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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照明行业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动议驳回(2024年11月15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动议驳回 · 讨论的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商业伙伴误认是否影响AAO上诉决定、复议动议:官方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A))、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标准(8 C.F.R. § 204.5(k)(3)(ii)(B))、执业执照或认证标准(8 C.F.R. § 204.5(k)(3)(ii)(C))、薪酬标准(8 C.F.R. § 204.5(k)(3)(ii)(D))、专业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k)(3)(ii)(E))、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Matter of Dhanasar)
不成立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复议动议:商业伙伴误认是否影响AAO上诉决定、复议动议:官方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A))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重新开放动议,因申请人未陈述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同时驳回复议动议,因申请人未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两项动议均未确立申请人的EB-2资格;本次未重新审理十年全职经验、执照或认证、专业协会会员、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及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均予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motion to reopen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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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ORDER: The motion to reconsider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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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ither motion establishes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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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EB-2特殊能力类别提交I-140职业移民申请并请求国家利益豁免;此前上诉决定维持原审拒绝,本次为申请人同时提出的重新开放动议与复议动议。

核对原文依据
Form 1-140, Immigrant Petition for Alien Workers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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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 appellate decision affirmed this petition'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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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ese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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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州服务中心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特殊能力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拒绝申请;主任在决定中将申请人的商业伙伴误认外文文件翻译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misidentified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artn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meet any of the six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2. 上诉

    AAO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上诉决定,维持拒绝,认定申请人未证明EB-2资格;认定其未提交构成官方学术记录、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执业执照或认证的证据,未主张薪酬标准,并对专业协会会员及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两项保留考虑。

    核对原文依据
    See In Re: 31381433 (AAO July 17,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an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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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reserved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3. 动议

    申请人提出合并的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主张AAO错误认定其满足不足三项证据标准,并就商业伙伴误认及学术记录证书提出异议。

    核对原文依据
    In these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the Petitioner asserts that we 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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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is error led to flawed analysis that materially affected the petition's out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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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重新开放动议是否提出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重新开放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出重新开放动议,主张其符合EB-2特殊能力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单独记载;原文仅记载AAO本次对动议的处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的提交未陈述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因此不符合重新开放动议的法定要求,依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该认定仅针对动议程序要件,未重新审理原申请的实体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filing does not state new facts, supported by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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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otion that does not meet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shall be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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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商业伙伴误认是否影响AAO上诉决定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复议动议须基于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明AAO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AAO仅审查其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德州服务中心主任将其商业伙伴误认为外文文件翻译员,该错误导致分析有缺陷、实质影响结果,并削弱证据可信度与权重。

