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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投资与税务咨询公司创始合伙人 · EB-1A 杰出人才:发回重审(2024年11月22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第(iv)项标准)、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学术文章(第(vi)项标准)、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第(viii)项标准)、第(v)项标准(未审理)、第(ix)项标准(未审理)、第(iii)项标准(未在上诉中主张)、最终实质审查(未在本次完成)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撤回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的拒绝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据本决定分析作出新决定。重审时主任可要求其认为与新的裁定及其他问题相关的额外证据,并应进行最终实质审查,评估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以及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认可。发回重审不表示申请已获批准,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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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new determination and any other 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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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税务专家,曾在巴西和美国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曾为拉丁美洲最大的电力供应商工作;他计划在美国佛罗里达州作为一家提供投资和税务咨询服务的企业的创始合伙人继续工作。申请目的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杰出能力移民分类。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 tax specialist who has worked for multinational accounting firms in Brazil and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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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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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Petitioner had satisfied at least three of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as require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2. 上诉

    申请人就主任决定提出上诉,主张其满足第(iv)、(v)、(vi)和(ix)项标准;AAO对本案进行重新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sserts on appeal that he meets the criteria at (iv), (v), (vi), and (i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3. 上诉决定

    AAO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决定,撤回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并作出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22, 2024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第(iv)项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v):证明申请人个人或作为小组成员,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担任他人工作的评审。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第(iv)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iv)项标准。

雇主信件及显示申请人评判他人工作的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作为讲师评价和评分学生课程作业,从而担任同领域他人工作的评审。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该证据足以满足第(iv)项标准的字面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letters from his employer discussing the courses and the Petitioner's position as instructor, as well as documentation showing that the Petitioner judged the work of others in his field of speci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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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申请人担任雇主内部讲师、对学生课程作业进行评价和评分的证据,认定其已评判同领域他人的工作,满足该标准的字面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submitted sufficient evidence to meet the plain languag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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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学术文章(第(vi)项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证明申请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的学术文章。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满足第(vi)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vi)项标准;决定脚注还指出补件回复在提及第(vi)项相关证据时错误引用了第(iii)项。

申请人为前雇主网站及巴西两家出版物撰写的税务法律学术文章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领域内学术文章。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文章属于税务法律领域的学术文章。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of tax law that he has written for his previous employer's website and for two publications in Braz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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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tannica.com关于该巴西报纸的条目

证明目的
证明该报纸是知名、历史悠久、面向拉丁美洲受众的主要媒体。
AAO 如何评价
AAO采信该在线百科条目,认定其证明该报纸的长久性和声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source reference to Britannica.com, a trusted online encyclopedia written and fact-checked by editors of Encyclopedia Britan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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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申请人为前雇主网站及巴西两家出版物撰写的税务法律文章属于学术文章;其中一家出版物经Britannica.com资料证明是知名且历史悠久的巴西报纸,面向拉丁美洲受众,具有长久性和声望,因此满足第(vi)项标准。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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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第(viii)项标准)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iii):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关键角色。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此前主张满足第(viii)项标准;上诉中未对该项提出异议。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第(viii)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表示不推翻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第(viii)项标准的认定,该项作为已认定满足的标准保留。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not disturb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criterion at (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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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v)项标准(未审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v)。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第(v)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v)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申请人已满足第(iv)、(vi)、(viii)三项标准后,明确表示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第(v)项或第(ix)项标准,因此本次未对该项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t additional claimed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 or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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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x)项标准(未审理)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第(ix)项标准。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ix)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认定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后,明确表示无需考虑第(ix)项标准,因此本次未对该项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t additional claimed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 or (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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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ii)项标准(未在上诉中主张)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ii)。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就该项提出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认定申请人不满足第(iii)项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以脚注说明申请人上诉时未处理主任关于第(iii)项标准的结论,并指出补件回复在提及第(vi)项证据时错误引用了第(iii)项;本次未对第(iii)项标准作出重新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although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address the Director's conclusion with regard the criterion at 8 C.F.R. § 204.5(h)(3)(iii)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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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未在本次完成)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属于领域内最顶尖的小比例人群,且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认可。

