉的依据。
尽管如此,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恰当地驳回了重新开案动议。在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申请人重申了其在重新开案动议中所作的相同陈述,虽然我们认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性,但正如审理主任在初始决定中所解释的,这与事业的实质价值相关,但并不能证明其国家重要性。在评估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时,申请人或受益人将服务的行业或客户群体本身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相反,我们关注“外籍人士拟从事的具体事业”的更广泛影响。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拟议事业(无论多么值得赞赏)的更广泛影响达到 Dhanasar 所设想的国家重要性水平。
由于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以推翻审理主任的决定并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审理主任恰当地驳回了其重新开案动议。见 8 C.F.R. § 103.5(a)(4)。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驳回重新开案动议有误。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