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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剔骨工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3年11月17日)

类别 EB-3其他劳工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不合理延迟撤销、受益人对雇主行为承担责任、滥用裁量权、NOIR应发送给新雇主、正当程序
不成立 不合理延迟撤销、受益人对雇主行为承担责任、滥用裁量权、NOIR应发送给新雇主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受益人的上诉,维持主任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本次上诉实际解决的是:主任驳回复议动议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AAO认定没有错误。AAO未重新审理初次资格,也未认定受益人符合EB-3“其他工人”资格;撤销批准的实质依据(雇主支付能力证据不足及指称虚假文件)未被受益人质疑,AAO亦未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e Beneficiary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Director's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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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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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肉类加工企业,作为雇主提交I-140表格,寻求以EB-3“其他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永久就业移民,职位为剔肉工,该职位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受益人已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4(j)条port至新雇主,并在撤销程序中作为受影响方参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meat processor, sought to permanently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meat b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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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mployment-based, third-preference (EB-3)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n "other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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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and dismissed the Beneficiary's following motion to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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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劳工证申请

    雇主于1994年3月提交随附本申请的劳工证申请;劳工证上最初列明的职位提供给另一名非公民,而非本案受益人。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accompanying this petition in March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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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申请与批准

    雇主于2002年6月提交本I-140申请,将受益人替换进劳工证;USCIS于2003年10月批准该申请。受益人的调整身份申请于2003年2月提交,当时仍在审理中。

    核对原文依据
    When the Petitioner filed this petition in June 2002, it substituted the Beneficiary into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 USCIS approved the petition in Octobe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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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ortability请求

    2021年4月,受益人的调整身份申请仍在审理中,其请求USCIS允许port至新雇主;USCIS在收到请求约10天后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In April 2021, the Beneficiary's adjustment application was still pending when he requested permission from USCIS to port to a new emplo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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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CIS granted the Beneficiary's portability request about 10 days after receiving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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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撤销意向通知(NOIR)

    2021年7月,USCIS向雇主发出NOIR,并将副本发送给受益人,允许其参与撤销程序。NOIR质疑雇主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并指称1995年信函中关于雇员人数的陈述及2001年税表存在虚假。

    核对原文依据
    In July 2021, users issued the NOIR to the Petitio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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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NOIR alleged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demonstrate its required ability to pay the offered job's proffered w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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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NOIR回应

    寄给雇主的NOIR被美国邮政以“无法投递”退回;受益人及时回应,请求重新考虑撤销,称与配偶等待近20年,期间三名子女中有两名在美国出生,但未质疑撤销依据,也未提供雇主曾雇用或支付其工资的证据。其回应附有雇主总裁的信函,称无法提供相关期间的税表副本,但确认利润足以覆盖受益人年薪11,440美元。

    核对原文依据
    Shortly after users mailed the NOIRs, the U.S. Postal Service returned the Petitioner's notice to users as "undeliver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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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 did not, however, contest the revocation's basis or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ver employed or paid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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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president stated that the company is "unable to supply tax return copies for the applicable time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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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原审撤销决定

    2022年5月,主任认定受益人的NOIR回应不足,撤销申请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In May 2022, the Director found the Beneficiary's NOIR response to be insufficient and revoked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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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复议动议

    受益人提交复议动议,称家人不知道移民文件中有不正确信息,并主张USCIS在2013年实地访问后不合理地延迟至2021年才启动撤销程序。2023年2月,主任认定该动议未证明USCIS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filed a motion to reconsider, again asking USCIS to rethink the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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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ding that the filing did not demonstrate USCIS'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the Director, in February 2023, dismissed the Beneficiary'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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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诉

    受益人向AAO上诉,主张主任不公平地让其对雇主行为负责、不合理延迟撤销、侵犯正当程序权利,并主张USCIS滥用裁量权、应向新雇主发送NOIR。AAO进行重新审查后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Beneficiar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unfairly "held him responsible" for the Petitioner's actions; unreasonably delayed the petition's revocation; and violated his Due Process rights under the U.S.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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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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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不合理延迟撤销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授权USCIS在受益人获得永久居民身份前“随时”撤销申请批准;国会未对撤销权设时间限制。见Cabrera Cabrera v. USCIS, 374 F. Supp. 3d 153, 162 (D.D.C. 2019)。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USCIS有义务在合理及时的时间内作出撤销决定;延迟使其在已port至新雇主后失去质疑撤销的机会,且无法获得原雇主全力支持。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驳回复议动议时认定该动议未证明USCIS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原文未记载主任对“不合理延迟”主张的进一步具体评价。

