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上诉人自称是洗车设备与服务销售商,拟以L-1A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其首席执行官。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为由拒绝申请。
程序经过
初次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后,上诉人提出上诉。AAO在审理中发现伊利诺伊州州务卿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处于“not in good standing”状态,遂发出意向驳回通知(NOID),要求其回应。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此后超过120天均未回应,本次裁决仅处理上诉是否因未回应而放弃。
争议标准
核心程序标准是:上诉人未在截止日期前回应证据请求或意向驳回通知时,申请可被简易拒绝为放弃、依记录拒绝或两者兼有(8 C.F.R. § 103.2(b)(13)(i))。实体上还涉及上诉人是否仍作为进口雇主存在、是否在经营,以及与受益人外国雇主是否保持合格关系(INA § 214(c)(1);8 C.F.R. §§ 214.2(l)(1)(ii)(G)、(l)(3))。
提交的证据
本次记录中,AAO审查了伊利诺伊州州务卿关于上诉人“not in good standing”的记录,以及NOID中关于33天回应期限(含邮寄加3天)的告知。上诉人未提交任何回应或证据,未解决该不利信息,也未证明受益人符合跨国高管或经理资格。
AAO 认定
AAO认定NOID已明确告知回应期限及逾期可能驳回,但截至裁决时已超过120天仍未收到回应。因此,上诉应依据8 C.F.R. § 103.2(b)(13)(i)作为放弃驳回;并且,由于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解决NOID所指的不利信息,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跨国高管或经理分类资格。
裁决结果
上诉因放弃被驳回(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as abandoned pursuant to 8 C.F.R. § 103.2(b)(13))。AAO未对L-1A管理或高管实体资格作出最终肯定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处理未回应NOID导致的上诉放弃及依记录未能证明资格,不确立L-1A管理/高管标准,也不代表其他申请的成功率。裁决未讨论受益人职责细节、公司关系实质或经营活动的实体优劣。
阅读提示
需核对:NOID的发出日期与33天回应期限的计算;伊利诺伊州州务卿“not in good standing”记录的具体日期与内容;上诉人是否实际提交过任何回应;上诉人与外国雇主关系及美国经营状态的原始文件。
逐项证据与认定
上诉是否因未回应NOID而放弃
证据:AAO于发现伊利诺伊州州务卿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not in good standing”后发出NOID;NOID告知须在封面日期起33天内回应(含邮寄加3天);截至裁决已超过120天未收到回应。
认定理由:依据8 C.F.R. § 103.2(b)(13)(i),未在截止日期前回应证据请求或意向驳回通知,申请可被简易拒绝为放弃、依记录拒绝或两者兼有;AAO据此认定上诉应作为放弃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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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将在美国担任管理或高管职务
证据:加州服务中心主任以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从事管理或高管工作为由拒绝;上诉人在NOID后未提交任何证据。
认定理由:AAO指出,由于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解决NOID所指的不利信息,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跨国高管或经理分类资格;该认定基于记录缺失,而非对职责内容的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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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是否仍作为进口雇主存在、是否在经营及与外国雇主的合格关系
证据:伊利诺伊州州务卿记录显示上诉人自2019年12月1日起“not in good standing”;NOID指出该状态对是否继续作为进口雇主存在、是否在经营及是否与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系具有实质意义;上诉人未回应。
认定理由:AAO因上诉人未回应NOID,认定其未解决该不利信息,因而未能证明相关资格要素;该认定属于未回应导致的记录缺失,并非对关系实质的最终实体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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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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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08757374 日期:2020年11月23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自述为洗车设备及服务的销售商,寻求根据针对公司内部调职人员的 L-1A 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为其首席执行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受雇于管理或高管岗位。
我们在发现伊利诺伊州州务卿的记录显示申请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1 日处于“非良好存续状态”后,发出了拟驳回通知(NOID)。我们指出,该状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所请求签证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具体而言,即其是否继续作为进口雇主存在、是否在经营业务,以及是否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保持合格关系。见该法第 214(c)(1) 条;另见 8 C.F.R. §§ 214.2(l)(1)(ii)(G) 和 (l)(3)。
如果申请人未回应我们的 NOID 要求,我们可以驳回上诉。该法规相关部分规定:
如果申请人或请求人未在要求日期前回应证据要求或拟驳回通知,则该福利请求可因放弃而简易驳回、基于记录驳回,或基于两者驳回。
8 C.F.R. § 103.2(b)(13)(i)。我们的 NOID 明确告知申请人:“如果我们未在封面函日期起 33 天内收到您对本 NOID/RFE 的回应,我们可能驳回您的案件。该期限包括邮寄送达增加的 3 天。”(原文强调)。截至目前,已过去超过 120 天,我们仍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应。
因此,我们将依据 8 C.F.R. § 103.2(b)(13)(i) 以放弃为由驳回上诉。此外,由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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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ID 中所述的不利信息,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符合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分类的资格。
命令:依据 8 C.F.R. § 103.2(b)(13),上诉因放弃而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