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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滩排球运动员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驳回(2018年11月27日)

类别 EB-1A · 领域 体育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在美继续工作领域的计划、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会员资格要求成员杰出成就、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材料、原创性重大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最终实质审查
不成立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会员资格要求成员杰出成就、原创性重大贡献、领导或关键角色

本文由美杰华咨询根据英文原文整理,以英文原文为准。

案情

申请人是一名沙滩排球运动员,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申请EB-1A杰出能力移民分类。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I-140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且未证明其在美国工作的计划。申请人上诉并提交补充证据,主张其满足三项标准。

程序经过

服务中心主任初次拒绝I-140申请,理由为未满足任何证据标准及缺乏在美工作计划。申请人向AAO提出上诉,提交补充证据并主张满足三项标准。AAO进行de novo复审,本次范围包括上诉中提出的各项主张;申请人未在上诉中提出的其他奖牌和比赛胜利主张不予考虑。

争议标准

EB-1A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且成就通过广泛文件获得认可;可通过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或满足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来满足初步证据要求。满足初步证据后还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领域内极少数顶尖人物。AAO对事实、法律、政策和裁量事项进行de novo复审,不受原决定认定约束。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2017年两项赛事金、铜牌及2009至2017年沙滩排球数据库统计(含三枚银牌和两枚铜牌);CBC Sports、National Post、Toronto Star等媒体报道;关于国际组织及其奖项的一般信息;教练信件说明其代表国家参加38项赛事及队伍成绩;以及该组织关于参赛资格的规定。记录缺少奖项具体细节、国际媒体报道、该组织奖项国际认可度、提名和评审标准及评审人资格等信息。

AAO 认定

AAO撤回主任关于在美继续工作计划的认定,认为申请人声明足以满足8 C.F.R. § 204.5(h)(5)。但AAO认定其奖项不构成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因为记录未证明该组织奖项具有国际认可度,报道似仅来自加拿大来源。AAO认定申请人满足奖项标准和发表材料标准,但未满足会员资格、原创性重大贡献和领导或关键角色标准,因此未达到至少三项标准。

裁决结果

上诉被驳回。因申请人未提交符合要求的一次性成就证据或至少三项标准的证据,AAO认定其不符合资格,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适用边界

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仅适用于本案事实。AAO对一次性重大国际奖项采取狭义解释,但本案认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成功率的规则。发回重审不等于批准,维持上诉不必然等于批准原申请;本案为驳回上诉,未进入最终实质审查。

阅读提示

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奖项具体文件及国际报道证据;该国际组织奖项的认可度材料;会员资格相关组织规则和评审标准;教练信件中关于原创贡献和角色影响的具体表述;以及上诉中未提出而被排除的奖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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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在美继续工作领域的计划

证据:申请人在记录中的声明,表示打算参加美国国内巡回赛并在青少年排球训练营和研讨会执教,以继续推广和普及该运动。

认定理由:AAO认为该声明足以满足8 C.F.R. § 204.5(h)(5)关于详细说明在美继续工作计划的要求,并撤回主任的相关认定。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7 段

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证据:2015年Top Rookie奖和2017年Most Improved Player奖;关于该国际组织及其奖项的一般信息;仅来自加拿大来源的报道;排名第二的数据库信息。

认定理由:记录缺少奖项具体细节,未证明该组织奖项具有国际认可度,报道未显示国际覆盖,未证明奖项为全球范围且被领域内公认为顶级奖项;排名不构成重大国际公认奖项。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9 段、第 3 页第 4 段、第 3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6 段

lesser 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prizes or awards

证据:2017年两项赛事金、铜牌;2009至2017年三枚银牌和两枚铜牌;CBC Sports和Toronto Star关于2017年赛事的报道。

认定理由:AAO认定结合媒体报道,申请人已证明这些奖项具有国家认可度,满足8 C.F.R. § 204.5(h)(3)(i)标准。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6 段

会员资格要求成员杰出成就

证据:关于作为该组织参赛者的主张;海滩高性能总监信件说明代表国家参加38项赛事及提名基于能力;该组织参赛规定;加拿大国家队规则缺失。

认定理由:记录缺少该组织提名标准和评审人资格信息;该组织规定仅要求符合国籍、年龄、性别等资格和遵守附属原则,未要求成员杰出成就;加拿大国家队规则未提交,无法证明会员资格基于杰出成就。

