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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0270757 日期:2022年11月1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珠宝店,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珠宝维修工。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最初批准了该申请,但随后根据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及8 C.F.R. § 205.2的规定,在发出通知后撤销了该批准。审理主任认定:(1) 证据不足以证明受益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以及 (2) 由于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所有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向美国工人开放的善意真实职位机会。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因未在劳工证上披露该亲属关系而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而该故意虚假陈述反过来使劳工证无效。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对其就业经历作了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
行政上诉办公室对本案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在撤销程序中,证明所寻求福利资格的举证责任仍由申请人承担。本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eung, 12 I&N Dec. 715 (BIA 1968);以及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2, n.1 (BIA 1987)。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我们还将撤回对劳工证的无效认定以及关于故意虚假陈述重大事实的认定。
一、法律
基于就业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ETA表格9089)。见本法第212(a)(5)条,8 U.S.C. § 1182(a)(5)。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的美国工人数量不足,并且在该职位上雇用外国国民不会对类似就业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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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表格I-140)。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国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规定,国土安全部部长可以“基于充分和正当理由,撤销任何申请的批准。”根据法规,该撤销权被授予任何有权批准移民签证申请的USCIS官员,“当撤销的必要性引起[USCIS]注意时。”8 C.F.R. § 205.2(a)。在发出书面撤销通知之前,USCIS必须向申请人发出其意图撤销先前申请批准的通知,并提供提交反对证据的机会。见8 C.F.R. § 205.2(b)和(c)。
移民上诉委员会对通知撤销的讨论如下:
[A] 当发出通知时记录中的证据,如果未经解释和反驳,将基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而足以构成对签证申请的拒绝时,撤销签证申请意图的通知即属基于“充分和正当理由”适当发出。如果作出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包括申请人针对撤销意图通知提交的任何反驳证据或解释,将足以构成此种拒绝,则撤销决定将获维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0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BIA 1987))。审理主任认识到申请被错误批准这一事实本身,即构成发出撤销移民申请意图通知的充分和正当理由。同上。
二、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月19日提交了ETA表格9089,并于2017年5月4日提交了表格I-140申请。审理主任于2017年5月31日批准了该申请。随后,审理主任于2019年8月6日发出了撤销意图通知(NOIR),并于2019年12月13日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
A. 该职位所需的经验
申请人表示,所提供的职位要求作为珠宝维修工在所提供职位上具有24个月的经验,并且替代职业的经验不可接受。在ETA表格9089的K部分,受益人声称曾作为珠宝维修工在巴基斯坦的I I为I I全职工作,时间为1998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1日,兼职时间为200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受益人声称,当他为同样位于I I的I I从事全职燃料加油机维护工作时,他从全职转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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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了一封来自I I的信函,如上所述,称受益人于1997年开始为I I全职工作,并指出在“黄金生意下滑”后,受益人的“工作时间在2004年被削减至每周20小时”。1
在批准申请后,审理主任从一份非移民签证申请中获悉的信息不能佐证受益人声称的就业经历。2015年3月和2016年12月,受益人在巴基斯坦卡拉奇的美国领事馆申请了非移民签证。在两次签证申请中,受益人均将I I列为其雇主。受益人对“[你]以前在哪里就业?”这一问题回答了“否”。
2017年3月,当ETA表格9089在劳工部待决期间,受益人提交了另一份非移民签证申请。在2017年的申请中,他同时列出了I I和I I作为其当前雇主,并说明其为后一雇主的工作是兼职的。当被问及以前的就业时,他再次回答了“否”,并且没有表明他曾为该珠宝店全职工作过。
审理主任发出了NOIR,称“受益人的经验记录前后不一致。……因此,受益人似乎虚假陈述了其经验以使其符合移民福利的资格。”审理主任还引用了判例法,称:“申请人有责任通过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中的任何不一致之处,而试图解释或调和此类不一致,在缺乏有能力的客观证据指明事实真相所在的情况下,将不足以解决问题。”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92。审理主任指示申请人提交“独立、客观的证据”,如工资单和税务记录,以证明受益人声称的在I I的就业。
作为回应,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受益人的宣誓书,其中受益人声称非移民签证申请表只提供了一个当前雇主的空间,因此他选择列出其主要全职雇主。受益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在被问及以前的就业时两次回答“否”。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I I的第二封信函,重复了先前关于受益人就业的主张,但申请人没有按照NOIR中的指示提交该就业的同时期书面证据,如税务或工资记录。
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指出受益人没有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在2015年和2016年的签证申请中列出更早的就业。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既没有提交受益人在I I声称就业的同时期文件,也没有解释其缺失。
在上诉中,申请人的律师重复了先前的主张,并声称:“受益人尽力从I I[原文如此]收集证据和文件,并已提交其所能获得的一切以表明遵守了USCIS的要求。”律师的断言不构成证据。Matter of Obaigbena, 19 I&N Dec. 533, 534 n.2 (BIA 1988)(引用 Matter of Ramirez-
1 记录显示对该信函的日期存在混淆。该信函印在包含部分日期“200”的信笺抬头纸上。书写者手写了数字“17”,“1”与第二个“0”重叠。因此,该信函的日期乍看之下似乎读作“2007年1月16日”,但部分可辨认的“1”表明真实日期是“2017年1月16日”,与三天后提交ETA表格9089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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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chez,17 I&N Dec. 503, 506(BIA 1980))。受益人本人在其宣誓书中,对试图从I I获取文件一事只字未提。在其第二封信中,I l未提及任何获取此类文件的请求或努力,也未解释为何此类证据缺失或无法获得。律师未经证实的说法同样无法解释受益人可能已经自行持有的证据,例如工资收据和所得税申报表副本。
记录显示,受益人在两份先前分别提交的签证申请中,均未申报2015年和2016年曾受雇于l ,尽管他声称当时正积极为该公司工作,并且他特别否认在I I职位之前有任何就业经历。受益人仅在美国申请实体开始为其寻求移民福利之后才改变其主张。在获得提交受益人声称受雇于I I的文件证据的机会后,申请人既未提交该证据,也未解释其缺失。基于经验方面未解决的不一致以及由此对所称经验产生的怀疑,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两年经验。
B. 劳工证的失效与故意虚假陈述
申请人在劳工证上未披露亲属关系。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向受益人发出了真实的就业邀请,也不能证明该职位明确向任何美国工人开放。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在劳工证上虚假陈述了其先前经验。
尽管记录提出了严重问题,但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情况,我们撤销审理主任关于虚假陈述的认定,并撤销因该认定而导致的劳工证失效。2 尽管如此,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基本结论,即该申请本不应获批,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经验。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将驳回上诉。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我们认识到审理主任提出了重大关切。尽管就本签证申请而言尚未充分展开,但审理主任并不被禁止进一步询问、调查或为领事处理或身份调整程序拟定问题。参见Matter of O,8 I&N Dec. 295(BIA 1959)(指出移民签证申请并非处理入境资格问题的适当阶段)。
外国国民在移民福利申请中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将使其不可入境美国。参见该法第212(a)(6)(C)(i)条,8 U.S.C. § 1158(a)(6)(C)(i)。然而,I-140申请人无需证明受益人的入境资格。相反,该法授权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的官员在以下申请中作出入境资格认定:领事馆的移民签证申请,参见该法第101(a)(13)(A)条,8 U.S.C. § 1101(a)(13)(A);入境口岸的入境,参见该法第202(a)(1)(B)条,8 U.S.C. § 1152(a)(1)(B);以及USCIS办公室的身份调整,参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