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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柔术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24年11月21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第(iv)项:作为评判他人工作的裁判、第(ii)、(iii)、(viii)项初步标准、第(v)、(vi)、(ix)、(x)项初步标准、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最顶尖
不成立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最顶尖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记录满足第(iv)项,加上第(i)项和第(vii)项,已满足至少3项初步标准;但最终实质审查认定整体记录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因此不具备杰出能力资格。第(ii)、(iii)、(viii)项因结果不必要而保留意见,未作认定;第(v)、(vi)、(ix)、(x)项因申请人未主张而视为放弃。驳回上诉不等于批准申请。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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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f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also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i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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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by waiving the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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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运动员,自行提交I-140表格,请求以杰出能力身份移民美国,拟在美继续从事“巴西柔术运动员”工作。原审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拒绝该申请;申请人上诉后,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经重新审查驳回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razilian jiu-jitsu athlete, seeks to classify himself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athl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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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escribed the proposed employment he seeks as "Brazilian Jiu-Jitsu Ath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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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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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I-140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也未满足10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3项;主任认定第(i)项和第(vii)项满足,第(ii)至(v)项及第(viii)项不满足,申请人未主张第(vi)、(ix)、(x)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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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found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 and (vii), but that the record does not satisfy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v),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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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重新主张记录满足第(ii)至(iv)项及第(viii)项,加上第(i)项和第(vii)项;未主张第(v)、(vi)、(ix)、(x)项,AAO认定其放弃这些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v) and (viii), in addition to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 and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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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appeal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vi), (ix)-(x), thereby waiving the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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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AAO经重新审查,撤回原审关于第(iv)项(评判他人工作)不满足的结论,认定记录满足该项,加上第(i)项和第(vii)项,已满足至少3项初步标准;但对第(ii)、(iii)、(viii)项保留意见,未作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extent of the discretion and subjective judgment Brazilian jiu-jitsu referees apply,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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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ref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also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i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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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AAO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认定尽管满足至少3项标准,但整体记录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上诉被驳回。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record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it does not show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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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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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申请人可先以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和成就认可;否则须满足10项标准中至少3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其获得此类一次性重大奖项,而是主张满足多项初步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获得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推翻原审关于一次性重大奖项的认定;申请人在上诉中亦未再主张该项,而是转向多项初步标准。因此该路径未获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e Petitioner received a one-time achievement of a maj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a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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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reasserts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v)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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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v)项:作为评判他人工作的裁判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申请人以个人或小组成员身份,在同一或相关领域评判他人工作的证据。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作为巴西柔术裁判,行使裁量权和主观判断,不仅判定比赛得分,还决定比赛胜负,因此满足第(iv)项。

原审意见

原审承认申请人提交了JJWL和IBJJF资料显示其担任裁判,但区分“按规则确保公平竞赛”的体育裁判与“评判他人工作”,并指出网站打印件未涉及申请人,故认定不满足第(iv)项。

