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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0- 公司案 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保险科技企业,寻求聘用受益人担任应用架构师。申请人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第二优先移民类别下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该就业类移民类别允许美国雇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担保,以获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记录中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人自优先日期起持续具备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为由,驳回了该申请。
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而审理主任未予处理;并主张审理主任未按照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BIA 1967) 中所适用的因素分析申请人的支付能力,存在错误。
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并作出新决定。
一、法律
就业类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雇主从美国劳工部(DOL)获得批准的劳工证。1 参见本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通过批准劳工证,劳工部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胜任所提供职位,并且在该职位上雇用外籍国民不会对同类受雇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参见本法第212(a)(5)(A)(i)(I)-(II)条。其次,雇主向美国
1 劳工证提交之日称为“优先日期”。参见 8 C.F.R. § 204.5(d)。申请人必须证明自优先日期起,申请的所有资格要求均已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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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移民签证申请。参见本法第204条,8 U.S.C. § 1154。第三,如果USCIS批准该申请,该外籍国民可以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者如果符合条件,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参见本法第245条,8 U.S.C. § 1255。
二、分析
A. 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自优先日期起直至受益人获得合法永久居留权期间,支付劳工证上所述的所提供工资。参见 8 C.F.R. § 204.5(g)(2)。支付能力的证据必须包括年度报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副本。同上。
在确定支付能力时,USCIS审查申请人是否自申请优先日期起每年向受益人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如果申请人未每年支付全额所提供工资,USCIS考虑其是否产生了足够的年度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以支付所提供工资与已支付工资之间的任何差额。如果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不足,USCIS还可以考虑影响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其他因素。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612, 614-15 (Reg'l Comm'r 1967)。2
申请人的表格 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附有一份优先日期为2016年6月15日的劳工证。如劳工证所述,所提供职位的工资为每年125,000美元。
在拒绝该申请时,审理主任首先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已经雇用受益人,因此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的工资达到或高于所提供的工资。接下来,审理主任审查了申请人2015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表(表格1120)(记录中唯一的年度申报表),该表显示其当年净收入为-$2,306.095,净流动资产为-$13.187.299。由于申请人在2015年没有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且事实上当年有净亏损和净流动负债,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基于其净收入或净流动资产证明其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审理主任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银行对账单,但认定该对账单不能用于证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因为银行余额并不代表随时间保持稳定的资产,也不代表未已在申请人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额外资金。基于上述关于申请人2015年(优先日期前一年)财务状况的证据,审理主任拒绝了该申请。
2 联邦法院已维持我们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方法。参见,例如,River St. Donuts, LLC v. Napolitano, 558 F.3d 111, 118 (1st Cir. 2009); Estrada-Hernandez v. Holder, 108 F. Supp. 3d 936, 942-43 (S.D. Cal. 2015); Rizvi v. Dep't of Homeland Sec., 37 F. Supp. 3d 870, 883-84 (S.D. Tex. 2014), aff'd, 627 Fed. App'x 292 (5th Ci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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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考虑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包括其公司高管描述申请人如何能够支付所提供工资的信函,以及2015年和2016年的季度联邦纳税申报表和2016年所有雇员的表格 W-2(工资和税务报表)——显示其拥有相当规模的雇员名册和工资总额。申请人还在上诉中主张应考虑其2016年的财务信息,并提交了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另一封公司高管描述其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的信函。申请人进一步指出,其自1999年起一直经营,2015年和2016年的总收入均超过2400万美元。
USCIS在确定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时,可以考虑申请人的全部情况,包括其业务活动的整体规模。参见 Matter of Sonegawa, 12 I&N Dec. at 612。USCIS可自行决定考虑与申请人财务能力相关但超出其净收入和净流动资产范围的证据。我们可以考虑诸如申请人经营年数、申请人业务既有的历史增长、申请人在其行业内的声誉、雇员总数、受益人是否替代前雇员或外包服务、支付给高管的薪酬金额、是否发生任何异常业务支出或损失,以及USCIS认为与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能力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等因素。在此,审理主任未分析申请人的全部情况,也未处理已提交的其他证据。我们同意申请人在上诉中的主张,即本案证据应适用“Sonegawa分析”。
因此,我们将案件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自2016年6月15日优先日期起持续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审理主任应考虑现已纳入记录的2016年证据,并根据 Sonegawa 分析申请人的支付能力。
B. 受益人的教育资格
申请人还必须证明受益人在优先日期时满足劳工证的所有教育、培训、经验和其它要求。参见 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Acting Reg'l Comm'r 1977)。
在本案中,劳工证规定所提供职位的最低教育要求为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或工程领域的硕士学位,或同等的外国教育学历。劳工证规定不接受任何其他研究领域。
记录显示受益人拥有来自乌克兰的学位,相当于应用数学理学硕士的外国同等学历。发回重审时,审理主任应根据劳工证的条款确定“应用数学”是否为可接受的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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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我们将本案发回审理主任,以进一步考虑申请人支付所提供工资的能力以及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的最低教育要求。
命令: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案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意见进行进一步程序并作出新决定。
引用为 Matter of 0-, Inc., ID# 698927 (AAO Nov. 2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