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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由:28694371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化妆师,寻求在艺术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无论是作为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获得者,还是至少符合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法规标准中的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和补充证据。1 她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认定她未满足与评判他人工作、关于申请人的出版物、高薪、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鲜为人知的奖项相关的标准。2
1 USCIS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即确立其寻求的福利的资格。参见8 C.F.R. § 103.2(b)(1)。因此,我们不将申请提交日期之后出现的出版物视为证明申请人在提交时具备资格的证据。但是,若我们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我们可以将此证据视为持续赞誉认定的支持。 2 尽管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的引言段落称申请人符合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标准,但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包含任何针对审理主任根据该标准所作认定的证据或论点。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参见Matter of R-A-M-, 25 I&N Dec. 657, 658 n.2 (BIA 2012)(指出当提交方未对不利决定中涉及的问题提出上诉时,该问题即被放弃)。另参见Sepulveda v. U.S. Att'y Gen., 401 F.3d 1226, 1228 n.2 (11th Cir. 2005),引用United States v. Cunningham, 161 F.3d 1343, 1344 (11th Cir. 1998);Hristov v. Roark, No. 09-CV-27312011, 2011 WL 4711885 at *1, *9 (E.D.N.Y. Sept. 30, 2011)(原告的诉求因未向AAO提出上诉而被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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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采纳并确认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的惯例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认为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确认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
申请人引用Buletini v. INS, 850 F. Supp. 1222 (E.D. Mich. 1994),以支持确立杰出能力个人资格的证据标准更具质量性而非仅仅是计数练习这一主张。3 我们不同意这一论点。Buletini意见表明,法院考虑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如果USCIS为其结论提供具体且有依据的推理,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三项标准的证据但仍不符合杰出能力标准。参见Buletini, 860 F. Supp. at 1234。Buletini法院并未拒绝审查所提交证据质量以确定其是否确立申请人这一高度限制性分类资格的概念。4
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在考虑8 C.F.R. § 204.5(h)(3)(viii)关于在杰出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标准时适用了错误的标准;然而,申请人未解释具体是如何发生的。同样,对于8 C.F.R. § 204.5(h)(3)(i)关于鲜为人知的全国性或国际性认可的奖项或奖励的标准,申请人主张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结论,但她未解释如何或以何种方式不支持。申请人未指出与这些标准相关的具体错误,而是广泛地不同意审理主任关于她符合这些标准的结论。此外,她未针对审理主任所指出的证据缺陷作出回应。因此,她未能推翻审理主任根据这些标准所作的决定。
关于8 C.F.R. 204.5(h)(3)(iv)的评判标准,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错误地假定[已隐去]学院是一所设有美容和时尚课程的教育机构,而申请人在其中担任讲师角色。然而,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该学院创始人的信函,称申请人担任"化妆教师"。因此,我们认定审理主任的假定有一定依据。尽管如此,申请人在上诉中称她作为评审团成员或化妆师参与了一个时尚项目,并依赖先前提供的证据,包括创始人的信函。基于申请人使用"或"一词,不清楚申请人是担任评审团角色还是化妆师角色。此外,申请人未针对审理主任根据该标准所指出的证据缺陷作出回应,因此她未能克服这些缺陷。
3 与美国巡回法院判例法(如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具有广泛先例效力不同,我们不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同一地区内审理的案件中所公布判决的约束。参见Matter of K-S-, 20 I&N Dec. 715 (BIA 1993)。地区法官判决背后的推理在适当提交给我们时会得到应有考虑;然而,该分析不必作为法律问题予以遵循。Id. at 719。 4 申请人还引用Gulen v. Chertoff, No. 07-2148, 2008 WL 2779001 (E.D. Pa. July 16, 2008),以得出如果申请人满足三项标准,USCIS认定该申请人不属于杰出能力个人则违反法律的结论。然而,正如我们的决定所解释的,申请人不满足至少三项标准。此外,即使此案适用于申请人,它仍构成Kazarian之前的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我们无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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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8 C.F.R. § 204.5(h)(3)(iii)涉及在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Aquarelle是一份行业出版物或主要媒体。然而,申请人未提供独立和客观的证据支持这一主张。我们不会将律师的断言作为证据依赖。参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此不具有任何证据权重")。我们也不会依赖出版商的自我宣传材料。参见Braga v. Poulos, No. CV 06 5105 SJO (C.D.C.A. July 6, 2007) aff'd 2009 WL 604888 (9th Cir. 2009)(认定杂志封面关于杂志地位的自我服务性断言不是主要媒体的可靠证据);另参见,例如,Victorov v. Barr, No. CV 19-6948-GW-JPRX, 2020 WL 3213788, at *8 (C.D.C.A. Apr. 9, 2020)。基于审理主任已解释的理由,申请人未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
关于8 C.F.R. § 204.5(h)(3)(x)涉及高薪,申请人提供了其会计师[已隐去]的一封信。尽管[已隐去]列出了申请人的薪资并提供了在"艺术/娱乐和休闲"领域工作的摩尔多瓦女性的比较薪资,但我们认定,出于多种原因,该信函未能克服审理主任所指出的缺陷。部分原因包括:它未以工资单、银行或税务报表等证据佐证申请人的年收入,也未包含解释"艺术/娱乐和休闲"这一一般类别如何是申请人职业和领域比较的"最佳匹配"的文件。它也未描述[已隐去]如何对摩尔多瓦化妆师的平均薪资具有"个人"和"工作"层面的了解。
关于8 C.F.R. § 204.5(h)(3)(ii),该条涉及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组织之成员资格,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本应认定该证据已确立资格,因为(1)摩尔多瓦戏剧联盟(UN ITEM)是一个专业协会;(2)其成员资格延伸至化妆师;以及(3)“任何有创造力的人”这一资格要求表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关于(1),记录中有关UN ITEM的文件称其为一个“公共协会”。几乎没有迹象表明申请人依据什么具体内容得出该协会是“专业性的”这一结论,申请人也未解释UNITEM所谓的专业性质如何根据该标准确立其资格。关于(2),我们审查了申请人的成员资格证书,对申请人关于化妆师可以成为UNITEM成员的结论没有异议。关于(3),申请人称“有创造力的人”这一限定语“要求由参议院多数投票作出酌情决定,其中准申请人必须提供至少三名UNITEM成员的推荐”,并且“有创造力”是对准成员作出的判断,对此“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一名评估者、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组评估者应当具有预先知识(expe1is)”(原文有误)。尽管我们认可这些主张,但我们认定,基于审理主任已经阐述的理由,该证据不足以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
基于审理主任所讨论的理由以及上文所解释的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