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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5646069 日期:2019年11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新办公室”1,拟翻新并销售住宅。其寻求以L-1A非移民身份雇用受益人担任执行主任。2 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从事高管或管理性质的工作。我们对该公司的上诉予以简易驳回。
现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本事项再次提交本办公室。申请人提交了补充证据,并请求给予更多时间以获取进一步文件。
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I. 动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如果动议符合这些要求并克服先前决定的驳回理由,我们可以批准该申请。
II. 申请人的动议
我们认定,申请人的上诉未主张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参见8 C.F.R. § 103.3(a)(1)(v)(要求对未指明其法律或事实依据的上诉予以简易驳回)。上诉表示申请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但在该期间内,我们未收到该公司的任何提交材料。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 2 我们以表格I-129上所列的职位名称指称所提供职位。在一封信函中,申请人将该职位称为“执行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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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受益人的宣誓书以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向其本人及其家人发出的通知副本。这些通知表明,USCIS批准了其本人及其家人在美国以访客身份延长非移民签证身份的申请。然而,这一新证据并未克服我们上诉驳回的理由。该证据并未解决该公司上诉中的缺陷。
受益人的宣誓书称,在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向其位于委内瑞拉的母公司请求提供关于受益人国外经历性质的补充书面证据。宣誓书称,截至动议提交时,仍留在美国的受益人尚未收到所请求的证据。受益人将延迟归咎于“委内瑞拉在物流服务方面出现的复杂情况、电力缺乏以及互联网接入率低”。受益人表示,文件已通过一家委内瑞拉快递公司寄送给他,他预计很快会收到。申请人请求额外给予30天以提交预期证据。
然而,自七个多月前提交动议以来,本办公室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提交材料。即使该公司向我们发送了补充文件,国土安全部法规也不允许寻求重新开案程序的动议人在动议首次提交后提交补充证据。参见8 C.F.R. § 103.5(包含规范动议提交的规则)。因此,我们本不能批准申请人关于额外时间的请求,也不能考虑动议提交后提交的任何证据。
受益人的宣誓书还主张,申请人是“移民欺诈的受害者”。宣誓书称,申请的填写人向该公司虚假自称是律师。对本事项中所拟工作地点具有管辖权的美国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曾指出,虚假自称律师者提供的糟糕法律服务可以支持无效律师协助的主张。参见Montano Cisneros v. U.S. Att'y Gen., 513 F.3d 1224, 1227 (11th Cir. 2008)(认定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在驳回涉及非律师提供错误法律建议主张的重新开案动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然而,在涉及无效律师协助主张的案件中,第十一巡回法院要求实质遵守某些程序保障措施,并证明糟糕的法律服务对主张人造成了不利影响。参见Dakane v. U.S. Att'y Gen., 371 F.3d 771, 775 (11th Cir. 2004)(引用Matter of Lozada, 19 I&N Dec. 637, 639 (BIA 1988))。在此,申请人未证明其遵守了Lozada保障措施,或填写人的表现对其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不能考虑该主张。
最后,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批准通知确立了其按照申请请求将非移民身份从访客变更为L-1A工作者的资格。申请人称,USCIS驳回身份变更请求是因为截至申请提交时,受益人据称缺乏有效的非移民身份。3 然而,对身份变更驳回“没有上诉权”。8 C.F.R. § 248.3(g)。因此,我们无权审查审理主任决定中的该部分。
3 记录表明,截至申请提交时,受益人延长其访客签证身份的申请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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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动议中的证据未能证明我们简易驳回申请人的上诉存在错误。因此,我们将维持先前的决定。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