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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4860055 日期:2024年11月27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供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使用。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已按要求满足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至少三项。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予以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下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I. 法律
个人符合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须具备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其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潜在地实质性惠及美国。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的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成就在国际上获得认可。在缺乏此类成就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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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合格文件,证明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的情况下,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是否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专业领域最顶尖的少数百分比。See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结合最终实质审查予以考虑);see also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 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是水处理专家,其公司为土耳其的度假村和其他设施提供服务。他打算在美国继续其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其获得过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他必须满足8 C.F.R. § 204.5(h)(3)(i)-(x)中至少三项替代监管标准。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满足了8 C.F.R. § 204.5(h)(3)(iii)和(vi)的标准,这两项分别涉及关于申请人的已发表材料及其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然而,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满足8 C.F.R. § 204.5(h)(3)(ii)、(iv)、(v)、(viii)或(ix)中主张的标准。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满足所主张的标准。本办公室不会推翻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满足(iii)和(vi)标准要求的认定,并且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还满足了(v)的标准。
该个人在其领域内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8 C.F.R. § 204.5(h)(3)(v)。
申请人提交了其领域专家以及前同事和客户的详细信函,讨论其在土耳其的工作,其中包括引入该国首个膜生物反应器(MBR)废水处理系统。这些信函描述了申请人在开发该系统时应用的技术挑战和解决方案,其结果是该市得以将先前无法使用的水用于各种私人和公共用途,包括饮用水、灌溉和应急服务。信函进一步解释了申请人如何开发出针对系统中膜撕裂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在全国范围内仍被用于在申请人监督初始MBR安装之后开发的其他MBR系统。专家意见信表明,申请人引入的MBR处理系统是对土耳其先前使用的废水处理系统的显著改进,其工作的影响可以超出其公司和客户来衡量。
信函还描述了申请人针对土耳其一个旅游地区开发的泳池操作员培训项目如何促使该国卫生和教育部门在原始项目的框架和内容基础上颁布了一项强制性认证项目。记录包括文件显示申请人的公司被归功于该项目的初始版本,支持信函强调了申请人在开发该项目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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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该认证现已成为在土耳其运营泳池以维持某些泳池水处理标准的法律要求——这一要求对该国的人类健康和安全有重大贡献。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在水处理领域内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贡献。因此,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v)标准的要求。
III. 结论
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iii)、(v)和(vi)所要求的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因此,本办公室无需考虑其是否满足8 C.F.R. § 204.5(h)(3)(ii)、(iv)、(viii)或(ix)中主张的其他标准。
本办公室将撤回审理主任对申请的否决,并将此事项发回重审,以进行进一步审查并作出新决定。审理主任可要求提供其认为与新认定及任何其他问题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因此,本办公室对发回重审后此事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在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对记录中的证据进行最终实质审查。新决定应包括对证据整体的分析,评估申请人是否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其作为其专业领域最顶尖少数百分比之一的地位,以及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See section 203(b)(1)(A)(i) of the Act; 8 C.F.R. § 204.5(h)(2), (3); see also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项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上述分析一致的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