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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404034 日期:2022年11月25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批发涂料经销商,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临时雇用受益人在美国担任其首席执行官。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批准了该申请,但此后作出了一项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在拒绝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的美国职责描述不够详细是错误的,并主张在发出已获批准的通知后又拒绝该申请是不合理的。
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符合所寻求的移民福利的资格。该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Matter of Skirball Cultural Ctr., 25 I&N Dec. 799, 806 (AAO 2012)。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采取进一步行动并作出新的决定。
一、法律框架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合格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进入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管理、行政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能力”工作。该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继续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先前的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履行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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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如前所述,审理主任于2018年9月25日批准了该申请,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该批准,表明非移民签证的有效期将为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7月31日。此后,审理主任于2018年10月1日继续拒绝了该申请。在拒绝决定中,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将在美国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审理主任在拒绝决定中未提及其先前关于申请已获批准的通信。
根据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的规定,L-1A 申请的批准可在六种特定情形下经通知被撤销。8 C.F.R. § 214.2(l)(9)(iii)(A)。为适当撤销申请的批准,审理主任必须发出撤销意向通知(NOIR),其中包含撤销理由的详细陈述以及允许反驳的期限。8 C.F.R. § 214.2(l)(9)(iii)(B)。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且申请人已获此批准通知,审理主任未按照撤销规定行事,即属错误。根据规定,审理主任必须发出 NOIR,列明其撤销申请批准所依据的理由,并给予申请人反驳 NOIR 的机会。因此,由于这一程序错误,拒绝该申请的决定将被撤回,本事项将发回重审,以发出列明撤销申请批准六项理由中至少一项的 NOIR。1 此外,NOIR 应根据规定给予申请人合理的答复机会。
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要求提供其认为为处理所指缺陷而有必要提供的任何额外证据。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的决定。
1 审理主任在发出 NOIR 时可依据的六项理由包括:(1) 一个或多个实体不再是合格组织;(2) [非公民]不再符合该法第 101(a)(15)(L) 条的资格;3) 合格组织违反了第 101(a)(15)(L) 条及相应规定的要求;(4) 申请中所载事实陈述不真实且不正确;(5) 申请的批准涉及重大错误;或 (6) 一揽子申请中的所有合格组织均未连续三年使用一揽子申请程序。8 C.F.R. § 214.2(l)(9)(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