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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042083 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A经理或高管)
申请人是一家餐厅,寻求根据L-1A非移民跨国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境外雇员调派至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1) 其已为新办公室取得足够的实际场所;(2) 受益人曾在境外从事符合条件的管理或高管工作;以及 (3) 其将在申请获批后一年内以符合条件的管理或高管身份雇用受益人。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驳回了随后提出的三项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现本事项因一项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对于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参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本次动议中,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为便于了解背景,以下是本程序的时序表:
2019年5月1日: 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 2019年5月28日: 申请人提交上诉,称其“书面论证意见和/或补充证据已附上”,但该上诉未包含任何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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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8日: 我们依照8 C.F.R. § 103.3(a)(1)(v)的要求简易驳回了上诉,因为该上诉未具体指出原决定中任何法律或事实认定错误。 2020年2月20日: 申请人提交复议动议,对2019年5月对该申请的否决提出异议,但未对2020年1月对上诉的简易驳回提出异议。 2020年6月8日: 我们驳回了该动议,因为该动议未能表明我们2020年1月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能依照8 C.F.R. § 103.5(a)(3)的要求证明2020年1月的决定根据作出该决定时的记录是不正确的。 2020年6月24日: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此前已提交文件的副本,并对审理主任2019年5月的否决决定提出异议。 2020年12月31日:我们驳回了第二项动议,指出该动议未主张任何新的事实,也未能推翻2020年1月对上诉的简易驳回。 2021年3月23日: 申请人提交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与其所主张的商业活动有关的文件,以及有关L-1非移民申请否决率的新闻报道。 2023年3月22日: 我们以逾期为由驳回了第三项动议,因为申请人在提交截止日期届满后19天才提交该动议。该截止日期因与COVID-19相关的临时提交灵活性措施已延长至63天。
现在,在其第四项动议中,申请人称其误读了有关延长提交截止日期的说明,并认为其有90天时间提交动议。
如果申请人证明延迟是合理的且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我们可以酌情原谅重新开案动议的逾期提交。参见8 C.F.R. § 103.5(a)(1)(i)。申请人对提交说明的误解并非超出申请人的控制范围。撇开其与动议的相关性不论,动议中提交的媒体文章分别发表于2014年4月、2018年5月和2020年11月。申请人并未主张,在针对我们2020年12月决定提交及时动议的所定期限内,申请人无法获得这些文章。
申请人还指出,“移民局后来确实将决定的90天答复期限予以延长。”这一修订后的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与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23日期间作出的决定相关的提交。1 因此,该指导意见并未赋予我们接受申请人针对我们2020年12月决定逾期提交动议的裁量权。
由于申请人未陈述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该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
此外,即使我们无视2021年3月动议的逾期提交,我们也不会批准原申请。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的决定”和“程序中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在此,申请人2021年3月的
1 参见USCIS Extends COVID-19-related Flexibilities,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alerts/uscis-extends-covid-19-related-flexibilitie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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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未援引新的事实以表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相反,申请人对否决该申请的理由提出异议。由于申请人未证明存在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我们没有依据重新开案我们先前的决定。
我们简易驳回了申请人2019年5月的上诉,因为该上诉未按要求指出审理主任否决决定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在其后续动议中,申请人未证明该简易驳回存在错误。相反,申请人对该申请的实质进行了争辩,对否决决定提出异议。由于申请人未能推翻对上诉的简易驳回,我们不会在如此迟的阶段审议原申请的实质。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处于被否决状态。
命令:驳回重新开案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