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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096691 日期:2023年11月1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服装和鞋类进出口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职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将从事管理或高管职务,我们随后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如上所述,审理主任基于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将雇用受益人从事该法第101(a)(44)(A)条和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管理或高管职务而否决了申请。我们驳回了上诉,指出申请人对受益人职责的通用描述不足以证实截至申请提交之日他将被雇用担任高管级别职务,且申请人相互矛盾的陈述和不充分的文件未能证明截至申请提交之日该实体已充分发展,足以支持受益人在一个更高职位上主要关注广泛目标和政策,而非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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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1 我们先前的决定是诉讼记录的一部分,并在此以引用方式纳入。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充分处理这些缺陷,而是基于以下主张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我们和审理主任均错误地未将美国组织视为新办公室。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否决和我们上诉决定均属错误,因为其美国组织“本不应根据持续活跃办公室的标准进行评估”。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经营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我们注意到,申请人在表格I-129 L分类补充文件第1部分第12题中,当被问及受益人是否来美国开设“新办公室”时勾选了“否”。此外,申请人在该问题旁的括号中注明:“美国办公室已运营超过一年。”2 由于申请人在提交时未寻求作为新办公室处理,因此不应根据新办公室法规进行处理。因此,我们和审理主任未将美国组织作为新办公室评估并无错误。
此外,申请人未直接回应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得出的结论。申请人笼统地反对申请被否决及随后的上诉被驳回,声称申请人和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并主张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申请本应获批。然而,申请人未提供复议理由,也未证明我们在驳回其上诉时错误适用了法律或USCIS政策。因此,申请人的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所述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表明对我们先前决定进行复议的正当理由。由于该动议不符合复议动议的所有要求,必须根据8 C.F.R. § 103.5(a)(4)予以驳回。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1 由于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受益人将从事管理职务,我们将分析限于受益人是否将从事高管职务。 2 该美国公司于202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于2022年6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