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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3年11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国家利益豁免:拟议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不成立 国家利益豁免:拟议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经重新审查后采纳并确认原审决定,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申请维持拒绝状态。本次上诉未改变原审关于国家利益豁免不成立的认定;EB-2资格及实质价值部分原审已认定成立,本次未重新作出不利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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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 will remain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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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以专业人士身份申请EB-2移民分类(要求拥有高等学位),并请求豁免职位邀请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原审认定其符合EB-2资格、拟从事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未达到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lawyer, seeks employment-based second preference (EB-2) 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as a member of the professions holding an advanced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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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nd that her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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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补件

    申请人曾回应补件要求,其补件答复中包含一封说明信;上诉书面论证意见中关于经历和拟议工作的说明与该说明信措辞相同。补件具体日期原文未记载。

    核对原文依据
    mirrors language in a cover letter included with her response to a request for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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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初次决定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主任拒绝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拒绝决定的具体日期原文未记载。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conclu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did not establish that she qualifies for a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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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

    申请人就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上诉中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原审决定包含“大量法律和事实错误结论”,但未具体说明原审何处出错或哪些因素有误。上诉决定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presents a brief in which she asserts that the Director's decision included "numerous erroneous conclusions of both law and f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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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NOV.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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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国家利益豁免:拟议工作是否具有国家重要性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B)(i)条允许在符合国家利益时豁免职位邀请及劳工证要求;依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AO 2016)的三要素框架审查,其中第一要素要求拟议工作兼具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申请人负优势证据举证责任(Matter of Chawathe),AAO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决定存在大量法律和事实错误,并在书面论证意见中重申自身资历、解释其经历及拟议工作,即向美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已证明EB-2资格,且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但认定该工作未达到足以豁免职位邀请要求的国家重要性。

上诉书面论证意见(brief)

证明目的
主张原审决定存在大量法律和事实错误,并重申申请人资历、经历及拟议工作。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书面论证意见未具体说明原审如何出错或哪些因素有误,且其内容与补件答复中的说明信措辞相同,未提供新的实质分析。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具体指明原审的错误结论或错误事实,也未针对国家重要性认定提出有效反驳。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however, does not specify how the Director erred or what factors in the decision were errone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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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拟议工作(向美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据记录

证明目的
证明拟议工作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从而支持国家利益豁免。
AAO 如何评价
原审已全面审查、讨论并分析该等证据;AAO采纳原审分析,认定其足以支持EB-2资格和实质价值,但不足以证明国家重要性。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证据未能使拟议工作达到国家重要性水平;原文未进一步列举具体材料缺陷。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thoroughly reviewed, discussed, and analyzed the evidence of record as it relates to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to provide legal services to businesses in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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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采纳并确认原审决定,认为原审已全面审查、讨论并分析有关拟议工作(向美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证据,并按Dhanasar框架考量证据能否证明实质价值与国家重要性。AAO指出原审在认定EB-2资格和实质价值后,正确认定该工作未达到国家重要性。申请人上诉时仅笼统称原审存在错误,未具体指明错误所在,也未提出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内容。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properly concluded that the Petitioner's endeavor does not reach a level of national importance to warrant a waiver of the job offer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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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owever, does not specify how the Director erred or what factors in the decision were errone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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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dopt and affirm the Director's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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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本案上诉阶段的核心是申请人是否具体指出原审错误;可核对上诉书面论证意见是否逐项对应原审的国家重要性认定,而非仅重述资历。
    核对原文依据
    An appeal must specifically identify any erroneous conclusion of law or statement of fact in the unfavorable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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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原审已认定EB-2资格和实质价值成立,争议仅限国家重要性;核对材料时应区分这两项已获认定的内容与未获认定的国家重要性。
    核对原文依据
    While the Director determined that the Petitioner demonstrated eligibility for the EB-2 classification and that her endeavor has substantial mer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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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809653 日期:2023年11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律师,寻求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获得基于就业的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参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申请人还寻求豁免与该EB-2移民分类相关的职位offer要求。参见本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符合国家利益时,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豁免所需的职位offer,从而豁免劳工证。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声称审理主任的决定包含“大量法律和事实上的错误结论”。然而,申请人并未具体说明审理主任如何出错或决定中哪些因素有误。1 申请人在其书面论证意见中重申了她的资格,并对其经验和拟议的预期事业作出了解释,该解释与其对证据请求的答复中所附求职信的语言如出一辙。

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参见 Matter of Burbano, 20 I&N Dec. 872, 874 (BIA 1994);另参见 Giday v. INS, 113 F.3d 230, 234 (D.C. Cir. 1997)(指出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的作法“已被每一个直接面对该问题的其他巡回法院普遍接受”);Chen v. INS, 87 F.3d 5, 8 (1st Cir. 1996)(加入八个巡回法院的立场,裁定上诉裁决者可以采纳并维持下级决定,只要他们

1 上诉必须具体指明不利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参见 8 C.F.R. § 103.3(a)(1)(v)。

原文第 2 页

对案件给予“个别化考量”)。审理主任全面审查、讨论并分析了与申请人拟议事业(为美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相关的记录证据。根据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中规定的国家利益豁免申请裁决框架,审理主任考虑了所提交的证据如何有助于确定申请人的拟议事业是否同时具有实质价值和国家级重要性。2 尽管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证明了EB-2分类的资格且其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审理主任正确地认定申请人的事业未达到足以 warrant 豁免职位offer要求的国家级重要性水平。

结合上述分析,本办公室采纳并维持审理主任的决定。该申请将继续被否决。

命令:上诉被驳回。

2 参见 Dhanasar, 26 I&N Dec. at 888-91,了解用于评估个人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的三项证据要件的详细阐述。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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