原审意见

主任确实误认了申请人的商业伙伴。

申请人商业伙伴的信件

证明目的
用于证明申请人在装饰照明行业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
AAO 如何评价
AAO说明其在上诉决定中已考虑该信件,并未质疑其可信度或给予较低证据权重;问题在于该信件及其他雇佣证据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全职、全年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该信件及其他雇佣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该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全年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sidered a letter from his business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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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d not establish his full-time, year-round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for at least 10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其只能审查最新决定,而主任的误认并非AAO上诉决定中的错误;AAO并未误认商业伙伴,也未怀疑该商业伙伴信件的可信度或降低其证据权重,只是认定该信件及其他雇佣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在该职业中具有至少十年全职、全年经验。因此申请人未说明主任的误认如何导致AAO错误分析证据,也未据此证明EB-2特殊能力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 consider only our lates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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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id not doubt the letter's credibility or afford it diminished evidentiary we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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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at the Director's misidentific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business partner led us to misanalys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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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动议:官方学术记录标准(8 C.F.R. § 204.5(k)(3)(ii)(A))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交官方学术记录,显示申请人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取得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8 C.F.R. § 204.5(k)(3)(ii)(A)。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官方学术记录,包括文凭和证书,确认其在会计技术、网页设计、建筑与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的资格。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文凭和证书(涉及会计技术、网页设计、建筑与城市规划)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官方学术资格。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申请人未说明这些证书为何构成官方学术记录,也未证明签发机构属于法规列举的学习机构;仅以概括性主张挑战认定不足。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对证书性质及签发机构是否属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diplomas and certificates, which confirm his qualifications in areas relevant to his field of exceptional ability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It is not enough to challenge [findings] only in gener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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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所提交证书构成“官方学术记录”,也未证明签发机构属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申请人在动议中仅重复其已提交文凭和证书,未针对上述具体理由作出解释,也未证明签发机构性质,因此未显示AAO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亦未证明满足该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foun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that the certificates he submitted constitute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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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neither explains how the certificates constitute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nor demonstrates that the documents' issuers include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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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标准(8 C.F.R. § 204.5(k)(3)(ii)(B))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证据证明在所求职业中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8 C.F.R. § 204.5(k)(3)(ii)(B)。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商业伙伴信件等证据可证明相关经验,并在动议中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商业伙伴信件及其他雇佣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装饰照明行业拥有至少十年全职、全年经验。
AAO 如何评价
上诉决定曾指出该信件及其他雇佣证据未能证明全职、全年经验达十年;本次动议对该项保留考虑,未重新作实体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上诉决定指出该证据未能证明全职、全年经验达十年;本次未重新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did not establish his full-time, year-round experience in the occupation for at least 10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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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his evidence regarding his purported 10-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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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在其动议主张的三项标准中至少有一项未满足,因此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对十年全职经验证据不再审理并予以保留。该事项未被本次动议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his evidence regarding his purported 10-years of foll-time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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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执照或认证标准(8 C.F.R. § 204.5(k)(3)(ii)(C))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从事该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8 C.F.R. § 204.5(k)(3)(ii)(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其已提交从事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三项标准之一,无法达到至少三项标准,AAO对执照或认证证据不再审理并保留考虑。该事项未被本次动议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is claimed submission of a license or certification to practice his profession under 8 C.F.R. 204.5(k)(3)(ii)(B) and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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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标准(8 C.F.R. § 204.5(k)(3)(ii)(D))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须证明其薪酬或其他报酬显示特殊能力,8 C.F.R. § 204.5(k)(3)(ii)(D)。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主张满足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记载申请人未主张满足薪酬标准,故本次未就该标准展开实体分析;该记载仅说明申请人主张范围,不构成对薪酬证据的实体否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id not claim to meet the criterion regarding commandment of a salary or other remun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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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协会会员标准(8 C.F.R. § 204.5(k)(3)(ii)(E))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专业协会会员资格证据,8 C.F.R. § 204.5(k)(3)(ii)(E)。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就该标准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决定中对专业协会会员标准保留考虑,本次动议因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三项标准之一而无需审理,继续保留。该事项未被本次动议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served consideration of whether he submitted evidence of membership in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therefor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8 C.F.R. § 204.5(k)(3)(ii)(F))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须提供对其行业成就与重大贡献的认可证据,8 C.F.R. § 204.5(k)(3)(ii)(F)。

申请人主张

原文未记载申请人在本次动议中就该标准提出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上诉决定中对行业认可与重大贡献标准保留考虑,本次动议因申请人未满足其主张的三项标准之一而无需审理,继续保留。该事项未被本次动议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recognition for achievements and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his industry under 8 C.F.R. § 204.5(k)(3)(ii)(E),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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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refor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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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Matter of Dhanasar)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须满足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的三要素框架。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国家利益豁免,并在动议中主张满足三要素。

原审意见

原审意见未单独记载;原文仅记载AAO本次对动议的处理。

AAO 认定与理由

因申请人未满足特殊能力所需至少三项证据标准之一,AAO未进入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分析,并明确保留考虑。该事项未被本次动议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also reserve consideration of his claimed satisfaction of all three prongs of our framework for adjudicating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requests under Matter ofDhana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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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伙伴信件时,应区分主任的误认与AAO上诉决定对信件内容的评价;AAO称未质疑信件可信度,争点在于全职、全年经验是否达十年。
    核对原文依据
    we did not doubt the letter's credibility or afford it diminished evidentiary weight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文凭和证书时,应关注文件是否属于官方学术记录,以及签发机构是否属于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本次动议未就这两点提供进一步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He neither explains how the certificates constitute official academic records nor demonstrates that the documents' issuers include a college, university, school, or other learning institu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次决定仅处理重新开放与复议动议的程序及复议理由,未对保留事项作实体认定;保留不等于认定失败。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consid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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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020971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我们的上诉决定维持了本申请被拒的裁定。见 In Re: 31381433(AAO 2024年7月17日)。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在本次合并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认定其仅满足六项证据标准中不足所要求的三项、从而不符合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的EB-2分类资格,属于错误。见该法第203(b)(2)(A)条;8 C.F.R. § 204.5(k)(3)(ii)(A)-(F)。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利益的资格的责任。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审查,我们认定其重新开案动议缺乏支持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其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基于决定作出时之记录,证明我们此前的决定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动议,我们仅可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利益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予准许。