原文位置:第 4 页第 8 段、第 5 页第 4 段、第 5 页第 5 段、第 5 页第 6 段

专业或主要媒体发表材料

证据:CBC Sports、National Post和Toronto Star关于申请人及其工作的文章,含标题、日期和作者信息。

认定理由:AAO认定这些出版物构成主要媒体,申请人满足8 C.F.R. § 204.5(h)(3)(iii)标准。

原文位置:第 5 页第 8 段

原创性重大贡献

证据:排名第二、Top Rookie和Most Improved Player奖项、媒体报道、两封教练信件。

认定理由:奖项和媒体报道反映所获荣誉,但未说明哪些工作构成原创贡献或对领域他人的影响;教练信件讨论奖项和能力,未识别原创贡献或对领域的影响;未证明贡献达到领域整体重大意义水平。

原文位置:第 6 页第 3 段、第 6 页第 4 段

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据:作为加拿大高性能沙滩排球项目和加拿大职业沙滩队参赛者的主张;教练信件说明队伍进入半决赛等成绩;关于竞争成功和备战2020年的陈述。

认定理由:申请人未明确其对各组织的角色;未证明这些队伍具有杰出声誉;教练信件未解释其角色或对队伍的影响超出比赛成绩;未证明其角色为领导者或对组织活动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

原文位置:第 7 页第 3 段、第 7 页第 4 段

最终实质审查

证据:未进行。

认定理由:因申请人未满足初步证据要求(一次性成就或至少三项标准),AAO认定无需进行最终实质审查。

原文位置:第 7 页第 6 段

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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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M-H-P- 日期:2018年11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沙滩排球运动员,寻求被归类为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认定申请人未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她必须至少满足其中三项),且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美国工作的计划。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并主张她满足三项标准。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本法第203(b)(1)(A)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移民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

(ii) 该外籍人士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

(iii) 该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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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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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满足该类别初步证据要求的两种选择。第一,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或者,其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证据中的三类(包括奖项、会员资格和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进行评估,并判断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步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标准数量,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这一两步分析与我们的裁定一致,即“真相不应仅由证据的数量决定,而应由其质量决定”,以及我们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审查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下审查,以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可能为真”的原则。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二、分析

A. 在杰出能力领域的持续工作

作为初步事项,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拥有作为自雇排球运动员工作的财务手段和计划,以前瞻性地为美国带来实质性利益。在上诉中,她援引本法第203(b)(1)(A)条,该条规定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她随后强调其在记录中的陈述,表明她打算在美国国内巡回赛中打排球,并在青少年排球诊所和讲习班执教和工作,“以继续在各级业余比赛中推广和普及这项运动”。我们认定该陈述充分满足8 C.F.R. § 204.5(h)(5)的要求,该条允许申请人提交一份“详细说明其打算如何在美国继续其工作”的陈述。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在此方面的认定,并认定申请人已满足该要求。

B. 重大国际奖项

申请人主张其已获得8 C.F.R. § 204.5(h)(3)项下的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即她于2015年获得最佳新秀奖1,并于2017年获得_____进步最快球员奖。2

1 记录中的文件显示申请人获得了2014年最佳新秀奖。 2 我们注意到,申请人最初主张其若干奖牌和比赛胜利也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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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主任未处理申请人的主张,仅表示证据未能证明获得重大国际奖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的错误需要发回重审。然而,我们对所有事实、法律、政策和裁量问题行使重新审查。参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这意味着我们重新审视记录,无需遵从初始决定中的认定。此外,我们的决定可以处理先前决定中未提出或未解决的新问题。因此,我们可以在本次上诉中处理申请人的主张。

鉴于国会意图将该类别限制于“已上升至其努力领域最顶端的极小比例个人”,允许基于一次性成就获得资格的条例必须作非常狭义的解释,只有极少数奖项符合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条件。参见 H.R. Rep. 101-723, 59 (Sept. 19, 1990), reprinted in 1990 U.S.C.C.A.N. 6710, 1990 WL 200418 at *6739。众议院报告特别引用诺贝尔奖作为一次性成就的例子;其他享有重大国际认可的例子可能包括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和奥运奖牌。该条例与该立法历史一致,规定一次性成就必须是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8 C.F.R. § 204.5(h)(3)。国会所提供的例子——诺贝尔奖得主的评选——无论获奖者国籍如何均在国际顶级媒体上报道,为公众所熟知,并包含大额现金奖励。虽然一项国际公认的奖项在概念上可能构成一次性成就而无需满足所有这些要素,但从国会所提供的例子可以清楚看出,该奖项必须在范围上具有全球性,并在该领域作为顶级奖项之一获得国际认可。