JJWL仲裁主任的信函及柔术规则手册

证明目的
证明巴西柔术裁判行使裁量权和主观判断,不仅判定得分还决定比赛胜负,从而满足第(iv)项。
AAO 如何评价
AAO接受该证据,认定其确立了巴西柔术裁判裁量权和主观判断的程度,满足第(iv)项。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including a letter from the arbitration director of the JJWL, and various jiu­ jitsu rulebooks, establish that, unlike many other athletic referees, Brazilian jiu-jitsu referees exercise discretion and apply subjective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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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WL和IBJJF资料显示申请人担任裁判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实际参与裁判工作。
AAO 如何评价
原审承认该资料显示申请人担任裁判,但认为裁判角色不等同于评判他人工作;AAO最终认定第(iv)项满足,未再质疑申请人的实际裁判参与。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指出网站打印件未涉及申请人;AAO未重复该缺失,而是依据裁判性质认定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information from the Jiu Jitsu World League (JJWL) and the International Brazilian Jiu-Jitsu Federation (IBJJF), indicating that, in addition to participating as an athlete, the Petitioner participated as a referee at various 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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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JJWL仲裁主任的信函和柔术规则手册,认定巴西柔术裁判行使裁量权和主观判断,不仅判定得分还决定胜负,不同于一般体育裁判。因此记录满足第(iv)项,AAO撤回原审相反结论。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e extent of the discretion and subjective judgment Brazilian jiu-jitsu referees apply,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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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ly, w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to the cont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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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ii)、(viii)项初步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ii)、(viii):分别涉及媒体发表材料、第(iii)项(决定未展开具体内容)及重要角色/贡献等标准;评判他人工作是第(iv)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上诉主张记录满足第(ii)至(iv)项及第(viii)项。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第(ii)至(v)项及第(viii)项不满足。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第(iv)项满足后,加上第(i)项和第(vii)项,已满足至少3项初步标准,因此对第(ii)、(iii)、(viii)项保留意见,未作认定。这些事项未被判定为失败,仅因结果不必要而未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refore, we reserve our opinion regarding whether the record also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i)-(iii) and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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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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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vi)、(ix)、(x)项初步标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vi)、(ix)-(x):初步证据标准。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这些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指出申请人未主张第(vi)、(ix)、(x)项;第(v)项原审认定不满足。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第(v)-(vi)、(ix)-(x)项,依据当事人陈述规则视为放弃这些标准,不再审理。这是因未主张而放弃,并非本次对其证据不足的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ssert on appeal that the record satisfies the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vi), (ix)-(x), thereby waiving these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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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及领域最顶尖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INA § 203(b)(1)(A);8 C.F.R. § 204.5(h)(2);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满足初步标准后,须综合全部材料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申请人属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赢得十余枚国际赛事金牌,包括巴西全国、美国全国、世界大师赛和泛美锦标赛奖牌,且在2023和2024年持续保持赞誉;其黑带段位及一封由一段黑带者撰写的意见信证明其处于领域最顶尖。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不满足至少3项初步标准;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2014、2016、2017、2020、2022、2023年各项腰带和体重级别比赛第一名成绩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国际赛事中多次获得第一名,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记录显示申请人在这些年份的比赛获得第一名,但认为记录未充分提供背景,无法据此认定持续赞誉或最顶尖地位。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说明每年参赛总数、记录结果是否反映整体表现还是选择性呈现、典型柔术运动员每年参赛数量、同组其他参赛者人数;多次仅一名参赛者而默认第一;2015、2018-19、2021年活动缺失未解释;未说明非第一名参赛次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contextualize the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participation in com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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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ishing in first place by default because there is only one participant at a particular competition is not evidence of success or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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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omissions of the Petitioner's activities during the years 2015, 2018-19, and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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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参赛等活动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提交I-140后继续参赛并保持赞誉。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提交后活动不能证明申请时的资格,不予进一步考虑。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提交后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ferences on appeal to evidence of his activities after he filed the Form I-140, such as competitions in which he participated in 2024, cannot-and do not-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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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巴西柔术联合会于2020年7月授予的一段黑带段位及IBJJF毕业制度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拥有高段位黑带,处于领域最顶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IBJJF毕业制度显示黑带之上还有更高段位及红黑、红白、红带,且段位评定考虑年龄、低段位年限及急救/CPR培训等,不表明持续赞誉;段位可因年限保留,不反映持续竞技表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段位不表明处于最顶尖;段位可因默认保留而非持续表现获得。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py of the IBJJF General System of Graduation in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re are additional degrees of black belts, further surpassedby "red and black," "red and white," and "red" be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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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out more, evidence that an individual has held a particular belt color or degree level for a number of years does not establish how such acclaim would be sustained through continued performance, rather than being merely perpetuated by 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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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段黑带者撰写的意见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获得持续国际赞誉并处于运动最顶尖。
AAO 如何评价
AAO承认该意见信存在,但认为其意见与上述证据矛盾,证明力有限,可作为参考但不具决定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意见与记录中比赛背景不足、段位不表明最顶尖等证据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iscussed above contradicts the author's opinions, indicating instead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not sufficiently sustained whatever acclaim he may have recei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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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may give an opinion less weight if it is not in accord with other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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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引用的其他非先例决定