受益人关于等待近20年及子女出生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说明延迟对其家庭造成的影响,支持不合理延迟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将其作为撤销依据的实质反驳,仅作为背景;AAO强调受益人未质疑撤销依据。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证明USCIS有及时撤销的法定义务,也未质疑雇主支付能力不足的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however, contest the revocation's basis or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ver employed or paid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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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引用的第九巡回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判例

证明目的
支持USCIS负有合理及时处理义务的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受益人误引判例,无法根据案名或引注找到适用判例。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判例引用不准确,无法支持所主张的义务。
核对原文依据
But he miscites the cases, and we are unable to find applicable cases based on either the case names or the legal citations he 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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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总裁在NOIR回应中的信函

证明目的
显示雇主在撤销程序中仍向受益人提供了一定支持。
AAO 如何评价
AAO用该信函反驳受益人关于因port而失去原雇主支持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该信函在支付能力实质问题上的证明力缺失;该问题未被受益人质疑。
核对原文依据
But his NOIR response included a letter from the company's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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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第205条明文允许“随时”撤销,国会未设时间限制,因此受益人未能证明存在及时撤销的法定义务。受益人引用的第九巡回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判例被误引,AAO无法根据所给案名或引注找到适用判例。AAO还指出受益人未质疑撤销的实质依据,也未提交雇主曾雇用他的证据;其NOIR回应中已附有雇主总裁信函,故记录不能证明其“失去重要质疑机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Act's plain language, however, places no time constraints on a petition's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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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he miscites the cases, and we are unable to find applicable cases based on either the case names or the legal citations he 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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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 his NOIR response included a letter from the company's presi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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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对雇主行为承担责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撤销程序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及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若NOIR发出时未反驳且未解释的记录本可支持拒绝,USCIS可正当撤销。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其不能对雇主违反移民法的行为负责,因其无法控制I-140表格内容及支持证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雇主未证明支付能力并提交“虚假财务文件”,据此撤销批准;原文未记载主任就“受益人个人责任”作出认定。

受益人关于无法控制I-140内容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其不应为雇主的移民法违规承担责任。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撤销依据是雇主的支付能力证据问题,而非对受益人个人的虚假陈述认定。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受益人本人存在虚假陈述;该主张与撤销的实际依据不匹配。
核对原文依据
Neither the NOIR nor the revocation decision accuse the Beneficiary of misrepresentation or find him in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on that ba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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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el v. Quality Inn South及Flores v. Amigon判例

证明目的
以联邦法院判例支持受益人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两案均涉及《公平劳动标准法》下的雇员权利,与本案移民撤销程序事实不同,不具支持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判例法律背景与本案无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ases' facts therefore distinguish them from this ma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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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澄清USCIS并未认定受益人本人实施虚假陈述或因此认定其不可入境;NOIR和撤销决定均未指控受益人虚假陈述。受益人引用的联邦判例涉及《公平劳动标准法》,与本案移民申请撤销无关,不能支持其主张。

核对原文依据
Contrary to the Beneficiary's argument, however, USCIS has not held him responsible for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the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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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ause the Beneficiary's case does not involve the FLSA, the cited cases do not support his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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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裁量权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允许“随时”撤销;审议撤销时,USCIS审查NOIR发出时的证据是否本可支持拒绝,见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1,无需考虑受益人的个人处境。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USCIS在撤销时“忽视”其已port至新雇主,使其处于脆弱境地,构成滥用裁量权。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撤销决定中认定雇主支付能力证据不足并指称虚假文件;原文未记载主任对“滥用裁量权”主张的具体回应。

