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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及商业顾问 · NIW 国家利益豁免:发回重审(2023年11月27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发回重审 · 讨论的标准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Dhanasar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原审决定说理充分性(程序问题)
不成立 原审决定说理充分性(程序问题)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裁定撤销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依据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重审时主任应审查完整记录,包括申请人在上诉阶段提交的额外证据,并认定申请人是否在Dhanasar三要素下均符合资格;主任可在作出新决定前要求其认为相关的额外证据。AAO明确对案件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因此发回重审并非批准国家利益豁免。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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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remand, the Director should review the entire record, including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on appeal, and determine whether she has established eligibility under each of the three prongs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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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such,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商业顾问,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公开事实显示,她在提交申请时以E-2非移民条约投资者身份在美国工作,经营一家位于纽约的商业咨询公司,为高净值个人及寻求进入美国市场的中亚公司提供服务。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n entrepreneur and business consultant,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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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Petitioner was work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as an E-2 nonimmigrant treaty inves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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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been operating 1 and would continue to operate a New York-based business consulting company that provides a range of services to high-net-worth individuals and Central Asian companies seeking opportun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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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虽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但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although the record demonstrated the Petitioner's eligibility for the requested EB-2 classification, she did not establish her eligibility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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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向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案件进入行政上诉办公室;上诉阶段申请人提交了额外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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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cluding additional evidence the Petitioner has provided on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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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裁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撤销主任决定并发回重审,要求主任审查完整记录(含上诉阶段新增证据),就Dhanasar三要素逐项重新认定;AAO对最终结果不发表意见。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27,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s withdrawn. The matter is remanded for the entry of a new decision consistent with the foregoing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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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 express no opinion regarding the ultimate resolution of this case on re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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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EB-2基础资格(高等学位专业人士)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申请人须先证明符合EB-2基础分类,方可进一步主张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自己符合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这一EB-2分类。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记录证明申请人符合EB-2分类资格。

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记录支持主任关于申请人以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符合EB-2分类的认定,本项在本次裁定中未被推翻,作为进入国家利益豁免分析的先决条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possess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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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一要素:拟议事业的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拟议事业须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考量其潜在未来影响。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其商业咨询工作将产生实质性积极经济效应、在领域内具有全国性影响、广泛提升社会福利,并涉及政府实体认定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

原审意见

原审以套话和结论性认定称申请人未证明国家重要性;质疑记录缺乏申请人对纽约公司所有权的“法律文件”;因申请人提交2020年商业计划而质疑事业可信度;称不清楚为何申请人需要在美国实现其事业;并将申请人领域误称为“收入管理/定价分析”。

详细商业计划(2020年)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事业的内容及其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承认收到“详细商业计划”,但未实质讨论该计划对拟议事业及国家重要性的描述;原审反而以计划年份与公司已设立数年的说法不一致为由质疑可信度。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说明商业计划与公司设立时间之间矛盾的具体比较口径;AAO未就计划本身证明力作最终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cknowledged that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detailed business plan" but does not meaningfully address the plan's description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and its national impor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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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2020 business plan, noting that this evidence was inconsistent with her claim that the company had been established for several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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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及政府认定国家重要性事项的主张与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工作具有全国性影响及国家重要性。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原审未回应这些具体主张和证据,而这些因素与Dhanasar第一要素下的潜在未来影响相关,应纳入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逐项评价;AAO未对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Nor does the decision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and evidence as to how her proposed work will have substantial positive economic effects and national implications within her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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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司所有权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对拟议经营公司的所有权利益。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以记录缺乏所有权的“法律文件”为由忽视拟议事业相关证据,但该问题未在补件通知中提出,且主任在补件通知中明确承认申请人为咨询领域的企业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在补件阶段给予申请人回应该问题的机会;AAO未就所有权本身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Rather, the Director appeared to disregard evidence relating to the proposed endeavor based on a determination that the record lacked "legal document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ownership interest in the New York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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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对申请人领域的描述

证明目的
界定拟议事业的性质。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原审将申请人领域称为“收入管理/定价分析”,与记录证据不符,显示对事业性质缺乏理解。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描述与记录证据不一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s reference to the Petitioner's field as "revenue management/pricing analysis" a description which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evidence of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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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原审未实质讨论商业计划对拟议事业及国家重要性的描述,也未回应申请人关于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及政府认定事项的具体主张;原审还基于补件通知未提出的所有权问题忽视相关证据,并对事业性质存在误解。AAO同时指出记录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但因原审说理不足而发回重审,未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evidence of record may be insufficient to demonstrate the national importance of the proposed endeavor,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satisfy the first prong did not adequately address the evidence and arguments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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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issue was not raise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in which the Director expressly recognized the Petitioner as an entrepreneur in the consulting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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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二要素:申请人是否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申请人须证明其处于有利地位推进拟议事业。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以学术与职业资历、奖项与媒体报道、在海外经营类似公司的经历、美国公司信息以及客户、商业联系人和外国政要的推荐信,主张其处于有利地位。