证明目的
支持其主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非先例决定不约束USCIS官员,且未涉及巴西柔术或一段黑带者,信息或说服价值极小。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非先例决定不具约束力,且事实不同。
核对原文依据
our unpublished, non-precedent decisions do not bind USCIS officers in future adjud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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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e of the non-precedent decisions the Petitioner discusses on appeal address Brazilian jiu-jitsu in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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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承认记录满足至少3项初步标准,但最终实质审查认定不满足。AAO指出申请人仅以第(i)项下的奖项材料主张持续赞誉,未以其他标准材料证明;比赛成绩缺乏背景,包括每年参赛总数、与其他运动员的比较、同组参赛人数,且多次仅一名参赛者而默认获得第一;2015、2018-19、2021年活动缺失未解释;黑带段位不表明处于最顶尖,且段位可因年龄和训练年限而保留,不反映持续竞技赞誉;意见信与记录矛盾,证明力有限。因此整体记录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处于领域最顶尖的极小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record satisfies at least three of the 10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i)-(x), it does not show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demonstrate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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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totality of the material provided shows both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and demonstr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is among the small percentage at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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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比赛成绩材料时,应关注是否说明每年参赛总数、同组参赛人数、非第一名次数及2015、2018-19、2021年活动缺失原因;本案AAO正是因这些背景缺失而未认定持续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fficiently contextualize the evidence of the Petitioner's participation in compet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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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record does not explain omissions of the Petitioner's activities during the years 2015, 2018-19, and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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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黑带段位材料应结合IBJJF毕业制度核对段位层级及评定因素;本案AAO认为段位不表明最顶尖且可因年限保留,不能单独证明持续赞誉。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py of the IBJJF General System of Graduation in the record establishes that there are additional degrees of black bel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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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意见信应与记录中其他客观证据对照;本案AAO因意见与比赛背景不足及段位证据矛盾而给予较低证明力。
    核对原文依据
    we may give an opinion less weight if it is not in accord with other information in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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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提交I-140后的活动证据不能用于证明提交时的资格;本案AAO明确不进一步考虑2024年参赛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references on appeal to evidence of his activities after he filed the Form I-140, such as competitions in which he participated in 2024, cannot-and do not-establish elig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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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610020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巴西柔术运动员,寻求将自己归类为体育领域的杰出能力人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该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在替代方案下不能满足IO初始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本法第203(b)(1)条使签证可提供给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如果:

(i) 该[非公民]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非公民]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非公民]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原文第 2 页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证明持续赞誉及其成就在该领域内获得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个类别中的至少三个(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

当申请人满足这些初始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总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II. 分析

在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上,申请人将其寻求的拟议就业描述为“巴西柔术运动员”。如上所述,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获得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一次性成就。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记录在替代方案下不能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i)的标准,但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h)(3)(ii)-(v)和(viii)的标准,并指出申请人未主张其符合8 C.F.R. §§ 204.5(h)(3)(vi)、(ix)-(x)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i)-(iv)和(viii)的标准,此外还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i)的标准。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v)-(vi)、(ix)-(x)的标准,从而放弃这些标准。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引用Greenlaw v. U.S., 554 U.S. 237 (2008)(维持当事人陈述规则))。基于下文讨论的理由,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的否决。

[非公民]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即寻求分类的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的参与证据。8 C.F.R. § 204.5(h)(3)(iv)。