受益人关于port后处于脆弱境地的主张

证明目的
证明撤销时机使其无法获得原雇主支持,构成滥用裁量权。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撤销审议不要求考虑受益人个人处境,且受益人实际获得了雇主总裁信函的支持。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证据证明USCIS在撤销审议中考虑了不应考虑的因素或遗漏了必须考虑的因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therefore does not demonstrate that users abused its discretion in revoking the petition's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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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申法律允许随时撤销,且审议撤销时无需考虑受益人个人处境,只需审查NOIR发出时的记录是否本可支持拒绝。受益人已获得质疑撤销的机会,雇主总裁也提供了信函协助回应,故记录不能证明USCIS滥用裁量权或撤销时机剥夺了雇主参与。

核对原文依据
But, as previously discussed, the Act authorizes USeIS to revoke a petition's approval "at any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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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when contemplating revocation, users need not consider a beneficiary's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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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R应发送给新雇主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原申请人即使在受益人port后仍为受影响方,有权收到NOIR并回应;受益人port后的新雇主不参与撤销程序。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USCIS应将NOIR副本发送给其新雇主而非原雇主,因原雇主在其port后缺乏质疑撤销的动力。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撤销程序中向原雇主发出NOIR,并向受益人发送副本;原文未记载主任就“应向新雇主发送NOIR”的主张作出回应。

受益人关于新雇主应收到NOIR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原雇主在port后缺乏质疑撤销的动力,新雇主更应参与。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V-S-G-决定认定新雇主不参与撤销程序,原申请人仍为受影响方。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V-S-G-决定被推翻或本案存在偏离该决定的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Unpersuaded by the Beneficiary's argument, we decline to alter our holding in 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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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援引具有约束力的V-S-G-决定,指出原申请人在受益人port后仍为受影响方,新雇主不符合参与撤销程序的条件。AAO还指出NOIR要求的是原申请人的支付能力证据,新雇主不太可能提供。

核对原文依据
We held that original petitioners remain affected parties even after their beneficiaries port to new employ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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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tionally, the NOIR requested evidence of the initial Petitioner's ability to pay, materials that a later employer could not likely prov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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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第五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AAO无权裁定联邦法规或法律合宪性,见Matter of C-, 20 I&N Dec. 529, 532 (BIA 1992);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9 (BIA 1991)。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主张撤销申请批准侵犯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在复议驳回中未处理宪法主张;原文未记载主任对该主张的评价。

受益人关于正当程序被侵犯的主张

证明目的
主张撤销程序侵犯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
AAO 如何评价
AAO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审理,未对实体是否成立作出认定;附带提及第四巡回法院判例可能否定该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AAO未作实体认定;该问题因管辖权原因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In a nonpublished decision, the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 which has jurisdiction over the Beneficiary's residence, ruled that a noncitizen could not allege a colorable Due Process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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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明确表示无权裁定联邦法规或法律的合宪性,因此拒绝审理该宪法主张。AAO同时附带指出,受益人所在辖区的第四巡回法院在非公布决定中认为,非公民对已被撤销的移民签证申请不能主张受保护的正当程序利益,故其宪法主张可能不成立。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rule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federal regulations or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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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we decline to consider this arg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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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为撤销批准后的复议动议及上诉,不是初次I-140资格审理;AAO审查的是主任驳回复议动议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未重新认定EB-3资格或支付能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Director's misapplication of law or policy in dismissing his motion to reconside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核对NOIR发出时的记录是否本可支持拒绝,是理解撤销依据的关键;本案中受益人未质疑支付能力不足的认定,也未提交雇主曾雇用或支付工资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did not, however, contest the revocation's basis or provide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ever employed or paid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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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portability获批不等于申请必然维持有效;V-S-G-决定明确原申请人在port后仍为受影响方,新雇主不参与撤销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We held that original petitioners remain affected parties even after their beneficiaries port to new employ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正当程序主张因AAO无管辖权而未被实体审理,不能据此认定该主张成立或不成立;AAO仅附带提及第四巡回法院的非公布判例。
    核对原文依据
    We cannot rule o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federal regulations or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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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7186230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肉类加工企业,寻求永久雇用受益人担任剔肉工。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就业类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美国企业可在此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从事要求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在申请最初获批后,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受益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1 审理主任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之提议工资的所需能力,并提交了“伪造的财务文件”。在上诉中,受益人主张审理主任:不公平地“让他对”申请人的行为“负责”;不合理地拖延了申请的撤销;并侵犯了其根据《美国宪法》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