原审意见

原审主任未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因认定申请人未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仅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未对最终实质审查作出结论;其明确表示对发回重审后的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并要求主任在重审时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conduct a final merits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f recor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matter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第(iv)项标准时,应查看雇主信件是否具体说明申请人作为讲师评价和评分学生课程作业的职责,以及相关文件是否显示其评判的是同领域他人的工作。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cludes letters from his employer discussing the courses and the Petitioner's position as instructor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vi)项标准时,应区分申请人为前雇主网站撰写的文章与在巴西两家出版物上发表的文章,并查看Britannica.com条目如何描述该报纸的受众、长久性和声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ritannica.com entry2 describe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第(v)项和第(ix)项标准本次未获认定,仅因AAO认定已满足三项初步证据标准而无需审理,不能据此推断这些标准已被否定或已满足。
    核对原文依据
    We therefore need not consider whether he met additional claimed criteria at 8 C.F.R. § 204.5(h)(3)(v) or (ix).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仅处理初步证据标准,最终实质审查留待发回重审后由主任进行;本次决定不构成对杰出能力分类的最终批准。
    核对原文依据
    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conduct a final merits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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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64221 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一、法律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预期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若无此类成就,申请人必须提供

原文第 2 页

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其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

若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会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少数百分比。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加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二、分析

申请人是一名税务专家,曾在巴西和美国的跨国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也曾为拉丁美洲最大的电力供应商工作。他打算作为佛罗里达州一家提供投资和税务咨询服务的企业的创始合伙人,在美国继续其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该标准涉及其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关键角色。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所主张的8 C.F.R. § 204.5(h)(3)(iii)、(iv)、(v)、(vi)或(ix)标准。¹ 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iv)、(v)、(vi)和(ix)标准。本办公室不会推翻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viii)标准要求的认定,并且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也满足了(iv)和(vi)标准。

证据表明该个人单独或作为小组成员,担任其所寻求分类的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判者。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曾担任其雇主的讲师,涉及评估和评分其学生的课程作业。记录包括其雇主讨论课程和申请人讲师职位的信件,以及显示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内评判他人工作的文件。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提交充分证据,满足8 C.F.R. § 204.5(h)(3)(iv)标准的字面要求。

证据表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了该领域的学术文章。8 C.F.R. § 204.5(h)(3)(vi)。

¹ 本办公室注意到,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未就审理主任关于8 C.F.R. § 204.5(h)(3)(iii)标准的结论提出异议,但补件通知(RFE)回复在提及与(vi)标准相关的证据时似乎错误地引用了(iii)标准,而(vi)标准讨论的是在专业或主要行业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文章。本决定也对该标准进行了论述。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税法领域撰写的学术文章,这些文章是为其前雇主网站以及巴西的两家出版物撰写的。其中一家出版物将他列为三名作者之一,该出版物为_______又名l I,记录证明这是一份知名的、长期运营的巴西报纸,为拉丁美洲受众提供新闻报道。申请人提供了Britannica.com的来源引用,该网站是由《大英百科全书》编辑撰写并核实事实的可信在线百科全书。Britannica.com条目²将I I描述为“因其对国内和国际新闻的全面报道、重要政府官员演讲文本的刊载以及通常见于一国官方报纸的其他内容而广受尊重”。该来源引用称I l“有时被称为拉丁美洲的I I”,证实了该报纸的悠久历史和声望。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vi)标准的要求。

三、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v)、(vi)和(viii)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至少三项。因此,本办公室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v)或(ix)中额外主张的标准。

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裁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此事的最终处理不发表意见。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新决定应包括对证据整体情况的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作为其努力领域最顶端少数百分比的身份,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² https://www.britannica.com/topic _____ 访问日期:2024年10月22日。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22)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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