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来自柔术世界联盟(JJWL)和国际巴西柔术联合会(IBJJF)的信息,表明除作为运动员参赛外,申请人还在各种赛事中担任裁判。然而,审理主任将体育裁判“根据规则确保公平竞赛”的角色与8 C.F.R. § 204.5(h)(3)(iv)标准所设想的评判他人工作区分开来。审理主任还指出,申请人提交了来自各种与柔术相关网站的打印信息;然而,审理主任观察到这些打印材料既未涉及申请人,也未“证明[申请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努力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因此,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不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

原文第 3 页

在上诉中,申请人重申巴西柔术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并运用主观判断,不仅确定参赛者在比赛中因其定性表现而获得的分数,还确定哪位参赛者最终赢得特定比赛,因此,其作为柔术裁判的参与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

记录中的信息,包括JJWL仲裁主任的一封信以及各种柔术规则手册,证明与许多其他体育裁判不同,巴西柔术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并运用主观判断,不仅确定参赛者在比赛中因其定性表现而获得的分数,还确定哪位参赛者最终赢得特定比赛。由于记录证明了巴西柔术裁判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和主观判断的程度,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该标准设想了申请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作为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即寻求分类的领域)中他人工作的评判者的参与证据,正如8 C.F.R. § 204.5(h)(3)(iv)标准所要求。因此,本办公室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结论。

由于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v)的标准,此外还满足8 C.F.R. §§ 204.5(h)(3)(i)和(vii)的标准,因此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因此,本办公室保留关于记录是否也满足8 C.F.R. § 204.5(h)(3)(ii)-(iii)和(viii)标准的意见。见,例如,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其所得结果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本办公室将在下文讨论的最终实质审查中对证据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转向最终实质审查,尽管记录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10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其并未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也未证明申请人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引用本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Black's Law Dictionary将“sustain”定义为“支持或维持,尤指在长时间内”或“在长时间内坚持(努力)”。Sustain,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在申请日期之前以及“在2023年和2024年……继续维持赞誉”期间,“在国际赛事中赢得了超过十几枚金牌,并成为巴西全国、美国全国、世界大师和泛美锦标赛奖牌得主”。他还主张自己是“巴西柔术'------------------------'段黑带”之一。他进一步主张,由一位拥有一段黑带的人撰写的意见书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

本办公室首先指出,申请人未在上诉中主张——且记录也不支持该结论——即与8 C.F.R. §§ 204.5(h)(3)(ii)-(x)标准相关的证据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其属于该领域最顶端的小部分比例。相反,申请人将其主张限于证明其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以表彰其在努力领域中的卓越表现的文件,正如8 C.F.R. § 204.5(h)(3)(i)标准所设想。

原文第 4 页

我们接下来注意到,申请人关于世界上持有I I度黑带的其他个人数量的主张,并不能证明他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也不能证明他如何可能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赞誉。相反,记录中的IBJJF毕业通用系统副本证明,黑带还有更高的段位,并被“红黑带”、“红白带”和“红带”进一步超越,这些似乎表明其地位高于I I度黑带。此外,IBJJF毕业通用系统表明,确定个人腰带颜色的因素包括个人年龄、个人持有较低腰带颜色的时长,以及完成某些培训项目(如急救和心肺复苏),这些均不能表明持续赞誉。因此,尽管记录证明美国巴西柔术联合会于2020年7月授予申请人I I度黑带,但并不能证明该段位表明他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此外,即使被授予I 度黑带可能证明国家或国际赞誉,巴西柔术参与者似乎无论其比赛成绩和其他表现指标如何,都持有其腰带颜色和段位。因此,在没有更多证据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特定腰带颜色或段位水平多年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这种赞誉如何通过持续表现得以维持,而非仅仅因默认而延续。如上所述,持续赞誉意味着支持或维持,尤其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或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而记录未能充分证明这种持续赞誉。See Sustain,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2019)。

我们进一步注意到,申请人在上诉中引用了其提交I-140表格之后活动的证据,例如他于2024年参加的竞赛,这些证据不能——也没有——证明资格,我们无需进一步处理。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证明其寻求的福利的资格。See 8 C.F.R. § 103.2(b)(l)。签证申请不得基于对未来资格的推测或在申请人根据新的事实组合变得符合资格之后予以批准。See Matter of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申请人不得对申请进行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要求。See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176 (Assoc. Comm'r 1998)。

