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AAO 非先例决定USCIS 非先例裁决 · NOV212019_04D7101

IT产品管理总监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支持(2019年11月21日)

类别 L-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海外管理职务、美国拟任管理职务、职能经理五项要素、专业知识或行政能力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上诉人是一家计算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为受益人申请L-1A身份,拟在美国担任“IT产品管理总监”。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为受益人既未证明在海外担任管理、行政或专业知识职务,也未证明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行政职务。

程序经过

主任作出初次拒绝后,上诉人向AAO提出上诉,本次审查范围为上诉,AAO进行重新审查。

争议标准

争议焦点是受益人是否在海外及美国担任管理职务,具体包括是否属于职能经理,即是否管理组织内一项核心职能而非仅执行该职能。

提交的证据

上诉人提交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分解,说明受益人的核心职能;提交了受益人对组织贡献的货币价值证据;还提交了各实体报告结构的详细说明,以证明受益人在所管理职能中的高级职位。

AAO 认定

AAO认为主任未正确评估受益人已管理及将管理职能的核心性质,误解了受益人的角色及其对产品交付这一组织主要目标的影响。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海外及美国职务均对执行各项核心职能基础任务的专业下属拥有裁量权。

裁决结果

上诉获支持,主任的拒绝决定被撤销。

适用边界

本裁决仅针对本案L-1A职能经理认定,不构成先例,不约束其他申请,也不代表其他L-1A申请会获相同结果。

阅读提示

需核对本案工作职责分解、货币价值证据及报告结构说明是否完整反映职能经理五项要素;注意AAO未讨论专业知识或行政能力路径。

下载英文原件下载中文译文

逐项证据与认定

海外管理职务

证据:详细工作职责分解、货币价值证据、各实体报告结构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海外职务对执行核心职能基础任务的专业下属拥有裁量权,且主任未正确评估职能核心性质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美国拟任管理职务

证据:详细工作职责分解、货币价值证据、各实体报告结构说明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受益人美国拟任职务对执行核心职能基础任务的专业下属拥有裁量权,且主任误解了受益人对产品交付目标的影响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职能经理五项要素

证据:工作职责分解、报告结构说明、货币价值证据

认定理由:AAO认定上诉人已证明职能为明确界定的活动、属组织核心、受益人主要管理而非执行、处于高级层级并对日常运营行使裁量权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1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专业知识或行政能力

证据:未讨论

认定理由:AAO仅就管理能力作出认定,未讨论专业知识或行政能力路径

原文位置:第 1 页第 8 段、第 2 页第 2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642290 日期:2019年11月21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计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寻求根据L-1A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IT产品管理总监”,该分类适用于以经理或高管身份来美国受雇的跨国公司内部调任人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按要求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受雇于经理、高管或专业知识岗位,或证明其将在美国实体的拟议职位中受雇于经理或高管岗位。关于受益人的国外雇佣,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未被免除主要履行不合格工作职责的要求,因此主要履行的是操作性任务。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管理专业下属且对这些下属拥有管理权限。审理主任对受益人在申请实体拟议职位方面作出了几乎相同的认定。

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申请人重申其主张,即受益人过去和将来均受雇于经理岗位。更具体而言,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的工作职责及其在国外和美国实体中的职位安排符合职能经理的情形。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认定申请人已履行其责任,证明受益人更有可能在国外受雇于经理岗位,且更有可能将在美国受雇于经理岗位。

“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基本职能”的情形。见该法第101(a)(44)(A)(ii)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将管理某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将履行的职责。

原文第 2 页

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3) 受益人将主要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将在组织层级中或就该受管理职能处于高级别地位;以及 (5) 受益人将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Matter of G- Inc.,已采纳决定2017-05(AAO,2017年11月8日)。

我们认定,审理主任未正确评估受益人已管理及将管理的职能的基本性质,并误解了受益人的角色以及该角色对组织关于产品交付的主要目标的影响。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工作职责分解,解释了受益人的基本职能,并突出了说明这些职能基本性质的具体要素。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对组织贡献的金钱价值证据,并详细描述了各实体的汇报结构,证明受益人就其已管理及将管理的职能处于高级别职位。申请人证明,受益人在国外和美国的角色本质上涉及对专业下属的自由裁量权,这些下属执行并将执行每项基本职能的基础任务。鉴于上述认定,申请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益人过去在国外受雇于经理岗位,且将来将在美国受雇于经理岗位。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9-11-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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