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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828888 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具有艺术背景的总经理兼运营经理及企业家,寻求以特殊能力个人的身份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职位邀请要求给予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属于特殊能力个人。具体而言,审理主任认定,尽管申请人满足了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但她未能证明自己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不符合为国家利益而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资格。虽然审理主任认定拟议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拟议事业具有国家重要性、她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议事业,以及豁免职位邀请和劳工证要求将有利于美国。此事现依据 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援引此前提交的证据,主张她属于特殊能力个人并有资格获得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声称审理主任未能适当分析记录中的证据,因此否决决定存在缺陷。或者,申请人主张她有资格作为杰出能力个人获得批准的表格 I-140。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附上了商业记录和此前提交的文件。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并非特殊能力个人的认定。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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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满足六项特殊能力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时正确分析了记录。然而,审理主任在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时,也全面且适当地分析了记录。审理主任审查了申请人的陈述、教育和培训记录、商业计划以及就业记录,认定她未能证明其教育和培训如何使她在艺术、综合与运营管理或创业领域与他人区别开来,以及她具有显著高于这些领域通常所遇他人的专业程度。审理主任详细讨论了支持信,指出其中缺乏相关细节,且其中一些因日期在表格 I-140 提交日期之后而不予考虑。审理主任指出,除商业计划可行性问题外,还缺乏申请人此前创业经验的证据以及其拟议企业已设立的证据。审理主任提到,她此前的报酬、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奖项、关于她的文章以及课程证书均未反映出显著高于其拟议领域通常水平的专业程度。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纳税申报表、银行对账单以及她作为合伙人的一家装修公司的公司注册记录。虽然这表明其具有创业经验,但申请人未回应审理主任提到的任何其他缺陷,也未以其他方式证明她具有显著高于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通常所遇水平的专业程度。
申请人未能证明她属于特殊能力个人。由于该问题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本办公室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上诉论点。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结果所不必需的问题作出认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最后,本办公室将不处理申请人在上诉中声称她作为杰出能力个人有资格获得批准的表格 I-140 的主张。申请人并未根据该优先类别提交其表格 I-140,因此其主张与本上诉无关。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