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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061417 日期:2023年11月2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施工经理,寻求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对该移民类别所附带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参见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所规定的三叉框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从事的事业具有Dhanasar框架第一叉所要求的国家重要性。1 现本事项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参见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该动议包括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的更新个人陈述,但除此之外仅包含已在此前记录中的证据以及一份包含对先前提交证据大段引用的书面论证意见。在我们驳回上诉的决定中,我们
1 由于该问题对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保留了对申请人关于其满足Dhanasar框架第二叉和第三叉的上诉论据的讨论。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联邦机构与法院一样,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成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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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了申请人最初打算经营自己的电信基础设施建筑业务,但在其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他已接受了一家在该领域成立已久的美国公司的全职施工主管职位这一事实。我们强调,根据8 C.F.R. § 103.2(b)(1),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其资格,并指出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参见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然而,我们并非仅以申请人对拟从事事业作出重大变更为由驳回上诉。相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他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最初拟从事的事业或回应RFE时所述的事业均满足Dhanasar框架第一叉的“国家重要性”要素。
在其更新的个人陈述中,申请人回应了我们关于其在提交申请后实质性改变了拟从事事业性质的认定。具体而言,他解释了导致其接受一家成立已久的美国雇主雇用、而非追求其最初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拥有并经营自己施工管理业务计划的个人情况。然而,他并未主张这些新事实如何确立其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叉的资格。虽然更新个人陈述中所提供的解释揭示了申请人计划变更的情况,但这一新信息不具有改变上诉结果的可能性,也未提供重新开案的适当理由。因此,重新开案动议将被驳回。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的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与重新开案动议一样,我们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质疑我们先前决定的正确性。具体而言,申请人在复议动议中主张我们错误适用了优势证据标准,并引用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AAO 2010)。申请人进一步称我们“未考虑先例[决]定”存在错误,具体为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
Matter of Chawathe的相关部分规定:“即使审理主任对真实性存有某些疑问,如果申请人提交了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使审理主任相信该主张‘更可能属实’或‘很可能’属实,则申请人或申请人已满足证明标准。”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at 376(引用Cardozo-Fonseca, 480 U.S. at 431(将“更可能属实”论述为事件发生概率超过50%))。真实性的判定不能仅凭证据数量,而应依据其质量。因此,在依据优势证据标准裁决申请时,审理主任必须审查每一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力和可信度,既单独审查也在全部证据的整体背景下审查,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很可能属实。Id.
我们以引用方式纳入我们在先前决定中对记录的分析,其中我们论述了为何记录中的特定证据在相关性、证明力或可信度方面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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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在Dhanasar框架第一叉的范围内。我们注意到,尽管申请人在动议中提及记录中“大量的论证和文件”并称其“不同意[该]基础[决]定”,但他未能充分阐明我们如何错误地将Chawathe适用于所呈现的事实以及Dhanasar框架的背景。申请人关于此处呈现的事实与Dhanasar中呈现的事实相似因而本应导致申请获批的宽泛主张不具说服力。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提出了具体的错误指控,主张我们忽视了一封2020年9月来自[已隐去]大学教授的专家意见书,该意见书论述了申请人在Dhanasar框架下的资格。动议中提交的书面论证意见包含了对该信函以及一封日期为2022年10月的[已隐去]大学教授信函的大段摘录。申请人承认我们认定后一封信函不具说服力,且并未具体质疑我们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相反,他表示这些专家意见综合起来确立了其拟从事事业的国家重要性。
我们注意到,我们先前决定的第四页包含了对[已隐去]大学教授信函的多处直接引用,反映了我们对其内容的考虑。值得注意的是,该信函强调申请人计划通过自己的公司向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提供电信施工管理服务,但该信函并未得到申请人自己商业计划的支持,该商业计划表明其意图提供与“城市结构的施工和维护”相关的服务。我们可自行裁量,将大学、专业组织或其他来源作为专家证词提交的意见陈述用作咨询意见。然而,当某项意见与记录中的其他信息不一致时,我们无需接受该证据或可给予其较低权重。Matter of Caron Int'l, 19 I&N Dec. 791 (Comm'r 1988)。
我们还处理了申请人初始证据的其余部分以及为回应补证通知(RFE)而提供的证据。我们解释了为何商业计划、个人陈述、专家意见、行业报告和文章以及雇主出版物中所含信息不足以根据Dhanasar所述因素确立其具体拟议事业如何具有国家重要性。此外,尽管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我们认定其在提交申请后对拟议事业作出重大变更存在错误,但我们仍解释了为何其未能履行举证责任,证明任一拟议事业如何满足Dhanasar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尽管申请人对我们的结论持不同意见,但其未回应我们的大部分具体认定,亦未阐明我们在上诉裁决中如何错误适用法律或USCIS政策。事实上,申请人在动议中的许多主张与其在上诉中提出的主张如出一辙,且已在我们先前的决定中予以处理。
在复议动议中,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由于该提交材料不满足复议动议的要求,该动议将被驳回。参见8 C.F.R. § 103.5(a)(3)、(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