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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维修公司航空教员 ·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动:上诉驳回(2023年11月27日)

类别 L-1B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行政上诉办公室驳回上诉。本次实际解决的是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该问题未获证明,构成维持拒绝的充分理由。合格关系问题被明确保留,未作认定。驳回上诉不改变原审拒绝决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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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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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航空维修与修理公司,希望以L-1B跨国公司调派人员身份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airman instructor”(航空人员教员)。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益人的外国工作经历及拟议美国职位均涉及本案。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is an avia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company that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temporarily in the position of "airman instructor" under the L-lB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for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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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加州服务中心此前发出补件通知,要求申请人说明其组织服务或流程程序,并区分受益人的知识属于“特殊”知识还是“高级”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having been asked to do so in a previously issued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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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ructed the Petitioner to specify whether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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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回应

    申请人回应补件,提供公司运营的一般描述、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担任地面教员的外国雇佣信、培训课程与培训摘要,以及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5日的飞行培训记录;未提供所要求的具体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its oper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the training is shown as having taken place in between October 7 and October 1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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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ndex also lists a training curriculum and training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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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初次决定

    加州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也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Californi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1) the Petitioner and the Beneficiary's foreign employer have a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and 2)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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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诉

    申请人向行政上诉办公室提出上诉,主张受益人已为外国实体工作近三年,并在商业航空领域展示了特殊知识,强调其作为美国FAA及哥斯达黎加航空运输飞行员拥有数千飞行小时,是多种机型经验丰富的教员,了解公司政策与程序。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contends that the Beneficiary has worked for the foreign entity for nearly thre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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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highlights the Beneficiary's credentials as a U.S. FAA and Costa Rican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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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上诉决定

    行政上诉办公室于2023年11月27日进行重新审查,因受益人特殊知识未获证明而驳回上诉,并对合格关系问题保留不作出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Date: NOV. 27, 2023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1 页
    we will dismiss the appeal because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possesses specialized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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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拥有特殊知识,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L-1B要求受益人临时赴美继续以特殊知识身份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特殊知识指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对申请组织流程程序的“高级”知识。特殊与高级均为相对概念,通常须比较受益人知识与其他从业者,证明该知识并非行业普遍掌握且不易传授。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担任地面教员,已为外国实体工作近三年,作为美国FAA及哥斯达黎加航空运输飞行员拥有数千飞行小时,是多种机型经验丰富的教员,了解公司政策与程序,因而在商业航空领域拥有特殊知识。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也未证明其在国外及美国从事特殊知识岗位。

公司运营的一般描述及外国雇佣信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从事航空维修与修理业务,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担任地面教员并具备所需培训与经验。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描述过于笼统,未具体说明组织服务或流程程序,也未解释为何国外和美国职位需要特殊知识;雇佣信仅确认职位与培训经验,未提供职位职责细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说明产品、服务、流程程序及知识性质;补件回应附件索引未列职位职责细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its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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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dex does not list a job duty breakdown and as such it does not appear one was included as part of the RF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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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飞行培训记录与培训摘要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接受了相关培训并具备航空领域专业知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培训发生于2022年10月7日至15日,距申请提交仅约一周,不能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至少一年的外国雇佣期间已获得并使用该特殊知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培训时间晚于大部分外国雇佣期间,无法覆盖申请前一年期间。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ining is shown as having taken place in between October 7 and October 15, 2022, thus only preceded the filing of this petition by approximately one we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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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aining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the Beneficiary acquired specialized knowledge that he then used during his employment abroad for at least one year prior to the instant petition's date of 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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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作为FAA及哥斯达黎加航空运输飞行员的资历、飞行小时及多机型教员经验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在商业航空领域经验丰富,拥有行业认可的专业技能,因而具备特殊知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承认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的工作历史和飞行员资历,但仍未将其与申请组织内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或流程程序联系起来,未说明该知识相对于其他从业者为何特殊或高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将个人行业资历与申请组织的产品、服务或流程程序建立具体联系,也未进行比较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highlighting the Beneficiary's work history and qualifications as an experienced airline pilot, the Petitioner still has not identified a product or service within its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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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ough the Petitioner broadly references the Beneficiary's understanding of its organization's "politics and company procedures," it has not specified or described its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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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了解公司“政策与程序”的概括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对申请组织流程程序拥有高级知识。
AAO 如何评价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该陈述过于宽泛,未具体描述组织流程程序,也未说明该知识如何高级、通常如何获得以及受益人何时如何获得。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乏对组织流程程序的具体描述及知识获取方式的说明。
核对原文依据
it has not specified or described its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to explain how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advan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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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explained how the knowledge that it claims is specialized is typically gained within its organization, nor has the Petitioner stated how and when the Beneficiary gained such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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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认为,申请人始终未具体说明其组织内何种产品或服务使受益人的知识具有“特殊”性,也未描述组织流程程序以说明知识如何“高级”。申请人未说明该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也未说明受益人何时、如何获得该知识。飞行培训记录显示培训发生于2022年10月7日至15日,距申请提交仅约一周,无法证明受益人在申请前至少一年的外国雇佣期间已获得并使用该特殊知识。因此,记录不足以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遑论其过去和拟议美国职位均涉及特殊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A beneficiary is deemed to have specialized knowledge if they have: (1) a "special" knowledge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s product and its application in international markets; or (2) an "advanced" level of knowledge of the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of the petitioning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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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ing whether a given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 or "advanced" inherently requires a comparison of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against that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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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has not specified or described its organization's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to explain how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advanc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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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articulated how the Beneficiary's knowledge is specialized or established when and how he obtained the knowledge that it deems speci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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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合格关系 保留/未作认定

