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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47609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数字网红,寻求在艺术领域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分类。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分类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该分类的初步证据要求。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个人符合杰出能力分类的条件是: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类别中三项的文件(包括奖项、特定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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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可比材料,前提是其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于该个人的职业。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本办公室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领域最顶端的小比例。参见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进行考量);另参见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在基础申请中,申请人声称符合8 C.F.R. § 204.5(h)(3)(i)-(x)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七项:
(i)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奖励; (ii) 加入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的协会; (iii)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媒体; (v) 对该领域作出重大意义的艺术贡献; (vii)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申请人的作品; (viii) 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x) 在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
审理主任认定证据仅满足8 C.F.R. § 204.5(h)(3)(iii)的已发表材料标准,并据此否决了申请。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供了个人陈述及其YouTube频道的文件。经审查,基于下述理由,其未能证明资格。
A. 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的领域卓越奖项或奖励。8 C.F.R. § 204.5(h)(3)(i)。
为符合此标准,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银级__ I IAward、TikTok奖、 以及因拥有100,000订阅者而获得的YouTube奖的材料。1 审理主任认定记录未能证明这些奖项中的任何一项获得颁奖实体之外的认可。在上诉中,申请人称“[t]hese awards are internationally and nationally recognized and relevant in the field.”(这些奖项在国际和国家层面均获认可,并在该领域具有相关性。)经审查,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1 本办公室注意到,YouTube奖的唯一要求是成为拥有100,000订阅者的活跃发布频道并遵守各种YouTube政策。因此,记录未表明这是8 C.F.R. § 204.5(h)(3)(i)所要求的卓越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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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虑某项奖项是否作为反映个人领域卓越而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时,本办公室评估诸如授予奖项所用标准、这些奖项在个人领域中的重要性、获奖人数以及对竞争者的限制等因素。一般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1),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
在此,记录表明_____奖的获奖者通过《巴西时报》(Brazilian Times)读者的投票确定,该报是面向巴西裔美国人社区的美国地区性出版物。虽然该奖项可以说属于申请人的领域,因为它是因其作为社交媒体网红的工作而授予的,但没有迹象表明它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申请人就此奖项提交的唯一文章来自该奖项的共同赞助方《巴西时报》以及申请人位于巴西的家乡报纸。因此,记录未能证明_____奖在美国或巴西获得超出地方或地区层面的认可。同样,就申请人的TikTok奖提供的唯一文件是奖项本身,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奖项在其领域中的国家或国际意义。
记录未表明申请人的奖项在国家或国际层面作为反映其领域卓越而获得认可。因此,其未能证明符合8 C.F.R. § 204.5(h)(3)(i)标准下的资格。
B. 加入该领域内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公认的国家或国际专家评判的协会。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基于其加入YouTube Shorts创作者社区而寻求符合此标准。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加入了某个协会,或任何此类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2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及此标准,但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结论中的任何法律或事实错误。
记录表明,加入YouTube Shorts创作者社区仅要求个人成为短视频的活跃创作者并遵守YouTube政策。虽然该社区仅限受邀加入,但没有迹象表明邀请由申请人领域内国家或国际公认的专家发出,或仅向具有杰出成就的创作者发出。申请人未能证明符合会员标准下的资格。
C. 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刊载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8 C.F.R. § 204.5(h)(3)(iii)。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此标准。然而,经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此认定,因为记录未能证明任何刊载
2 本办公室注意到,审理主任称“submitted evidence does not show the petitioner is or was a member of any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提交的证据未显示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任何专业协会的成员)(强调为原文所加)。8 C.F.R. § 204.5(h)(3)(ii)并不要求符合条件的协会必须是专业性质的;它只需是个人从事领域中的协会。然而,由于申请人未以其他方式证明符合此标准的资格,该错误至多是无害的。一般参见Matter of O-R-E-, 28 I&N Dec. 330, 350 n.5 (BIA 2021)(引用关于非实质性错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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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的文章或采访的出版物属于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