原审意见

原审重复第一要素段落,再次质疑公司所有权和商业计划日期;未具体讨论第二要素相关证据;并以申请人未显示对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工作未成为领域进步“推动力”、未产生“大量积极讨论”为由认定其缺乏专业造诣或成功记录。

学术与职业资历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推进拟议事业的专业背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第二要素下提交但原审未具体讨论的证据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credent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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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与媒体报道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专业认可与成功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第二要素下提交但原审未具体讨论的证据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that she has received awards and media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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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经营类似公司的经历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具备经营同类业务的经验与成功记录。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第二要素下提交但原审未具体讨论的证据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evidence related to a similar company she operated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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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信息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美国公司的运营情况。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第二要素下提交但原审未具体讨论的证据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information about her U.S.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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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商业联系人和外国政要的推荐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的专业能力与事业前景。
AAO 如何评价
AAO将其列为第二要素下提交但原审未具体讨论的证据之一。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原审未具体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recommendation letters from clients, business contacts, and foreign dignita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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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未具体回应第二要素的证据,且所适用的“重大贡献”“推动力”“大量积极讨论”等标准超出Dhanasar第二要素的范围,属于提高标准;因此原审说理不足,发回重审,未对第二要素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ppears to have applied heightened standards that are outside the scope of the second prong of the Dhanasar frame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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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address with specificity any evidence submitted in support ofthe secon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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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anasar第三要素:综合权衡豁免职位邀请是否有利于美国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综合权衡后,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应有利于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就第三要素下的资格提出了具体主张。

原审意见

原审陈述了第三要素的法律和相关考量因素,但未充分指明或讨论其在权衡中所考虑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虽正确陈述法律,但未说明权衡所依据的证据,也未实质回应申请人的具体主张,说理不足以支持审查;因此发回重审,未对第三要素作最终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did not sufficiently identify or discuss the evidence they weighed in balancing those considerations or meaningfully address the Petitioner's specific claims regarding her eligibility under the third p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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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决定说理充分性(程序问题)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103.3(a)(i):官员必须充分说明拒绝签证申请的理由,使申请人有公平机会质疑决定,并使上诉机构能够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参见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上诉使AAO审查原审拒绝理由是否充分。

原审意见

原审决定缺乏对记录证据的讨论,说理不足。

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定原审决定未充分解释拒绝理由,无法让申请人公平质疑决定,也无法让AAO进行有意义的审查,故以此缺陷撤销原审决定并发回重审。

核对原文依据
Here, for the reasons discussed, the Director's decision did not sufficiently explain the reasons for den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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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s decision, which lacks discussion of the evidence in the record, is insufficient for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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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仅处理国家利益豁免三要素及原审说理充分性;EB-2基础资格已被认定符合,重审范围不涉及重新认定该基础资格。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supports the Director's determination that the Petitioner qualifies for EB-2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possessing an advanced degre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原审补件通知是否提及公司所有权问题,以及主任在补件通知中如何描述申请人的企业家身份;AAO据此认定原审在补件通知之外新提所有权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is issue was not raised in the request for evidence, in which the Director expressly recognized the Petitioner as an entrepreneur in the consulting fiel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商业计划的年份与申请人关于公司已设立数年的陈述,确认原审所指“不一致”的具体内容;AAO未就商业计划本身的证明力作最终判断。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 2020 business plan, noting that this evidence was inconsistent with her claim that the company had been established for several yea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 阅读提示:核对第二要素证据清单(学术与职业资历、奖项与媒体报道、海外类似公司经历、美国公司信息、推荐信)在原审决定中是否被具体讨论;AAO认定原审未具体回应。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credentials, evidence that she has received awards and media coverage, evidence related to a similar company she operated abroad, information about her U.S. company, and recommendation letters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本案为发回重审,AAO未对三要素作最终认定;重审主任可要求额外证据,最终结果仍待新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may request any additional evidence considered pertinent to the determination prior to issuing a new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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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28918447 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企业家和商业顾问,寻求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对此EB-2移民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豁免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尽管记录表明申请人符合所请求的EB-2分类资格,但她未能确立其符合工作要求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虽然我们在上诉中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但我们认定本案发回重审是适当的,因为审理主任的决定缺乏对记录中证据的讨论,不足以供审查。因此,我们将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以下分析的新决定。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见该法第203(b)(2)(B)(i)条。记录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符合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的EB-2分类资格。