本案适用标准

L-1B要求申请人证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通过提交材料主张存在合格关系;具体主张内容原文未详细记载。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记录未证明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之间存在合格关系。

AAO 认定与理由

行政上诉办公室指出,由于受益人特殊知识未获证明已足以处置上诉,因此对合格关系问题不再审理并予以保留,未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Because the identified basis for denial is dispositive ofthe Petitioner's appeal,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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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通知是否明确要求区分“特殊”与“高级”知识,以及申请人回应是否具体描述产品、服务、流程程序及知识获取方式;本案认定的是回应内容不足,而非单纯缺少某一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FE also pointed to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pecial" and "advanced" knowledg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飞行培训记录的时间范围与申请提交日、外国雇佣起始日之间的关系;本案以培训时间距申请提交仅约一周为由,认定其不能证明申请前一年期间已获得并使用特殊知识。
    核对原文依据
    the training is shown as having taken place in between October 7 and October 15, 2022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核对补件回应附件索引是否包含职位职责细分;本案脚注指出索引未列该细分,因而似乎未随补件回应提交。
    核对原文依据
    the index does not list a job duty breakdown and as such it does not appear one was included as part of the RFE respons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3 页
  • 阅读提示:合格关系问题在本案被保留而未审理,不能将主任的拒绝理由或行政上诉办公室的保留理解为对该问题已作出实体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we decline to reach and hereby reserve the Petitioner's appellate arguments regarding the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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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9321133 日期:2023年11月27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29,非移民工人申请(L-1B专业知识工人)

申请人是航空维修和修理公司,寻求根据L-1B非移民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担任“航空教员”职位。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

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1)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外国雇主具有合格关系;以及2)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且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本事项现上诉至本办公室。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我们对本事项中的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我们将驳回上诉,因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由于所认定的否决依据对申请人的上诉具有决定性,我们拒绝审理并在此保留申请人关于合格关系问题的上诉论点。参见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 (1976)(“法院和机构无需对作出裁决所不必要的问题作出认定”);另参见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审理替代性问题)。

I. 法律

为确立L-1B非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专业知识身份继续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该法第101(a)(15)(L)条。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的先前教育、培训和就业使其有资格在美国从事预期服务。8 C.F.R. § 214.2(l)(3)。

原文第 2 页

II. 专业知识

本事项的主要问题是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以及他是否曾在国外受雇并将以专业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1

作为门槛问题,我们必须确定申请人是否证明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拥有专业知识,那么我们就不能认定受益人的过去和预期未来就业涉及专业知识。

如果受益人拥有:(1)对申请组织产品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特殊”知识;或(2)对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高级”水平知识,则视为拥有专业知识。该法第214(c)(2)(B)条;8 C.F.R. § 214.2(l)(1)(ii)(D)。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明受益人和拟议职位满足法定定义任一分支的证据来确立资格。

由于“特殊”和“高级”均为相对概念,确定特定受益人的知识是否“特殊”或“高级”本质上需要将受益人的知识与他人的知识进行比较。对于特殊知识或高级知识,申请人通常必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并非在整个特定行业中普遍持有,且不能轻易地从一个人传授给另一个人。最终问题是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履行了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的知识或专长是特殊的或高级的,且受益人的职位需要此类知识。