记录证明,申请人在提交I-140表格之前,于2014年、2016年、2017年、2020年、2022年和2023年的竞赛中,在其各个腰带和体重级别中获得第一名,每年参加一至四场竞赛。然而,记录未能充分提供申请人参加竞赛证据的背景。例如,它没有澄清申请人在任何给定年份参加的竞赛总数,以及记录中的成绩是否反映其整体表现,还是仅仅是选择性的呈现。记录也没有通过客观证据澄清典型柔术运动员在给定年份参加的竞赛数量,以表明申请人的参与与典型柔术运动员的活动相比如何。同样,记录没有表明申请人在特定竞赛中针对特定腰带和体重级别与之竞争的其他参与者数量,以提供他可能克服的体育竞赛的背景——我们注意到,若干成绩似乎表明申请人在特定腰带和体重级别中仅在唯一一名参与者中排名第一。因特定竞赛中只有一名参与者而默认获得第一名,不是成功或赞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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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录没有解释申请人2015年、2018-19年和2021年期间活动的缺失,例如申请人是否以及为何在2014-23年(含)这10年期间近一半时间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竞赛。相关地,记录也没有详细说明申请人参加但未获得第一名的竞赛数量——无论是在给定年份内还是在有部分信息的10年期间——以提供其第一名获奖频率的背景。

总之,记录未能为申请人因在任何特定竞赛中针对特定腰带和体重级别获得第一名而可能获得的赞誉——无论是国家还是国际——提供充分背景,尤其是当他在若干竞赛中似乎是其腰带和体重级别的唯一参与者时。此外,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如何可能持续获得这种赞誉。因此,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在2014-2023年间在某些竞赛中间歇性的第一名成绩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See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citing section 203(b)(l)(A)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3))。

我们承认记录中包含一封由持有I 度黑带的个人撰写的意见信,其中除其他事项外,认为申请人“获得了持续的国际赞誉”且他“已升至该运动的最高层”。然而,上述讨论的证据与作者的意见相矛盾,反而表明申请人未能充分持续其可能获得的任何赞誉,且获得I 度黑带并不表明其处于该领域最顶端极小比例的人中。作为自由裁量事项,我们可以将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用作参考。Matter ofCaron Int'l, Inc., 19 I&N Dec. 791, 795 (Comm'r 1988)。然而,如果意见与记录中的其他信息不一致,或在任何方面存疑,我们可以给予其较少的权重。Id.; see also Matter ofV-K-, 24 I&N Dec. 500,502 n.2 (BIA 2008)(规定“意见证言,虽然无疑是一种证据形式,但并不声称是关于‘事实’的证据,而仅在‘它将帮助事实认定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时才可采纳”)。

我们还承认申请人讨论了若干其他非先例决定。然而,我们未公布的、非先例决定对未来审理中的USCIS官员不具有约束力。See 8 C.F.R. § 103.3(c)。非先例决定将现有法律和政策适用于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它们可能因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所考虑的问题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而有所区别。申请人在上诉中讨论的非先例决定均未涉及巴西柔术的一般情况,或更具体地涉及持有I 度黑带的个人;因此,它们在本事项中提供的参考或说服价值极小。

我们已审查了整个记录。申请人未能证明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既表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又证明申请人处于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中。因此,申请人不符合所请求分类的资格。See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citing section 203(b)(l)(A)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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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结论

证据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10项标准中的三项。然而,记录的整体不支持申请人已证明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See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申请人未能表明其工作的重要性表明所需的持续国家或国际赞誉,或符合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享有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 see also section 203(b )(l)(A) of the Act。记录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赞誉,且他是已升至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之一。See section 203(b)(l)(A) of the Act; see also 8 C.F.R. § 204.5(h)(2)。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2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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