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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4058325 日期:2022年11月1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技术工人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位于德克萨斯州的服装回收公司,拟雇用受益人担任其生产经理。申请人寻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三优先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提出了真实的工作邀请,且该职位向合格美国工人开放。此事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 375 (AAO 2010)。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所提供职位是向美国工人开放的真实工作机会。1 尽管有此认定,我们仍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申请人证明其持续具备8 C.F.R. § 204.5(g)(2)所规定的支付能力。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以便在I-140移民签证申请的法定和监管框架内进一步审议和裁定。
I. 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劳工证批准,以证明没有足够的、有能力、愿意、合格且可用的美国工人担任所提供职位。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将批准的劳工证连同移民签证申请一并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该法第204条,8 U.S.C. § 1154。移民签证申请必须证明外国工人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
1 我们认识到审理主任提出了重大关切。尽管就本签证申请而言尚未充分展开,但审理主任并不被禁止进一步询问、调查或为领事处理或身份调整程序拟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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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工人和所提供职位符合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资格,且雇主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见8 C.F.R. § 204.5。
这些要求必须在移民签证申请的优先日期前得到满足。见8 C.F.R. § 204.5(g)(2);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16 I&N Dec. 158, 159 (Act. Reg'l Comm'r 1977)。对于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期是DOL接受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之日。见8 C.F.R. § 204.5(d)。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移民签证申请,外国工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
II. 分析
申请人是一家于2013年在新泽西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在表格I-140和ETA表格9089上,申请人声明其在美国有五名员工。在2014年雇用受益人作为H-1B非移民后,该公司于2015年迁至德克萨斯州。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提交了ETA表格9089,而受益人当时已受雇于所提供职位担任生产经理。
在ETA表格9089的C.9行,申请人对以下问题回答“否”:“雇主是否为外国人拥有所有权权益的封闭持股公司、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或者所有者、股东、合伙人、公司高管或发起人与该外国人之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
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对C.9行的问题虚假回答了“否”。审理主任引用了申请人先前向德克萨斯州州务卿提交的文件,其中申请人在2015年将受益人列为“管理人员”,并在2016年将其列为“注册代理人”。
在上诉中,申请人对所引信息不持异议,但主张该信息并不表明劳工证包含虚假信息。申请人主张,其在已雇用受益人为H-1B非移民后,临时任命受益人为公司高管,实质上是在公司两名成员身处美国境外期间作为其代理人。2 申请人坚持认为受益人对公司没有独立权力。申请人还主张,DOL对劳工证的批准证明工作邀请是真实的。
基于对全部证据的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所提供职位是真实的工作机会。我们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
然而,如上所述,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以补充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相关的证据。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有关
2 由于申请人是LLC,其所有者被称为“成员”而非“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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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更新信息,因为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日期确立之时及持续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证明该能力。8 C.F.R. § 204.5(g)(2)。在收到申请人的及时答复后,审理主任应审查全部记录并作出新的决定。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此事发回重审,以便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