特殊知识涉及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为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的知识相对于特定行业中其他类似受雇工人的知识而言是独特的或不常见的,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

由于“高级知识”涉及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申请实体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受益人对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或专长在进展、复杂性和理解方面相对于雇主运营中的其他工人而言高度发展或更为深入,从而履行其举证责任。此类高级知识必须由证据支持,将该知识与他人拥有的基本或基础知识区分开来。

一旦申请人阐明了所主张专业知识的性质,证据的权重和类型即决定受益人是否实际拥有专业知识。如果申请人至少未能具体阐明其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

1 申请人未主张受益人以高管或管理身份在国外受雇。

原文第 3 页

流程和程序的性质、所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性质以及受益人知识的性质,我们就无法对特定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作出事实认定。申请人还应描述此类知识在组织内通常如何获得,并解释特定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此类知识。

在本事项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拥有专业知识,但尽管在先前发出的证据请求(RFE)中已被要求这样做,却未指明此类知识的性质。RFE还指出了“特殊”知识与“高级”知识之间的区别,并指示申请人具体说明受益人的知识是特殊的(即涉及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及其在国际市场应用的知识),还是高级的(即涉及申请组织流程和程序的知识)。

在答复中,申请人未提供所要求的关于其组织服务或流程和程序的信息,以解释为何在国外和美国担任受益人职位需要专业知识。相反,申请人提供了其运营的一般描述,称其是一家航空维修和修理企业,其主要职能是提供“航空维修领域合格人力和新人员培训”。申请人还讨论了受益人与外国实体的角色,称受益人自2021年1月起一直担任地面教员,并主张他拥有“所有 required 培训……以及大型航空公司和公务航空设备的实践经验。”2尽管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的飞行培训记录和摘要,但培训显示发生在2022年10月7日至10月15日之间,因此仅在本申请提交前约一周。因此,培训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获得了专业知识,且其在紧接本申请提交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在国外受雇期间使用了该知识。总之,记录不能证明受益人完成了产生专业知识的培训,且其在国外受雇期间使用了该知识并将在其拟议的美国职位中使用该知识。申请人必须以相关、有证明力和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参见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6 (AAO 2010)。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受益人已为外国实体工作近三年,“已在商业航空领域展示了专业知识”。申请人强调了受益人作为美国FAA和哥斯达黎加航空运输飞行员“拥有数千飞行小时经验”的资历。申请人将受益人描述为“在多种机型上非常有经验的教员”,并主张受益人“了解我们所有的政策和公司程序,以便为我们的新客户提供高水准服务。”

尽管强调了受益人的工作经历和作为经验丰富的航空公司飞行员的资格,申请人仍未指明其组织内的产品或服务,以解释如何

2 尽管审理主任在回应补件通知时提及了受益人的境外工作职责清单,但随补件通知回复一并提交的证据索引并未在回复证据中列出工作职责明细。该证据索引列出了一份“连续雇佣证明信”,其中述明受益人自2021年1月20日起担任地面教员一职,并确认其具备该职位所需的培训和经验。该索引还列出了一份培训课程和培训摘要,二者均属于补件通知回复提交材料之列。然而,该索引并未列出工作职责明细,因此似乎并未将工作职责明细作为补件通知回复的一部分予以包含。

原文第 4 页

受益人的知识具有特殊性。并且,尽管申请人宽泛地提及受益人对本组织“政治与公司程序”的理解,但申请人并未具体说明或描述本组织的流程和程序,以解释受益人的知识如何属于“高级”。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14(c)(2)(B)条;《联邦法规汇编》第8编第214.2(1)(l)(ii)(D)节。申请人未解释其主张属于特殊的知识通常是如何在本组织内部获得的,申请人也未说明受益人如何以及何时获得了该等知识。

鉴于上述证据缺陷,案卷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获得了关于申请组织产品或服务或其流程和程序的特殊知识。因此,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或证明其曾在境外受雇并将以特殊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因此,由于申请人未阐明受益人的知识如何具有特殊性,也未证明受益人何时以及如何获得其认为属于特殊的知识,我们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拥有特殊知识,或证明其曾在境外受雇并将以特殊知识身份在美国受雇。

裁定: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27)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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