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34923221 日期:2024年11月18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豁免附属于该EB-2分类的职位offer要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依据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中确立的三叉框架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并已驳回其后六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根据法规,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先前决定”。8 C.F.R. § 103.5(a)(1)(i)。对于不符合相关动议要求的任何动议,我们必须予以驳回。8 C.F.R. § 103.5(a)(4)。经审查,我们将驳回申请人的动议。
一、重新开案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包括原始申请中)的事实。重述此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此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提交“新事实”。
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我们此前驳回其动议的决定副本以及一份补充陈述。在其陈述中,她重申了其作为财务经理的经验以及她主张其事业将为美国公司和美国经济带来的利益。1 尽管申请人的补充陈述本身是记录中的新内容,但申请人未提供新的
1 我们并非不同情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出的家庭和医疗关切,但这些关切与我们今天必须审议的法律问题无关。
原文第 2 页
事实以证明我们在驳回先前动议时存在错误。如上所述,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因此,我们仅在新证据与我们驳回重新开案动议的最新决定相关的范围内予以考虑。由于申请人未确立足以支持重新开案程序的新事实,该动议将被驳回。
二、复议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的目的是表明最近一次先前决定存在错误,而非重新审理申请。参见,例如,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认定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提交相同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复议动议也不能用于提出本可在程序早期提出的法律论点。同上。
在动议中,申请人未主张我们的最新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也未主张根据该决定作出时的记录我们的决定是错误的。2 相反,她继续主张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并指称审理主任否决其基础申请以及其后续上诉存在错误。然而,这些并非今天提交至我们面前的决定。如前所述,动议的范围仅限于“先前决定”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在本案中即其最近一次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8 C.F.R. § 103.5(a)(1)(i)、(ii)。由于申请人未主张——更遑论确立——我们作出决定时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必须被驳回。
三、结论
申请人未表明重新开案或复议我们先前决定的正当理由。因此,动议将被驳回。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2 该动议称“[t]he Petitioner claims the correctness of AAO's prior decision”(申请人主张AAO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并进而主张“the Service”(移民局)因“未适当分析记录”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申请人未明确其所谓“the Service”是指审理主任的决定还是我们的先前决定。无论如何,申请人未指出其申请审理中涉及任何正当程序权利。参见Lyng v. Payne, 476 U.S. 926, 942 (1986)(指出“[w]e have never held that applicants for benefits ... have a legitimate claim of entitlement protected by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ifth or Fourteenth Amendment.”);另参见Azizi v. Thornburgh, 908 F.2d 1130, 1134 (2d Cir. 1990)(解释第五修正案保护非公民免于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权,但申请人对其移民签证并不享有固有财产权)。申请人未指出我们可能错误适用的法律或政策。8 C.F.R. § 103.5(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