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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13 7920 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咖啡师,寻求以具有“杰出能力”的非公民身份归类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移民签证类别。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为符合该类别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并提交其领域内公认成就的“大量文件”。同上。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仅满足所请求移民类别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两项——比要求少一项。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所要求的继续在美国其领域内工作的意图证据不足。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及其随后七次重新开案动议。见 In Re: 27520761(AAO 2023年5月30日)。该事项因其第八次重新开案动议返回我们。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且须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 (2)。我们可以批准符合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相反,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证据。但是,与法规相反,该动议未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该提交材料包含网站打印件的副本。这些材料据称支持一项初步证据标准,该标准要求具有杰出能力的潜在非公民证明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关于其本人的已发表材料。见 8 C.F.R. § 204.5(h)(3)(iii)。然而,程序中的最新决定涉及的是另一项证据标准的文件,该标准关于申请人据称在其领域内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见 In Re: 27520761, at *1;另见 8 C.F.R. § 204.5(h)(3)(ii)。1
1 我们对申请人第四次、第五次和第六次动议的驳回也仅考虑了 8 C.F.R. § 204.5(h)(3)(ii) 中的证据要求。见 In Re: 16159429(AAO 2022年5月5日);In Re: 23272884(AAO 2022年11月8日);In Re: 25690671(AAO 2023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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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动议未针对程序中的最新决定。因此我们必须驳回该动议。见 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