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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291254 日期:2024年11月21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网页开发者和数字设计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士使用。1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人士使用,该能力须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这些人士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士。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
1 在表格I-140申请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其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申请人的初始提交材料中包含一些提及另一独立移民类别的表述,即本法第203(b)(2)条项下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和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依据本法第203(b)(2)(B)(i)条申请对工作邀请要求的国家利益豁免。但自那时起,申请人已就与杰出能力相关的各项证据标准作出陈述,且未进一步追究初始提交材料中提及的另一类别。审理主任按照申请人在表格I-140上明确指定的杰出能力要求对该申请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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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来证明其成就获得国际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审查中本办公室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在其祖国乌兹别克斯坦获得了信息学与信息技术学士学位。同年,他开始在一家日本信息技术公司的市场部门担任网页开发者。申请人自2022年10月起在美国,当时他以B-2非移民访客身份入境。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性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三项标准,概述如下:
- (ii),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会员资格;
- (viii),在杰出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高额服务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声称三项标准中任何一项的要求。
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达到初步证据门槛。
所声称标准之一,即8 C.F.R. § 204.5(h)(3)(ii),要求提供该个人在所寻求分类领域内协会会员资格的文件,该等协会须要求其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
申请人称其作为“国际工程师协会(IAENG)会员”满足该标准。
在否决通知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交该声称会员资格的文件,也未提交IAENG会员资格要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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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审理主任的结论“缺乏对所提供证据的理解”。申请人未指明该证据,也未解释其如何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
该条例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的文件。本办公室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记录中不包含任何证明申请人为IAENG会员的文件证据。因此,申请人未满足该标准的监管要求。
IAENG有三个会员等级,其中最高等级“会士会员(Fellow Member)”“授予具有卓越地位和杰出资格的工程师和科学家,且其在工程领域作出了非凡贡献”。会士会员等级可能符合监管要求,但申请人未明确声称其为IAENG会士会员,也未提交任何文件证明该会员资格。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IAENG的会员资格由工程和计算机科学领域公认专家组成的小组确定。这些专家根据准会员的专业成就和对领域的贡献进行评估,确保仅接纳具有杰出资历的个人。”申请人未引用任何证据表明任何此类小组授予其IAENG会员资格。
当申请人首次声称IAENG会员资格时,其陈述:“IAENG拥有多元化的会员,包括研究中心负责人、学院院长、系主任、教授、研究科学家/工程师、经验丰富的软件开发总监和工程师,以及大学研究生和本科生。”申请人未解释一个接纳本科生的协会如何将会员资格限制为具有杰出成就的个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通过文件证据证明其为一个要求成员取得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的会员。
申请人声称满足8 C.F.R. § 204.5(h)(3)下三项资格标准。由于其未满足所声称的协会会员资格标准的要求,其无法满足至少三项标准的最低要求。对剩余两项所声称标准(涉及领导或关键角色及报酬)的详细讨论不能改变本上诉的结果。因此,本办公室保留这些问题。2
III. 结论
申请人未提交所要求的一次性成就的初步证据,或满足十项较低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本办公室无需提供Kazarian案中提及的最终实质审查类型,596 F.3d at 1119-20。尽管如此,本办公室告知,已对记录进行整体审查,结论为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已确立所寻求分类所需的赞誉和认可的结论。
2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否则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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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高度限制性的签证类别,该类别面向的是已经处于各自领域顶端的人士,而非面向正在向顶端迈进的人士。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即使是在大联盟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也不自动符合“杰出能力”标准。Matter of Price, 20 I&N Dec. 953, 954 (Assoc. Comm'r 1994)。在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工作所获得的认可程度达到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水平,也未能证明其展示了国会所设想的“在该领域内获得赞誉的职业生涯”。H.R. Rep. No. 101-723, 59 (Sept. 19, 1990);另见该法第203(b)(l)(A)条。此外,记录亦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申请人是已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之一。见该法第203(b)(l)(A)条及8 C.F.R. § 204.5(h)(2)。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人士的资格。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裁定: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