在此,申请人称该_____由221个成员联合会组成,且每年在七个类别中颁发最有价值球员奖和个人奖项。尽管记录包含关于该_____的一些一般信息,但缺乏关于申请人所获具体奖项的细节。虽然该_____似乎是一个国际组织,但记录未证明其奖项获得国际认可。记录中的文章似乎仅来自加拿大来源,未表明申请人的获奖获得国际报道。例如,她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比赛或奖项被国际媒体广泛报道、为公众所认可,或获得与奥运奖牌得主等其他重大、全球公认奖项相当的关注。因此,申请人未证明其满足一次性成就的要求。

此外,申请人指出该_____像国际体育组织或主要联赛一样维护自己的数据库和排名系统,并指出她排名第二。虽然我们注意到排名在体育竞赛中的价值,但记录未证明排名构成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

重大;国际奖项。由于她未在上诉中提出这些主张,我们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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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证据标准

作为证明申请人获得重大、国际公认奖项的替代方案,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审理主任认定她未满足这些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满足以下标准:8 C.F.R. § 204.5(h)(3)(i)、(ii)、(iii)、(v)和(viii)项下的奖项、会员资格、已发表材料、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领导或关键角色。经审查,我们认定记录中的证据不支持申请人满足至少三项标准要求的认定。

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因卓越表现而获得较低级别的国家或国际公认奖项或奖励的文件证明。8 C.F.R. § 204.5(h)(3)(i)。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她于2017年在两项比赛中获得一枚金牌和一枚铜牌。记录中还包含一份来自沙滩排球数据库的她的统计数据清单,表明从2009年至2017年,她在各项赛事中还获得过三枚银牌以及另外两枚铜牌。记录中包含CBC Sports和《多伦多星报》关于申请人及其在2017年各项赛事中获得金牌和铜牌的文章。其中一篇文章提及她和她的搭档在2017年赢得的金牌,并写道:“这枚金牌是自1992年女子[已隐去]成立以来加拿大在国际巡回赛上获得的第四枚总金牌。”结合记录中的其他媒体报道,申请人已证明这些奖项具有全国认可度。因此,记录证明她符合该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加入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内协会的成员资格的文件,该等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杰出成就,并由其学科或领域内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8 C.F.R. § 204.5(h)(3)(ii)。

申请人主张,由于她是[已隐去]的参赛者,因此符合该标准。在来自[已隐去]的沙滩高水平表现总监的一封信中,他指出申请人“自2011年以来已代表[已隐去]参加了38项不同的赛事。”他表示,[已隐去]“根据运动员作为沙滩排球运动员的能力提名其参加[已隐去]的比赛。”然而,记录中不包含关于[已隐去]及其用于确定提名哪些球员参赛的选拔标准的信息,也不包含评判这些运动员的评委的资质信息。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成员具有由该领域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评判的杰出成就方可入会。

申请人还主张,由于她是[已隐去]的成员,因此符合该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她未能证明这一点,并指出[已隐去]的规定并未表明成员资格是基于由公认的国内或国际专家对成员杰出成就的评判。在上诉中,申请人称“[已隐去]由顶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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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世界锦标赛排名的该领域职业球员组成。”她引用了记录中的规定,并主张只有州联合会国家队的成员才有资格参加[已隐去]赛事。

记录中包含[已隐去]的规定,该规定与申请人的主张相矛盾。该规定内容如下:

任何符合[已隐去](和/或国际奥委会,在适用情况下)制定的国籍、年龄、性别及其他标准规则要求的球员,均有资格参加[已隐去]比赛,包括[已隐去]和资格赛,条件是其遵守各自____所确立的隶属原则并满足本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我们注意到,该规定并未表明其要求成员具有杰出成就。相反,它表明其中一项资格规则是个人必须遵守[已隐去]所确立的原则。记录中不包含本案中加拿大国家队即[已隐去]的规则。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已隐去]或国家队的成员资格要求其成员具有由国内或国际公认的评委评判的杰出成就。申请人未能证明她符合该标准。

关于外籍人士的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中与该外籍人士在其寻求分类所属领域内的工作相关的已发表材料。此类证据应包括材料的标题、日期和作者,以及任何必要的翻译。8 C.F.R. § 204.5(h)(3)(iii)。