作为这些撤销程序中的上诉人,受益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之资格的责任。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我们无权审议其宪法主张,且其其他论点缺乏依据。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作为“其他”——或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永久

1 作为申请受益人,受益人并非“受影响方”。见8 C.F.R. § 103.3(a)(1)(ii)(B)。因此,他不能在最初的签证申请程序中提交上诉和动议。但是,在这些撤销程序中,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将其视为受影响方,因为他符合本法第204(j)条(8 U.S.C. § 1154(j))下“转至”新雇主的资格,并已适当通知USCIS其转雇资格。见Matter of V-S-G-Inc.,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AO Nov. 11, 2017)。

原文第 2 页

雇用非公民担任该职位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经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本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调整”。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然而,在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本法第205条,8 U.S.C. § 1155。如果有记录支持,申请的错误批准可构成撤销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0。

如果NOIR发出时未予反驳且未作解释的记录本可导致申请被拒,USCIS可适当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450, 451 (BIA 1987)。如果申请人不及时回应NOIR,或企业的回应未能克服所指称的撤销理由,USCIS可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同上,第451-52页。

如下文更详细讨论的,本事项中的NOIR对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据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该通知指出,2013年,申请人的总裁告诉一名USCIS官员,他拒绝在任何移民签证申请中提交企业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这使该公司在本事项中声称的2001年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II. 事实

申请人于1994年3月提交了随附本申请的劳工证申请。如劳工证所列,该公司最初将职位提供给一名不同于受益人的非公民。直至2007年7月16日,雇主可将合格的非公民替换到未使用的劳工证中。20 C.F.R. § 656.11(a)。当申请人于2002年6月提交本申请时,其将受益人替换到劳工证中,USCIS于2003年10月批准了该申请。当时,受益人于2003年2月提交的身份调整申请仍在审理中。

2021年4月,受益人的身份调整申请仍在审理中,他请求USCIS允许其转至新雇主。根据转雇条款,如果非公民的身份调整申请至少180天未获裁决,且其更换工作或雇主,新工作与申请所列职业分类相同或相似,则该申请“应继续有效”。本法第204(j)条。USCIS在收到受益人的转雇请求约10天后予以批准。

原文第 3 页

2021年7月,USCIS向申请人发出了NOIR。由于受益人符合转雇资格并适当请求转雇,USCIS向其发送了NOIR副本,并允许其参与撤销程序。见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0。

NOIR指称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具备支付所提供职位之提议工资的所需能力。见8 C.F.R. § 204.5(g)(2)(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起持续具备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劳工证载明所提供剔肉工职位的提议工资为每小时5.50美元,或按每周40小时工作计算,每年11,440美元。

本申请的优先日为1994年3月16日,即DOL就业服务系统中的一个办公室受理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8 C.F.R. § 204.5(g)(2)(解释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自申请优先日1994年3月16日起至申请提交日2002年6月26日止具备支付提议工资的能力。

支付能力的证据通常必须包括申请人的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8 C.F.R. § 204.5(g)(2)。但是,如果申请人雇用至少100名工人,USCIS可改为接受财务主管的信函作为企业支付能力的证明。同上。NOIR指出,作为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证据,该公司仅提交了其总裁1995年的一封信函,其中声明其雇用了260人,以及其声称的2001年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记录中缺乏证据表明申请人曾雇用受益人。2

如上所述,NOIR对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据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NOIR指出,在USCIS官员2013年走访该公司期间,申请人的总裁告诉该官员,他拒绝在任何移民签证申请中提交企业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副本。此外,他拒绝向该官员提供申请人的纳税申报表,令人对该公司声称的2001年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此外,虽然1995年的信函表明申请人雇用了260人,但据报告,该公司总裁告诉USCIS官员,该企业通常只有约25名员工。基于总裁向该官员的陈述,NOIR指称该公司在1995年信函中故意虚假陈述其员工人数,并提交了虚假的2001年纳税申报表。

在USCIS寄出NOIR后不久,美国邮政局将申请人的通知以“无法投递”为由退回USCIS。然而,受益人及时回应了其通知。在一封信中,他请求USCIS重新考虑申请的撤销,称他和配偶等待成为永久居民已近20年,在此期间,他们的三个孩子中有两个出生在这个国家。但是,他并未对撤销的依据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表明申请人曾雇用或支付其工资。

