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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5233185 日期:2024年11月26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员,并寻求对此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确立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我们驳回了随后提交的上诉以及一项复议动议。现该事项再次因复议动议提交至我们面前。8 C.F.R. § 103.5(a)(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基于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以批准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即申请人未满足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所阐述分析框架的第一项条件。具体而言,我们认可了申请人的主张及上诉时提交的文件,但解释称她未能确立其经营一家专门从事全国长途货运和运输服务的企业的事业将产生超出对其潜在客户直接利益、达到与国家重要性相称水平的更广泛影响,或以其他方式产生重大经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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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们驳回申请人复议动议的决定中,我们认可了申请人重新提交其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但解释称这些论点已在我们先前驳回其上诉的决定中得到充分处理。因此,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第一次复议动议,因为她未能确立我们在法律或政策上存在错误,也未能确立我们先前的决定基于决定时的记录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在动议中,申请人再次提交了最初在上诉时提交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仅对我们驳回其复议动议作了附带性认可。在动议中,申请人未指出我们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中存在任何错误。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和“诉讼中的最新决定”。8 C.F.R. § 103.5(a)(1)(i)、(ii)。申请人在其当前动议中的主张再次重新争辩我们已在先前决定中考虑过的事实和问题。见例如 Matter of O-S-G-, 24 I&N Dec. 56, 58 (BIA 2006)(“复议动议并非当事人实质上可提交上诉时呈交的同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并通过概括指称先前委员会决定存在错误来寻求复议的程序”)。我们不会重新审理该申请,因此,原申请仍被否决。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