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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830194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专攻航天器生命支持系统的工程师,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十项初步证据标准(如所要求)。此事现根据8 C.F.R. § 103.3由我们审理上诉。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该法第203(b)(1)(A)条使移民签证可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且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个人使用。这些个人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实质性惠及美国。“杰出能力”一词仅指“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种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项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形式的一次性成就来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得到认可。或者,申请人可以提交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证据,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如果这些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则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提交可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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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下一步即为最终实质审查,在此我们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结合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加以考虑);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自1991年以来一直为[已隐去]太空计划工作。申请人从事“生命支持和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开发和集成……这些系统使航天器和空间站上的废水得以过滤、回收和再利用”,例如“NASA订购的、位于国际空间站(ISS)上的太空马桶”。申请人自2007年以来作为外国政府的A-2非移民雇员间歇性访问美国。自其最近一次于2022年12月入境以来,他一直留在美国。一家寻求建造私人商业空间站的美国公司希望雇用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声称已满足其中八项标准,概述如下:
- (i),较少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
- (iii),关于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
- (iv),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者参与;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 (vii),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的展示;
- (viii),对杰出组织或机构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服务的高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其中两项标准,即关于奖项和评判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他还满足了其他六项所声称的标准。
经审查记录,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至少另一项标准的要求。8 C.F.R. § 204.5(h)(3)(vi)的条例要求提供该个人在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在该领域发表学术文章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其在期刊和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几篇学术文章的副本。审理主任未对文章的学术性质提出异议,但认定申请人的“证据……未显示这些文章发表在专业出版物、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审理主任引用了《审理官实地手册》第22.2(i)(1)(A)章,该章要求所有已发表学术文章提供发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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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正确地指出,“自2020年5月起,USCIS已废止其《审理官实地手册》”,并以《USCIS政策手册》取而代之。
取代后的指南承认,8 C.F.R. § 204.5(h)(3)(vi)的措辞并不要求专业出版物必须是“主要的”。相反,“相关因素”将是“预期受众”。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记录充分证明,申请人已发表文章和已发表会议演讲的预期受众由航空航天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记录中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已出现在专业出版物上的学术文章的作者。这足以满足监管要求。
由于上述讨论表明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中至少三项标准,这足以使案件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我们无需讨论其他所声称的标准,因此保留对其的讨论。1
如上所述,我们认定申请人提交了所需的初步证据。下一步是确定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百分比;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最终实质审查涉及分析个人的成就并权衡全部证据,以确定其成功是否足以证明其在其努力领域具有杰出能力。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并一般性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同上, at F.2(B)(2)。
我们将发回该事项,以便审理主任作出最终实质审查。
在这样做时,审理主任必须牢记,该认定涉及考虑全部记录,而非仅仅重新评估就各个基础标准提交的证据。审理主任必须确定整体记录是否显示申请人已获得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该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1 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与法院一样,联邦机构一般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来就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