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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19616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以及针对附属于该 EB-2 分类的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203(b)(2) 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作出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在先例决定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制度框架。Dhanasar 指出,在申请人已确立 EB-2 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裁量事项,1 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1) 该外籍人士拟从事的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2) 该外籍人士处于有利于推进拟从事事业的地位;以及 (3)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1 另见 Poursina v. USCIS, No. 17-16579, 2019 WL 4051593 (2019年8月28日)(认定 USCIS 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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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未充分审查上诉时面前的记录,但他未充分指明或论述他认为我们忽视的已提交证据的各个方面。与申请人的主张相反,我们在作出上诉裁定之前,对全部诉讼记录进行了重新审查和考量。
在上诉中,我们最终认定,由于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具体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此为 Dhanasar 第一项要件的要求),他未能证明作为裁量事项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还保留了他关于 Dhanasar 第二项和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上诉论点,因为审议这些论点没有实际意义。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指出机构无需对最终决定不必要的问题作出“纯粹咨询性的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为简明起见,我们纳入先前对记录的分析,仅在处理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的主张所必需时重复某些事实和证据。我们在此事项中的先前决定为 ID# 27461772 (AAO 2023年6月13日)。
作为初步事项,申请人在动议书面论证意见中声称其文件“未得到该局的适当分析,违反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第四修正案部分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U.S. Const. amend. IV。我们认定申请人援引第四修正案与本案无关,因为他未解释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如何侵犯了其第四修正案权利。援引与不利决定理由无关的权威依据不能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在委员会面前提交新书面论证意见、提出与移民法官面前及上诉中提出的问题无关的额外法律论点的机制。”)。
在动议中,申请人还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主张我们未按优势证据标准考量记录中的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同标准外,“优势证据”是管辖移民福利请求的证明标准。见 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69;另见 Matter of Martinez, 21 I&N Dec. 1035, 1036 (BIA 1997);Matter of Soo Hoo, 11 I&N Dec. 151, 152 (BIA 1965)。因此,“优势证据”是管辖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证明标准。见 1 USCIS Policy Manual, E.4(B),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虽然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其已提供足以证明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证据,但他未进一步解释或指明我们在驳回上诉时适用了优势证据以外证明标准的任何具体情形。
申请人还在动议中主张,我们未“证实”其商业计划未能证明其事业将具有“实质积极经济影响”这一结论的依据,并声称我们仅“表面地”分析了商业计划中预测创造的就业岗位的预期影响。我们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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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驳回上诉时,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商业计划并未反映其公司未来的商业活动和人员配置水平将为特定地区或美国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我们注意到,该计划分别预测五年内产生6百万美元的税收、1 7.7百万美元的收入以及14百万美元的工资支出。该计划还设想其公司在美国州、地区和国家层面进行业务扩张,但该商业计划并未证明公司利润和收入对地区或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将达到Dhanasar案所设想的“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的水平。Id. at 890。同样,我们承认,尽管申请人声称该企业将“在美国各地为美国工人创造约一百八十五(185)个就业岗位”,但他并未证明此类未来人员配置水平将为佛罗里达州或该地区或更广泛的美国经济提供与国家级重要性相称的实质性经济利益。
我们还解释,已提交的证据未证明此类招聘数字将利用该地区大量劳动力,或将在地区或国家层面实质影响就业创造和经济增长。Id.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充分回应我们在先前决定中表达的结论,即记录缺乏足以证明其拟从事事业具有上升至国家重要性水平的更广泛影响、或它将提供实质积极经济影响的证明性证据。重要的是,他未指明我们的结论如何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除了上述含糊和笼统的主张之外。
关于复议动议,我们再次强调,为确立复议我们最新决定的理据,申请人必须既陈述其认为最近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错误适用的理由;还必须具体援引其认为我们在先前决定中错误适用的法律、条例、先例决定和/或具有约束力的政策。如本案一样,申请人不能通过广泛不同意我们的结论来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如何在法律或政策上出错。见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at 5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可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决定有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
尽管我们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书面论证意见,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充分回应我们在紧接的先前决定中达成的结论,也未提供复议这些结论的理由。此外,该书面论证意见缺乏任何令人信服的论点,说明我们在驳回先前的复议动议时如何错误适用了法律或 USCIS 政策。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定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依据 8 C.F.R. § 103.5(a)(4) 予以驳回。
裁定: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