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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 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2064846 日期:2020年11月27日
针对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拟聘用受益人担任该公司计划在美国经营的网吧的经理。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 L-1A 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非移民签证类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
佛蒙特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并驳回了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或其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属于所主张的管理性质。我们同意审理主任的意见,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参见 Matter of M-E-, Inc.,ID# 1988534(AAO 2019年8月5日)。申请人随后又提交了一份“上诉”,我们因缺乏管辖权而予以拒绝。1
本事项因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再次提交至本办公室。经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述动议。
一、动议标准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附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相比之下,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最近一次决定在决定作出时基于当时的证据错误适用了法律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政策。8 C.F.R. § 103.5(a)(3)。对于符合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二、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包含一份关于该公司提交第二次“上诉”的寄送收据副本。申请人主张,我们的拒绝通知表明该公司本应将提交材料寄送至另一个 USCIS 办公室。
1 申请人的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表明该公司提交的是“上诉”,而非“动议”。我们无权在上诉中审查我们自己的决定。参见国土安全部(DHS)授权编号 0150.1(2003年3月1日生效)(仅授予我们对前 8 C.F.R. § 103.1(f)(3)(iii) 所列事项的上诉管辖权)。因此,我们拒绝了申请人的第二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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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主张,寄送收据证明上诉已提交至适当的办公室。
然而,申请人误解了我们的拒绝通知。我们拒绝申请人的“上诉”并非因为该公司将其寄送至错误的 USCIS 办公室。相反,该通知表明,我们拒绝该提交材料是因为我们对自己作出的决定缺乏上诉管辖权。参见 DHS 授权编号 0150.1,同上。如我们的拒绝决定所述,如果申请人对该决定有异议,可以提交动议。但我们无权在上诉中审查我们自己的决定。
申请人在动议中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我们错误地拒绝了该公司最近一次的“上诉”。因此,我们将驳回重新开案动议。
三、复议动议
申请人主张,其已证明受益人在国外的雇佣及其拟在美国从事的工作均具有管理性质。然而,这些论点并未质疑我们对申请人最近一次“上诉”的拒绝。相反,这些论点针对的是我们上诉决定的实质内容。申请人的动议必须质疑我们最近一次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Lopez,22 I&N Dec. 16, 17(BIA 1998)(裁定行政裁判庭对在上诉被拒绝后提交的动议保留管辖权,但仅限于该动议质疑该拒绝的情形)。因此,我们也将驳回复议动议。
四、结论
重新开案动议和复议动议均未能证明我们错误地拒绝了申请人先前的提交材料。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