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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091934 日期:2022年11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申请人是一家IT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第二优先移民类别——即拥有高等学位或同等学历的专业人士——雇用受益人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A)条,8 U.S.C. § 1153(b)(2)(A)。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2021年8月,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工作者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能力向受益人支付所提供的工资。2021年9月,申请人提交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随后于同月驳回了该动议。现本事项因申请人于2021年10月提交的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该法第291条;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首先,本办公室指出,本办公室在上诉中的审查通常限于原不利决定中的依据。在此,申请人在提交上诉时附上了审理主任驳回其动议的决定副本。由于申请人是在审理主任就该动议作出决定之后提交上诉的,上诉通常针对下级裁决机构最近作出的决定,申请人在本次提交中仅附上了动议决定的副本,且其在上诉表格上列明了该动议的收件编号,因此本办公室将此视为对该动议驳回决定的上诉。本办公室将审查申请人是否证明审理主任不当驳回了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
8 C.F.R. § 103.3(a)(1)(v) 的规定指出,如果相关方未在上诉中具体指明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上诉应被简易驳回。审理主任驳回动议,认定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该提交符合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依据作出回应,且其未针对审理主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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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决定中的认定作出回应,其上诉论点反而针对审理主任在动议决定之前作出的申请否决决定。因此,申请人未提供本上诉的适当依据。
此外,由于最近的决定涉及动议而非申请提交,当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动议决定中的任何问题提出异议时,其即放弃了与动议驳回中问题相关的诉求。参见 Matter of Zhang, 27 I&N Dec. 569, 569 n.2 (BIA 2019)(认定未上诉的问题视为放弃);另见 United States v. Fernandez Sanchez, 46 F.4th 211, 219 (4th Cir. 2022)(认定未提出关于资格的论点即在上诉中放弃该等论点)。
即使允许申请人的上诉论点针对审理主任最初对申请的否决,其亦未指明任何可归因于审理主任决定的具体法律或事实错误。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仅提供了在审理主任处发生事件的时间线,并包含与受益人H-1B申请相关的讨论,该讨论依赖本次申请提交,因为受益人正处于其H-1B身份的第六年。
在此,申请人未对审理主任在其动议决定或原申请否决决定中所作的具体认定提出异议,且未提供提交上诉的实质依据。因此,本办公室必须简易驳回上诉。
裁定:根据 8 C.F.R. § 103.3(a)(1)(v),上诉被简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