受益人的NOIR回应还包括申请人总裁的一封信。他表示:

2 受益人在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无需为申请人工作。见Matter of Rajah, 25 I&N Dec. 127, 132 (BIA 2009)(“外籍人士在身份调整之前无须受雇于经认证的雇主。”)。

原文第 4 页

尽管代表我们公司处理移民相关事务的经纪人提供了不正确的移民文件信息,但我们确实一直在寻找愿意在我们工厂工作的工人。为我们的工厂雇用切肉工和其他工人一直非常困难。

申请人的总裁表示,公司“无法提供适用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副本”。但他表示:“我可以确认,我们赚取的利润足以支付[受益人]拟议的年薪11,440美元。”

2022年5月,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对NOIR(撤销意向通知)的答复不充分,并撤销了申请的批准。受益人提交了复议动议,再次请求USCIS重新考虑撤销决定。他表示“我们家人不知道[移民文件上]有错误信息”。受益人还提出,在USCIS官员2013年访问申请人工厂之后,USCIS不合理地将撤销程序的启动延迟至2021年。他表示:“很难理解为什么USCIS花了8年多时间才发出上述NOIR。”

审理主任认定该提交文件未证明USCIS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遂于2023年2月驳回了受益人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3)(要求复议动议基于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明先前决定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

III. 分析

A. “不合理延迟”

在上诉中,受益人主张USCIS负有“一般义务”,须“以合理和及时的方式”对申请作出撤销决定。他表示,他“失去了质疑该主张的重要机会,因为[撤销]决定是在他已将工作转移至另一家公司之后作出的”。他主张,由于他不再打算为申请人工作,“他不能指望原雇主”在答复NOIR时给予全力支持。

然而,《移民与国籍法》(Act)的明文规定并未对申请的撤销设定任何时间限制。USCIS代表国土安全部部长行事,可“在任何时候”撤销申请的批准。《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因此,国会未对部长撤销先前已批准申请的能力施加任何限制。”Cabrera Cabrera v. USCIS, 374 F. Supp. 3d 153, 162 (D.D.C. 2019)。此外,我们再次指出,受益人并未基于USCIS关于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据不足的认定对撤销理由提出异议,也未提交公司已雇用他的证据。

为支持其不合理延迟的主张,受益人援引了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所谓判例。但他错误引用了这些判例,我们根据其使用的案名或法律引注均无法找到适用的判例。因此,受益人未能证明USCIS负有其所称的及时撤销申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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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们承认,撤销该申请将不允许受益人及其家人基于此I-140表(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申请永久居留。但USCIS已为其提供了参与撤销程序的机会,且他未对审理主任关于USCIS错误批准该申请的结论提出异议。参见Herrera v. USCIS, 571 F.3d 881, 886-89 (9th Cir. 2009)(裁定可携带性条款不影响USCIS的撤销权,并指出“为使申请‘[根据该条款]保持有效’,其必须自始有效”)。受益人声称,撤销的时机——在他转移至新雇主之后——剥夺了他获得申请人帮助以质疑撤销的机会。但其NOIR答复中包含了公司总裁的一封信。因此,记录不能证明他“失去了质疑”申请撤销的“重要机会”。

B. 对申请人行为的责任

尽管未包含在其复议动议中,受益人在上诉中的其他主张同样不能成立。他援引联邦法院判例,主张他“不能对雇主违反移民法的行为负责”。他主张,他无法控制为其提交的I-140表的内容及其支持证据。

然而,与受益人的主张相反,USCIS并未要求其对申请人支付能力证据不足、公司信函中涉嫌的虚假陈述或公司所谓的虚假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NOIR和撤销决定均未指控受益人虚假陈述,也未据此认定其不得入境美国。参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8 U.S.C. § 1182(a)(6)(C)(i)。