二、分析

A.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提交未陈述附有文件证据支持的新事实。见 8 C.F.R. § 103.5(a)(2)。“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因此,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

原文第 2 页

B. 复议动议

  • 对申请人商业伙伴的错误认定

申请人指出,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错误认定了申请人的商业伙伴,将其与本案中一名外文文件翻译人员相混淆。申请人主张:“这一错误导致了实质上影响申请结果的有缺陷的分析。”他表示,该错误认定“削弱了所提交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并“表明证据未被充分、准确地考量,因此从这一错误解读中得出的结论是有缺陷的。这一错误直接影响了对于申请人资格及EB-2 NIW[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评估。”

然而,申请人未解释审理主任的错误认定如何影响了我们的上诉决定。如前所述,我们仅可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见 8 C.F.R. § 103.5(a)(1)(i)、(ii)(提及“先前的决定”和“最新的决定”)。与审理主任不同,我们并未错误认定申请人的商业伙伴。在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在装饰照明行业拥有至少十年全职经验时,见 8 C.F.R. § 204.5(k)(3)(ii)(B),我们考量了其商业伙伴的一封信函。但是,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并未怀疑该信函的可信度,也未赋予其较低的证明力。我们只是认定,与该条例的要求相反,该信函及申请人就业的其他证据未能证明其在所从事职业中拥有至少10年的全职、全年经验。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对其商业伙伴的错误认定导致我们错误分析了证据。因此,其主张不能确立其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的EB-2资格。

  • 证据标准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资格六项证据要求中的任何一项。见 8 C.F.R. § 204.5(k)(3)(ii)(A)-(F)。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提交构成以下内容的证据:

  • 官方学术记录;
  • 在所寻求职业中至少十年全职经验的证明;或
  • 从事其专业或职业的执照或认证。

见 8 C.F.R. § 204.5(k)(3)(ii)(A)、(B)、(C)。

申请人未主张满足关于证明特殊能力的薪资或其他报酬标准的证据要求。见 8 C.F.R. § 204.5(k)(3)(ii)(D)。我们保留了对以下事项的考量:其是否提交了专业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据,或根据 8 C.F.R. § 204.5(k)(3)(ii)(E)、(F) 对其行业成就和重大贡献的认可的证据。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裁定行政机关无需对与其最终决定无关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

原文第 3 页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了 8 C.F.R. § 204.5(k)(3)(ii)(A)、(B)、(C) 的证据要求。

8 C.F.R. § 204.5(k)(3)(ii)(A) 的条例要求“[a] 官方学术记录,表明该[非公民]拥有来自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的、与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学位、文凭、证书或类似奖项。”

在上诉中,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提交的证书构成“官方学术记录”,也未能证明文件签发者包括“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官方学术记录,包括文凭和证书,证实其在与其特殊能力领域相关的领域(如会计技术员、网页设计和建筑与城市规划)的资格。”

然而,申请人的主张未回应我们对其次证书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他既未解释这些证书如何构成官方学术记录,也未证明文件签发者包括学院、大学、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见 Matter of R-S-H-, 23 I&N Dec. 629, 641 (BIA 2003)(“仅以笼统方式质疑[认定]是不够的。”)因此,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也未能确立其满足该项证据标准。

C. 其余问题

申请人未能满足其在动议中主张的三项证据标准中的一项。因此,其无法证明满足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资格所需的至少三项标准。因此,我们无需触及并在此保留对以下事项的考量:其关于据称10年全职经验的证据,以及其根据 8 C.F.R. 204.5(k)(3)(ii)(B) 和 (C) 声称提交的从事其专业执照或认证。见 Bagamasbad, 429 U.S. at 25。我们还保留对其声称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8-91 (AAO 2016) 项下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裁决框架全部三项条件的考量。同上。

三、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缺乏支持新事实的文件证据。复议动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适用了法律或政策。两项动议均未能确立申请人符合所请求EB-2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15)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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