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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3101218 日期:2022年11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高级生命科学产品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的人。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通过满足8 C.F.R. § 204.5(h)(3)中三项证据标准而符合该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符合所请求的类别。
在这些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参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决定,并将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以下分析作出新决定。
I. 法律
该法第203(b)(1)条使具有杰出能力的外国人可获得签证,如果:
(i) 该外国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得到认可,
(ii) 该外国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内工作,且
(iii) 该外国人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上升至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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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证明其在该领域成就获得国际认可。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足够的合格文件,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 - (x)所列十项标准中的三项(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上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
在申请人满足这些最初证据要求后,我们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其从事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参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清点文件,然后在满足所需标准数量的情况下,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参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II. 分析
申请人受雇于一家“财富500强”公司,担任高级生命科学产品顾问。她主张她“为生命科学行业创造了两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解决方案”,并打算通过专注于“开发创新解决方案以支持制药药物和医疗器械开发”来继续其在该行业的工作。
由于申请人未表明或证明她已获得一项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她必须至少满足8 C.F.R. § 204.5(h)(3)(i)-(x)中的三项替代监管标准。申请人最初提交了与六项标准有关的证据:
- (ii),加入要求杰出成就的协会;
- (iv),评判他人的工作;
- (v),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
- (vi),学术文章的作者身份;
- (viii),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以及
- (ix),相对于他人而言的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满足8 C.F.R. § 204.5(h)(3)(i)-(x)中两项标准,涉及她作为学术文章作者的身份以及她作为其领域内他人工作评判者的参与。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她还满足与协会会员资格、对其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贡献以及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有关的证据标准。申请人未继续坚持其最初关于她满足8 C.F.R. § 204.5(h)(3)(i)下相对于他人高薪或其他显著高报酬标准的主张,也未在上诉中质疑审理主任关于该标准的决定。因此,我们认为该问题已被放弃,不会在我们的决定中予以处理。参见,例如,Matter of M-A-S-, 24 I&N Dec. 762, 767 n.2 (BIA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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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她的角色,申请人主张她曾为其雇主担任领导和关键角色,因此满足8 C.F.R. § 204.5(h)(3)(viii)的标准。她援引其雇主及其客户的来信,例如由 I(其雇主的一名客户合伙总监)提供的一封信,该信详细描述了其作为高级生命科学产品顾问的职责性质,指出她“领导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从构思、筛选、产品定义、研究、原型设计、设计和开发……战略、路线图、上市战略、商业化以及推出。”其他写信人,例如I I(其雇主的一名首席架构师和高级参与合伙人)以及l I(其雇主一名客户的研发信息研究总监),同样描述了她在其雇主产品设计、开发和实施工作中的领导角色。申请人还提供了产品设计文档和许可合同的副本,其中将她列为正在设计、开发并许可给其雇主客户的产品之“产品负责人”。此外,她提交了关于其雇主的证据,包括一份来自行业研究机构(E-)的近期报告,该报告使用“一个提供客观、数据驱动和比较性评估的框架”分析了生命科学行业23家数字服务提供商的绩效,其中反映其雇主被E-视为提供此类服务的行业领导者。
考虑记录中的证据,我们认定申请人已满足8 C.F.R. § 204.5(h)(3)(viii)标准的字面证据要求,表明她曾为其雇主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且其雇主在其行业内具有卓越声誉。因此,我们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已满足所请求类别的最初证据要求。因此,我们无需考虑她是否还满足其他标准。相反,证据的整体情况,包括审理主任在其决定中未讨论或在上诉中新提交的证据,必须在最终实质审查中予以分析,以评估其是否显示申请人在其从事领域内获得了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且是该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个人之一。参见该法第203(b)(1)(A)(i)条;8 C.F.R. § 204.5(h)(2), (3);另参见 Kazarian, 596 F.3d at 1119-20。1 由于审理主任的决定未包含此类认定,我们将本事项发回重审,由其考虑记录的全部内容,并裁定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是否已确立其作为杰出能力个人的资格。因此,我们对本事项发回重审后的最终处理结果不发表意见。
命令: 审理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本事项发回重审,以按照上述分析作出新决定。
1 另参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指出USCIS官员随后应在整体考虑申请时一并评估证据,以确定申请人是否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了该移民类别所需的高水平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