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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67551 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代表受益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主张受益人具有特殊能力,并寻求豁免与该分类相关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也未能证明豁免所需职位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审理主任驳回了随后提交的复议动议。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2023年9月的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满足了初步考量标准中的三项——官方学术记录、十年全职工作经验以及专业协会会员资格¹——但证据的总体情况未能证明其获得了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8 C.F.R. § 204.5(k)(2)。审理主任还认定受益人不符合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求。参见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具体而言,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未能
¹本办公室注意到,关于专业协会会员资格标准,8 C.F.R. § 204.5(k)(2)将“专业”定义为“以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作为进入该职业最低要求的任何职业”。因此,专业协会是指要求其会员至少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的协会。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国际自动化协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Automation)以及技术、管理与应用工程协会(Association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Applied Engineering)要求此类学位。事实上,受益人不持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其外国同等学历。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的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并应准备在任何未来的申请中处理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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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受益人的拟议事业“足以超越受益人将服务的个人,对行业或领域产生更广泛的影响”。审理主任讨论了媒体文章、政府报告、专家意见书以及工业自动化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可获批准。
在此,申请人并非对2023年9月否决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而是对审理主任随后于2024年3月驳回其复议动议的决定提出上诉。8 C.F.R. § 103.5(a)(1)(ii)。因此,本办公室在上诉中审查的问题仅限于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是否有误。
在上诉中,申请人请求本办公室将受益人视为申请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而非工业自动化专家(如表格I-140中所示)。然而,申请人不得对已提交的申请进行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的要求。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5 (Assoc. Comm'r 1988)。如果对初始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而非寻求批准一项没有记录事实支持的申请。关于拟议事业的新事实将对于Dhanasar第一和第二项要件下的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具有实质性意义。参见Michelin Tire Corp., 17 I&N Dec. 248, 249 (Reg'l Comm'r 1978)。
申请人进一步解释称,他们未包含任何新证据或文件,且“所有引用的文件均为原始申请、RFE回复或复议动议的一部分”。申请人随后继续讨论2023年9月的决定及受益人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而非指出随后被驳回的动议中存在的法律结论错误或事实陈述错误。8 C.F.R. § 103.3(a)(1)(v)。
最后,申请人称他们曾请求审理主任“在驳回的情况下将[动]议视为上诉”,但“该请求未获处理”。尽管本办公室认可申请人的陈述,但申请人未引用任何允许审理主任如此行事的法规。此外,正如审理主任驳回该动议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根据8 C.F.R. § 103.3(a)(2):
(iii) 以有利处理代替将上诉转交AAU。审查官员应决定是否应采取有利处理。在收到上诉后45天内,审查官员可将上诉视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并采取有利处理。然而,该官员并不被禁止在收到上诉45天后,依据本部分§ 103.5(a)(5)(i)自行重新开案或复议决定,以作出有利于受影响一方的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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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将上诉转交AAU。如果审查官员不会采取有利处理或决定有利处理不适当,该官员应迅速将上诉及相关诉讼记录转交至华盛顿特区的AAU。
尽管上述规定允许审理主任在某些情况下将上诉视为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但申请人先前的提交是复议动议而非上诉。因此,审理主任未将不利的动议视为上诉并无错误。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审理主任驳回其动议存在错误,也未能推翻先前决定的基础。因此,本办公室不会重新裁定该申请,原申请仍维持被否决状态。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