关于《巴西时报》的文档称其在美国东部有两个地区版,每版发行量为16,000份。然而,记录中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个相对较大的发行量,也没有表明《巴西时报》被视为主要出版物。同样,报纸I I是来自申请人故乡的一份地方报纸,印刷发行量为4,500份,每版网站浏览量为17,200次。虽然名义上的地方报纸可能被视为主要媒体,但此处的记录并未证明I I具有相对较大的发行量、在巴西具有全国知名度,或是其他主要媒体渠道。最后,电视频道TV Horizonte被描述为“巴西米纳斯吉拉斯州最大的天主教电视频道”,申请人的故乡即位于该州。这并不能证明TV Horizonte与米纳斯吉拉斯州或整个巴西的世俗电视频道相比具有高收视率。
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任何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来自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申请人未能根据8 C.F.R. § 204.5(h)(3)(iii)确立资格。
D. 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艺术贡献。8 C.F.R. § 204.5(h)(3)(v)。
审理主任认定,为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而提供的推荐信未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如何对其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其“申请提供了[她]的成就和对领域贡献的广泛证据”,并列出了她寻求据以符合资格的其他证据标准。她还声称,她在YouTube和TikTok上的高关注者和观看次数表明她的“原创贡献是实质性的并具有影响力,有数百个视频走红。”
首先,申请人未符合8 C.F.R. § 204.5(h)(3)中任何其他证据标准。其次,她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支持以下主张:符合其他标准之一即构成对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的证明。由于这种对法规的解释将使原创贡献标准失效,并与申请人须提供至少符合8 C.F.R. § 204.5(h)(3)(i)-(x)中三项标准的证据这一要求相矛盾,我们拒绝采纳该解释。
最后,受欢迎程度并非原创性或重要性的同义词。虽然申请人的视频已被观看数百万次,但记录中未包含证明这如何影响社交媒体影响者领域的文档。没有文档表明其他影响者采用了申请人的方法或以其他方式受到其工作的影响。记录也未解释申请人的哪些贡献被视为原创或为何如此。因此,她未能根据该标准证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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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申请人在其领域的工作。8 C.F.R. § 204.5(h)(3)(vii)。 为符合该标准,申请人提交了I I广告牌展示的证据,以及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展览,该组织旨在纪念巴西移民在美国的历史。审理主任认定这些展示并非发生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由于她的作品是艺术性的,展览也是艺术性的,因此她已根据该标准确立了资格。然而,记录不支持这一结论。
首先,该法规要求展示申请人的作品成果。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supra, at F.3(B)(l)。广告牌和____中的展示均仅展示了申请人的照片及随附的说明文字,而非她的视频。因此,它们并非申请人在其领域内作品成果的展示。
此外,申请人未能推翻审理主任关于这些展览并非艺术性质的认定。广告牌是一种广告媒介:虽然可以在其上展示艺术,但这并不使其成为艺术展览或展示。关于_____的文档表明,它是一组展示多位著名巴西裔美国人照片的牌匾,以及关于他们工作的说明文字。这是社区历史和信息展示,而非艺术展示。申请人未能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
F. 在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8 C.F.R. § 204.5(h)(3)(viii)。
虽然申请人在上诉中提及该标准,但她未具体说明她为哪个机构或组织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也未指出审理主任在该标准方面犯了何种事实或法律错误。因此,我们不再进一步处理该问题。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拒绝处理书面论证意见中对某一论点的“附带提及”,该提及未提供法律依据)。
G. 表演艺术中的商业成功。8 C.F.R. § 204.5(h)(3)(x)。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不能符合该标准,因为她不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然而,记录表明她的YouTube和TikTok视频由她出演的短剧组成。由于表演是表演艺术,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不能符合该标准的认定。
然而,经审查记录,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取得该法规所设想的商业成功。我们承认申请人拥有大量TikTok关注者和一个受欢迎的YouTube频道。然而,该法规明确要求“商业”成功——即导致经济利润的成功——并要求提供票房收入和唱片销量等证据以证明资格。此处,该证据未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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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了文档表明其YouTube视频已实现货币化,并且在她对审理主任补件通知(RFE)的回复中,她还提供了来自一个分析网站的信息,该信息根据其关注者数量和互动水平等统计数据估计她每条TikTok帖子可获得1,852美元至2,910美元的报酬。然而,该网站打印件醒目地声明“[t]his is only an estimation and can vary greatly by niche, country, [and] audience location.”(这仅为估计,可能因领域、国家和受众所在地而有很大差异。)申请人在上诉中还称“具有如此高观看次数的视频已实现货币化,通过广告和赞助产生了可观的收入”,并且她“将这些走红视频货币化的能力……转化为切实的经济成功。”然而,她未提供任何关于其来自广告、赞助或货币化的实际收入的文档,因此未能证明其商业成功水平。
最后,虽然申请人的工作可能具有未来高盈利的潜力,但所有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福利请求时确立所请求福利的资格。8 C.F.R. § 103.2(b)(l)。因此,申请人潜在的未来商业成功不能根据该标准确立资格。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一次性成就或符合8 C.F.R. § 204.5(h)(3)中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档的所需初始证据,她未能证明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申请将继续被拒。
命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