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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794874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药物成瘾咨询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予以驳回。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至本办公室进行上诉审查。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个人。实施细则8 C.F.R. § 204.5(h)(3)规定了申请人必须满足的初步证据标准。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以评估全部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处于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人群之中。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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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文件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先前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
本办公室面前的事项是对申请人动议的驳回,而非此前对基础申请的否决。因此,此时我们不会处理该申请或其被否决的理由。
在驳回申请人的动议时,审理主任表示:“随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根据初步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审理主任未提供任何细节来解释这一概括性结论。因此,申请人无法在上诉中针对任何具体缺陷作出回应。
对动议拥有管辖权的官员是在程序中作出最新决定的官员。8 C.F.R. § 103.5(a)(1)(ii)。在本案中,申请人针对审理主任的决定提交了动议。因此,我们对动议本身没有管辖权,适当的做法是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重审。
审理主任必须作出新的决定,处理申请人动议中的具体主张和论点。如果审理主任认定证据和主张存在缺陷,则审理主任必须具体指明这些缺陷,并解释为何申请人的动议不符合重新开案动议、复议动议或两者兼有的要求。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