如果申请人证明符合 underlying EB-2分类的资格,他们随后必须确立其应获得“国家利益”工作要求自由裁量豁免。该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關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指出,USCIS可作为自由裁量事项4,在申请人证明以下内容时授予国家利益豁免:

原文第 2 页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第一项要件,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侧重于该个人拟从事的具体事业。事业的价值可在商业、创业、科学、技术、文化、健康或教育等一系列领域中得到证明。在确定拟议事业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时,我们考虑其潜在预期影响。Dhanasar, 26 I&N Dec. at 889。记录反映,申请人一直在运营并将继续运营一家位于纽约的商业咨询公司,为寻求在美国市场机会的高净值个人和中亚公司提供一系列服务。

在此,审理主任对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讨论主要由套话和一项结论性认定组成,即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以证明该项要件中的国家重要性要素。审理主任承认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商业计划”,但未实质性地处理该计划对拟议事业及其国家重要性的描述,或处理涉及Dhanasar框架第一项要件的其他证据。该决定也未处理申请人关于其拟议工作将如何在其领域内产生实质性积极经济影响和国家影响、其广泛提升社会福利的潜力,以及其对政府实体已描述为具有国家重要性的事项的影响的具体主张和证据。这些因素与根据Dhanasar框架确定其工作的潜在预期影响相关,应作为第一项要件分析的一部分加以权衡。因此,尽管记录中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证明拟议事业的国家重要性,但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未满足第一项要件的认定未充分处理所提交的证据和论点,因此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相反,审理主任似乎基于记录缺乏申请人对纽约公司所有权权益的“法律文件”这一认定,而忽视了与拟议事业相关的证据。该问题在补件请求中并未提出,审理主任在补件请求中明确承认申请人是咨询领域的企业家。审理主任似乎还质疑拟议事业的可信度,因为申请人提交了一份2020年的商业计划,指出该证据与其关于公司已成立数年的主张不一致。此外,审理主任评论称“不清楚为何您需要在美国来实现您的拟议事业”。该陈述表明对申请人事业性质的缺乏理解,审理主任将申请人的领域称为“收入管理/定价分析”进一步凸显了这一点,该描述与记录中的证据不符。

在处理申请人是否根据Dhanasar第二项要件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时,审理主任重复了第一项要件分析中的若干段落,再次质疑申请人对公司的所有权和商业计划的日期。审理主任未具体处理为支持第二项要件而提交的任何证据,其中包括

1 提交申请时,申请人正以E-2非移民条约投资者身份在美国工作。

原文第 3 页

申请人的学术和专业资历、其获得奖项和媒体报道的证据、与其在国外运营的类似公司相关的证据、关于其美国公司的信息,以及来自客户、商业联系人和外国政要的推荐信。此外,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足够的专业知识或在其领域的成功记录,因为她未表明她“对该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证明其工作“已成为该领域进步的推动力”,或确立其“在……行业内产生了大量积极讨论”。审理主任似乎适用了超出Dhanasar框架第二项要件范围的更高标准。在此过程中,审理主任忽视或轻视了与第二项要件分析相关的证据,且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关于Dhanasar分析框架的第三项要件,审理主任陈述了法律和进行第三项要件权衡分析时的相关考虑因素。然而,审理主任未充分识别或讨论其在权衡这些考虑因素时所权衡的证据,也未实质性地处理申请人关于其在第三项要件下资格的具体主张。

审理官员必须充分解释否决签证申请的理由。见8 C.F.R. § 103.3(a)(i)。该解释应足以让申请人有公平机会对该决定提出异议,并让本办公室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上诉审查。见,例如,Matter of M-P-, 20 I&N Dec. 786 (BIA 1994)(认定决定必须充分解释否决动议的理由,以使答辩人有有意义的机会在上诉中质疑该裁定)。在此,基于上述理由,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充分解释否决的理由。

因此,我们将基于此缺陷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发回重审后,审理主任应审查整个记录,包括申请人在上诉中提供的额外证据,并确定她是否已根据Dhanasar框架的三项要件分别确立资格。审理主任可在作出新决定之前要求提供其认为与裁定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我们对本案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撤销审理主任的决定。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符合上述分析的新决定。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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