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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34227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其他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肉市经营者,寻求雇用受益人担任屠夫。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其他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ii)条,8 U.S.C. § 1153(b)(3)(A)(ii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需要少于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在最初批准该申请后,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撤销了该申请的批准,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该公司将其动议发送到了错误的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地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USCIS在正确地址收到了文件。
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89 (BIA 1988)。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该公司已证明其将动议提交至指定的USCIS地址。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作为其他工人——即“非技术”工人——的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美国劳工部(DOL)的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从事所提供的工作;并且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8 U.S.C. § 1154(a)(1)(F)。除其他事项外,US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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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经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资格,可在美国申请“身份调整”。见该法第245条,8 U.S.C. § 1255。但是,在受益人获得永久居留权之前的“任何时间”,USCIS可因“良好且充分的理由”撤销申请的批准。该法第205条,8 U.S.C. § 1155。申请的错误批准可构成撤销的理由。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0。
II. 分析
在收到撤销通知后,申请人可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或两者兼有。8 C.F.R. § 103.5(a)(1)(i);8 C.F.R. § 103.2(a)(1)(将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说明纳入法规)。申请人通常必须在不利决定邮寄之日起33天内提交动议。8 C.F.R. § 103.5(a)(1)(i);8 C.F.R. § 103.8(b)(1)(当USCIS以邮寄方式送达撤销决定时,在规定的30天期限上增加三天)。USCIS在收到福利请求“在指定提交地点”之前,不会为动议分配提交日期。8 C.F.R. § 103.2(a)(7)。
审理主任于2024年3月25日撤销了申请人申请的批准,并将书面撤销决定邮寄给该公司。因此,该公司必须在截至2024年4月29日的33天期限内提交其合并动议。1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商业隔夜递送服务寄送了其动议。USCIS记录显示该局及时收到了这些动议,并签发了提交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的收件通知。然而,审理主任驳回了动议,认定该公司将其发送到了错误的USCIS地址。见 8 C.F.R. § 103.2(a)(7)(要求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福利请求)。
撤销决定通知了申请人其提交动议的能力。在相关部分,该决定告知:“有关提交地点、费用和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请查阅 http://www.uscis.gov/forms 上的表格 I-290B 说明,致电我们的USCIS联络中心 1-800-375-5283,或访问您当地的USCIS办公室。”
申请人称其通过访问撤销决定中列出的USCIS在线地址找到了动议的提交地点。该公司提供了2024年6月25日该网站页面的打印件,其中指定动议的正确提交地点为亚利桑那州的USCIS凤凰城锁箱。见USCIS,“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的直接提交地址”,www.uscis.gov/i-290b-addresses(“USCIS对任何其他类型申请作出的决定”,“USCIS服务中心对未列于上表任何部分的表格作出的决定”)。我们的研究表明,该局网站在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寄送其
1 由于第三十三天适逢星期六,该期限延长两天至下一个工作日。见 8 C.F.R. § 1.2(定义“日”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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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议时列出的提交地点相同。此外,商业隔夜递送服务的跟踪信息副本表明动议于2024年4月26日送达指定的锁箱。
优势证据——包括USCIS网站上的提交地点、递送跟踪信息以及表明该局签发收件通知的USCIS记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提交地点提交了其合并动议。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决定。
审理主任未对申请人动议的实质内容作出裁定。我们不会在一审中考虑这些文件的实质内容,而是将该事项发回重审。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必须将动议视为已在正确地点提交。假设动议符合其余监管要求,审理主任应考虑其实质内容并作出新决定。
III. 结论
申请人已证明其在指定的USCIS地点提交了其合并动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该新决定如对申请人不利,应certify至本办公室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