记录中包含CBC Sports、《国家邮报》和《多伦多星报》发表的关于申请人与其领域内工作相关的文章,并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出版物构成主要媒体。因此,申请人已证明她符合该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根据该监管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贡献在性质上是原创的且属于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范畴。她还必须证明这些贡献达到了对整个领域而非对某个项目或某个组织具有重大意义的水平。“重大意义”一词并非多余,因此具有含义。参见Silverman v. Eastrich Multiple Investor Fund, L.P., 51 F.3d 28, 31 (3d Cir. 1995),引自APWU v. Potter, 343 F.3d 619, 626 (2d Cir. 2003)。“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意味着申请人的工作对领域产生了显著影响。参见Visinscaia, 4 F. Supp. 3d at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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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由于她对排球领域的贡献在加拿大获得了全国性的表彰,并在国际上获得了[已隐去]的表彰,因此符合该标准。审理主任认定她未能证明其工作是原创的且对沙滩排球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申请人主张,这种推理“将使任何顶级职业运动员无法获得[杰出能力分类]资格。”我们注意到,这是申请人必须至少满足三项的十项标准之一。虽然并非所有职业运动员都能证明其具有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体育贡献,但这并不妨碍他们通过其他标准获得该分类资格。在此,该规定要求申请人做出了原创的体育贡献,这通过其贡献对该领域的影响来体现。这不仅仅是表明申请人在该领域获得认可或如其所述的对其团队的贡献。如上所述,申请人必须证明她做出了达到该领域重大意义水平的原创贡献。

申请人主张,记录证明了她的第二名[已隐去]排名、她的最佳新秀和最快进步球员奖项,以及她“被普遍认为是加拿大国家联合会高水平(职业)项目有史以来培养出的少数明星沙滩排球运动员之一。”她表示,其奖项、媒体文章和排名的证据表明她的工作是“卓越且重要的”。申请人还依赖两封熟悉其比赛的教练的来信。虽然这些信件讨论了她的奖项和她作为球员的能力,但它们并未指出申请人做出的任何原创贡献,也未讨论她的成就在该领域产生了何种影响。我们认定,申请人的奖项和媒体报道证据反映了其所获得的荣誉,但它们并不等同于该领域的原创贡献,因为它们并未反映其工作的哪些方面构成原创贡献,也未反映她对领域内其他人产生的影响或作用。因此,记录未能证明她符合该标准。

证明外籍人士在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8 C.F.R. § 204.5(h)(3)(viii)。

对于领导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现在或曾经是领导者。3 如果是关键角色,证据必须证明申请人的贡献方式对组织或机构活动的结果具有重大重要性。如果申请人在该角色中的表现现在或曾经以这种方式具有重要性,则辅助角色可被视为“关键”。决定该角色现在或曾经是否关键的不是申请人角色的头衔,而是她在该角色中的表现。4

3 参见USCIS政策备忘录,PM-602-0005.1,对随某些I-140表格申请提交的证据的评估;对裁决者现场手册(AFM)第22.1章的修订,AFM更新AD11-1-110(2010年12月22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i-140-evidence-pm-6002-0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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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初主张,申请人作为[已隐去]的参赛者以及作为代表加拿大参加2016年[已隐去]的替补运动员,在[已隐去]担任了领导或关键角色。审理主任指出,申请人作为加拿大高水平沙滩排球项目球员和加拿大职业沙滩队的角色属于过渡性角色,与对组织的领导或关键角色不相关。此外,审理主任认定,记录中的信件未能证明她的角色如何使她区别于其他团队成员。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清楚说明她为任何组织履行了何种职责。相反,她称自己“已升至职业排球运动员行列的顶端”,且“参加了50场世界巡回赛赛事,并34次进入前9名”。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提及的许多证据与其竞技成功有关,但记录并未确立其职责如何具有领导性或关键性。例如,她声称她与其搭档“是当前比赛中加拿大最好的沙滩排球运动员”,且她们正在备战2020年。 然而,其教练的来信除称“她调整和完善其本已令人印象深刻的技能组合的能力,是我们队伍在我们参加的八项赛事中有七项能够进入半决赛的重要原因;赢得一项赛事,并在所参加的全部赛事中有4项获得奖牌……”之外,并未解释她的职责或对队伍的影响。尽管我们认可申请人所取得的成功,但她并未证明加拿大高性能沙滩排球项目及加拿大职业沙滩排球队具有杰出声誉。此外,她未表明其在这些队伍中的职责构成领导者职位,或其对组织活动结果具有显著重要性从而与关键性职责相关联。因此,记录未确立其符合该标准。

III. 结论

申请人不符合资格,因为他未提交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成就的所需初始证据,或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三项的文件。因此,我们无需在最终实质审查中全面处理全部材料。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裁定:上诉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M-H-P-, ID# 1740180 (AAO Nov. 27, 2018)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18-11-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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