此外,受益人为支持其主张而援引的联邦判例涉及《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该法规定了最低工资、加班费、记录保存和青年就业方面的标准。参见Patel v. Quality Inn South, 846 F.2d 700 (11th Cir. 1988);Flores v. Amigon, 233 F. Supp. 2d 462 (E.D.N.Y. 2002)。3 因此,这些判例的事实使其与本案有所区别。在Patel案中,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一名无证非公民符合FLSA意义上的“雇员”资格,因此可以依法向前雇主索取未付工资和违约金。Patel, 846 F.2d at 706。在Flores案中,美国一家地区法院裁定,关于雇员移民身份的证据开示与其FLSA主张无关,且“偏见的可能性远远超过此类信息可能具有的任何微小证明价值”。Flores, 233 F. Supp. 2d at 464-65(引注省略)。由于受益人的案件不涉及FLSA,所引判例不支持其主张。

C. 滥用自由裁量权

受益人还主张,USCIS在撤销申请批准时“无视”其先前转移至新雇主的事实,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他表示,“USCIS应当知道

3 所提供工作的拟议工资为每小时5.50美元,未达到工作地点当前每小时7.25美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参见Pa. Dep't of Labor & Indus., “General Wage and Hour Questions,” www.dli.pa.gov/Individuals/Labor-Management-Relations/llc/Pages/Wage-FAQs.aspx#:~:text=1.,Pennsylvania%20is%20%247.25%20per%20hour。因此,讽刺的是,申请人的劳工证不再符合FLSA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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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将处于弱势境地,因为在离开原雇主后,他将无法获得原雇主的任何支持。”

但如前所述,《移民与国籍法》授权USCIS“在任何时候”撤销申请的批准。《移民与国籍法》第205条。此外,在考虑撤销时,USCIS无需考虑受益人的情况。相反,该机构审查NOIR发出时的证据是否本应支持拒绝申请。Matter of Estime, 19 I&N Dec. at 451。此外,如前所述,受益人有机会质疑申请的撤销,且申请人的总裁通过提供一封信函协助其作出答复。因此,记录不能证明USCIS在撤销申请批准时滥用了自由裁量权,也不能证明撤销的时机剥夺了受益人获得申请人参与的机会。

D. 受益人的新雇主

受益人进一步主张,USCIS应将NOIR副本发给其新雇主而非申请人。他主张,一旦他转移至当前雇主,申请人就缺乏质疑申请撤销的动力。

然而,我们在V-S-G-案中已处理了这一问题,USCIS将该决定采纳为对所有机构雇员具有约束力。我们裁定,原申请人在其受益人转移至新雇主后仍为受影响方。Matter of V-S-G-, Adopted Decision 2017-06 at 12。我们指出:DHS法规要求申请人收到NOIR并获得答复机会;申请人可能希望就NOIR中关于欺诈或移民不合规的指控进行自我辩护;受益人的移民结果可能影响申请人招募和培训其他雇员的努力;申请人可能寻求支持其前受益人以鼓励其返回申请人处工作;且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支付了申请费并证实其准确性。Id. 相反,我们裁定,受益人已转移至的雇主不值得参与撤销程序。Id. at 12-13。我们指出,新雇主:未支付申请费;不负责维持申请;不对申请人的不合规或渎职行为负责;不能撤回申请;不能阻止受益人转移至其他雇主;且不适合回答关于申请的NOIR问题或提供额外证据。Id. 受益人主张未能说服我们,我们拒绝改变V-S-G-案中的裁定。此外,NOIR要求提供初始申请人支付能力的证据,这是后续雇主不太可能提供的材料。

E. 正当程序

最后,受益人主张撤销申请侵犯了其宪法正当程序权利。根据第五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我们无法裁定联邦法规或法律的合宪性。参见,例如,Matter of C-, 20 I&N Dec. 529, 532 (BIA 1992)(裁定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缺乏裁定《移民与国籍法》及其实施细则合宪性的管辖权);Matter of Hernandez-Puente, 20 I&N Dec. 335, 339 (BIA 1991)(“众所周知,本委员会无权裁定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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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略引注)。因此,我们拒绝考虑这一论点。但我们注意到,受益人的宪法主张可能无效。在管辖权覆盖受益人居住地的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未公布裁决中,法院裁定,一名非公民不能提出可成立正当程序主张,因为他无法就在其移民签证申请中为其设立、且被USCIS撤销的受保护生命、自由或财产利益作出证明。见Diomande v. Gonzales, 247 Fed. Appx. 450, 451 (4th Cir. 2007)。

III. 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受益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在驳回其复议动议时错误适用法律或政策。因此,我们将维持对该动议的驳回。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1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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