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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咨询师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1月2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医疗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主任驳回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是否说明理由充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销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主任,要求其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主任须处理申请人动议中的具体主张和论证,若认为证据和主张不足,须具体指明缺陷并解释为何动议不符合重开、复议或两者的要求。本次未对原申请是否满足杰出能力标准作出实质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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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ust issue a new decision, addressing the specific claims and arguments in the Petitioner's mo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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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药物成瘾咨询师(drug addiction counselor),通过提交I-140表格寻求杰出能力人士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drug addiction counselo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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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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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动议

    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开与复议动议,主任予以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a combined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which the Director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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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驳回动议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under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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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主任驳回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是否说明理由充分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重开动议须陈述新事实并附文件证据,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须证明先前决定基于错误的法律或政策适用,且依据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对动议有管辖权的官员是程序中作出最新决定的官员,8 C.F.R. § 103.5(a)(1)(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主张原决定错误;上诉中主张主任未具体说明动议证据为何不足,使其无法针对具体缺陷回应。

原审意见

主任仅以概括结论表示:随重开与复议动议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基于初次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未提供任何细节解释该结论。

随合并重开与复议动议提交的证据

证明目的
申请人用以证明原决定基于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或用以陈述新事实。
AAO 如何评价
主任仅概括称该证据不能证明基于初次决定时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未具体评价各项材料;AAO未对证据内容作实质认定,仅指出主任未说明具体缺陷。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主任未具体指明动议证据在哪些方面不足,也未解释为何不符合重开或复议动议的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submitted with the motion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decision was incorrect based on the evidence of record at the time of the initial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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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evidence and assertions are deficient, then the Director mus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ose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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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本次审理对象是动议被驳回,而非原申请被拒,因此不处理原申请或其拒绝理由。AAO认为主任的概括结论未说明具体缺陷,导致申请人无法在上诉中针对具体不足回应。由于对动议有管辖权的官员是作出最新决定的主任,AAO对动议本身没有管辖权,正确做法是发回主任重新作出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atter before us is the dismissal of the Petitioner's motion, rather than the previous denial of the underlying petition. Therefore, at this time we will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 or the grounds for it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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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provide any details to explain this summary conclusion. As a result, the Petitioner was not able to address any specific deficiencies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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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do not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motion itself, and the proper course of action is to remand the matter to the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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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程序边界是动议驳回的上诉,AAO明确不处理原申请或其拒绝理由;核对材料时应区分原申请记录与随动议提交的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at this time we will not address the petition or the grounds for its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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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发回重审仅要求主任就动议作出附具体理由的新决定,不表示已认定申请人符合杰出能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If the Director determines that the evidence and assertions are deficient, then the Director must specifically identify those defici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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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94874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药物成瘾咨询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实施细则8 C.F.R. § 204.5(h)(3)规定了申请人必须满足的初步证据标准。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处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中。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原文第 2 页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本办公室面前的事项是对申请人动议的驳回,而非此前对基础申请的否决。因此,此时我们不会处理该申请或其被否决的理由。

在驳回申请人的动议时,审理主任表示:“随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根据初步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审理主任未提供任何细节来解释这一概括性结论。因此,申请人无法在上诉中针对任何具体缺陷作出回应。

对动议拥有管辖权的官员是在程序中作出最新决定的官员。8 C.F.R. § 103.5(a)(1)(ii)。在本案中,申请人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交了动议。因此,我们对动议本身没有管辖权,适当的做法是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

审理主任必须作出新的决定,处理申请人动议中的具体主张和论点。如果审理主任认定证据和主张存在缺陷,则审理主任必须具体指明这些缺陷,并解释为何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或两者兼有的要求。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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