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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投资移民申请(I-526):上诉驳回(2024年11月26日)

类别 I-526 · 领域 投资移民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上诉是否因申请人已调整身份而失去实际意义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裁定驳回上诉(dismissed),理由是申请人已调整为永久居民,继续审理本案已无实际意义;本次未对EB-5投资资格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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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rther pursuit of the matter at hand i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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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第五优先(EB-5)类别提交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主张已向与某新商业企业(NCE)相关联的项目投资50万美元;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已通过另一项无关程序调整身份,其I-485申请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2024年5月13日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mmigrant investor pursuant to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the Act) Section 203(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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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did not document the lawful source of the $500,000 she claimed to have inves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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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adjusted to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through an unrelated procee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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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首席否决I-526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投资于NCE的50万美元的合法来源,且记录未证明NCE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ofthe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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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上述否决决定提出上诉,案件提交行政上诉办公室审理。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l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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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matter is now before us on appeal. 8 C.F.R. §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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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已通过另一项无关程序调整身份:其I-485申请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2024年5月13日获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filed Fonn 1-485,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Permanent Residence or Adjust Status, with receipt num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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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上诉是否因申请人已调整身份而失去实际意义 已讨论,未单独定论

本案适用标准

原文适用实际意义(mootness)原则:因申请人身份已调整为永久居民,继续审理本案已无实际意义。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I-526寻求EB-5移民投资者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首席认定申请人未证明50万美元投资的合法来源,且记录未证明NCE将创造所需数量的就业岗位。

移民局关于I-485申请及批准的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已通过另一项无关程序调整为永久居民。
AAO 如何评价
AAO依据该记录认定申请人身份已调整,并据此认定本案上诉已无实际意义。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文未指出该记录存在缺失或矛盾。
核对原文依据
That application was approved on May 1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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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未重新审查原审关于资金来源和就业创造的认定,而是依据移民局记录认定申请人已通过无关程序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由于该身份调整使继续审理本上诉失去实际意义,AAO未对EB-5资格要件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Petitioner's status has been adjusted to permanent resident, further pursuit of the matter at hand i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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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因申请人已通过无关的I-485程序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而被认定无实际意义,AAO未重新审查资金来源或就业创造;核对时应区分原审否决理由与本次上诉的程序性处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hief also concluded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NCE would create the necessary number ofjo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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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urther pursuit of the matter at hand is mo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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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26094901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对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决定的上诉

表格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

申请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5)条、8 U.S.C. § 1153(b)(5)寻求移民投资者分类。该第五优先(EB-5)分类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在美国新商业企业(NCE)中投资所需金额合格资本的非公民,该企业将有利于美国经济并为合格雇员创造至少10个全职职位。

移民投资者项目办公室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声称已投资于[已隐去]的500,000美元的合法来源,该NCE与[已隐去]相关联。审理主任还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该NCE将创造所需数量的职位。此事现因上诉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记录显示,申请人已通过一项无关程序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提交了表格I-485,登记永久居留或调整身份申请,收据号为[已隐去]。该申请于2024年5月13日获批。

由于申请人的身份已调整为永久居民,继续处理本事项已无实际意义。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26)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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