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6131701 日期:2019年11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拟根据《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雇用受益人担任物理治疗师。该申请针对的是 Schedule A 第一类职业。美国劳工部(DOL)已认定,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用来从事该工作,并且雇用外国人从事 Schedule A 职业不会对类似受雇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20 C.F.R. § 656.5。当前 Schedule A 第一类职业清单上仅有专业护士和物理治疗师。20 C.F.R. § 656.5(a)。
针对 Schedule A 职业的申请不要求申请人在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申请之前测试劳动力市场并从 DOL 获得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外国人就业证明申请)。相反,申请直接向 USCIS 提交,并附上未经认证的 ETA 表格 9089,一式两份。8 C.F.R. §§ 204.5(a)(2) 和 (k)(4);另见 20 C.F.R. § 656.15。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20 C.F.R. § 656.10(d)(1) 的申报通知要求。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
一、分析
首先,与审理主任的决定相反,20 C.F.R. § 656.10(d) 1 的规定并不要求申请人包含所提供职位的“完整职位要求描述”或“学位要求”。
1 20 C.F.R. § 656.10(d)(6) 的规定仅要求“职位描述和工资标准”。
原文第 2 页
然而,基于下述理由,我们必须将该事项发回审理主任。
A. 申报通知
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将在“homecare locations inl I.”工作。根据劳工部 PERM 常见问题解答中申报通知部分第12问,网址为 https://www.foreignlaborcert.doleta.gov/faqsanswers.cfm#q !234:
如果雇主知道 Schedule A 雇员将被安置在哪里,雇主必须在雇员将从事工作的工作场所张贴通知,并按照雇主用于通知其雇员有关所涉职业就业机会的正常内部程序,通过内部媒体——无论是电子还是印刷——发布通知。通知中注明的现行工资将是适用于工作场所所在预期就业地区的工资。
如果雇主不知道 Schedule A 雇员将被安置在哪里,雇主必须在其所有现有客户的工作场所张贴通知,并按照雇主用于通知其雇员有关所涉职业就业机会的正常内部程序,使用电子和印刷媒体在内部发布申报通知。现行工资将取自派遣机构总部所在地区。
如果工作场所未知且派遣机构没有客户,申请将被驳回,因为这种情况表明不存在真实的就业机会。雇主在此情况下无法证明存在实际就业机会。驳回符合其他外国劳工认证项目中的既定政策,即对于申请时不存在的工作不予认证。
因此,审理主任应确定申请人在其总部张贴申报通知是否充分。2
B. 高等学位
8 C.F.R. § 204.5(k)(2) 的规定将“高等学位”定义为:
2 根据申请人网站 http:/~._______ __,~foreign-trained-professionals/physical-therapists------------ 的常见问题解答部分: [申请人]的客户包括各类治疗机构。虽然无法确定您将获得什么任务——因为您从签署合同起12至24个月内不会抵达美国——但我们的大部分任务是在门诊诊所、学校、课后儿科中心、养老院、成人日间护理中心和家庭医疗保健机构。您将被分配到单一机构或在两个机构之间分配时间。此外,您在与[申请人]的整个雇佣期间不一定被分配到同一机构。我们的许多治疗师喜欢在不同工作环境之间轮换的机会,以增强其经验基础。但是,如果您希望在整个雇佣期间在单一机构工作,我们将尽力确保实现。
原文第 3 页
[A]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至少五年专业领域的渐进经验,应被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如果专业通常要求博士学位,外国人必须拥有美国博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8 C.F.R. § 204.5(k)(3)(i) 的规定指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的申请必须附有:
(A) 显示外国人拥有美国高等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或
(B) 显示外国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的官方学术记录,以及以当前或前雇主信件形式提供的证据,显示外国人在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的渐进经验。
申请人并未主张,记录也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后至少五年的经验。因此,为了符合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所请求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拥有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
在此,申请人提交了物理治疗外国资格认证委员会(FCCPT)的评估。然而,FCCPT 的评估包含了受益人印度硕士学位之外的课程,因此其评估不能证明受益人持有高等学位。见 Snapnames.com, Inc., 2006 WL 3491005 at *11(认定 USCIS 有理由得出结论,即三年学位加上成为 I I 会员所需的课程,就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而言,并非单一学院或大学的“学位”)。当对受益人资格的评估依赖于“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时,结果是高等学位的“等效”,而非“外国同等学位”。3
因此,审理主任应确定受益人 1) 是否持有 8 C.F.R. § 204.5(k)(2) 规定所定义的高等学位,以及 2) 是否符合该法第203(b)(2)条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分类的资格。
由于申请人此前未获得机会处理上述问题,我们将发回记录以进一步审查这些问题。如果审理主任认为必要,其可要求提供任何与新认定相关的额外证据。
3 比较 8 C.F.R. § 214.2(h)(4)(iii)(D)(为非移民签证分类目的定义“等同于完成美国学士或更高学位”)。与本事项所寻求的移民分类相关的法规不包含类似措辞。
原文第 4 页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销。本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