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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及信用专员 · NIW 国家利益豁免:上诉驳回(2024年11月29日)

类别 NIW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加五年渐进工作经验)、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件)、EB-2杰出能力类别
不成立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加五年渐进工作经验)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案情

申请人以财务经理及信用专员的身份,申请EB-2职业移民,类别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同时请求豁免职位offer要求(国家利益豁免)。德州服务中心主任最初以放弃为由拒绝,随后依职权重新开案,在发出补件通知(RFE)后再次拒绝,认定申请人未证明其符合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也未证明豁免职位offer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程序经过

主任先以放弃为由拒绝,并初步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但随后依8 C.F.R. § 103.5(a)(5)(ii)依职权重新开案,在RFE后重新审理实体问题并再次拒绝。申请人随后依8 C.F.R. § 103.3向AAO提出上诉;本次AAO审查范围为上诉,即对主任拒绝决定的重新审理,不涉及重新开案或复议动议。

争议标准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要求:美国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美国学士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8 C.F.R. § 204.5(k)(2))。若满足基础分类,还需依Dhanasar三要件证明国家利益豁免。AAO对法律与事实问题进行重新审查(de novo)。

提交的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巴西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学历记录及学历评估,证明其2009年获得美国学士同等学位;提交了ETA 750 Part B表,申报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及2015年至2018年的信用分析师工作经历;提交了多封雇主及同事证明信,包括财务总监、前商务经理、供应商、人力资源部门人员及前销售顾问的信件,用以证明其毕业后五年渐进工作经验。主任指出,申请人虽在表中称2012年获得巴西大学财务管理硕士学位,但记录中没有证明该外国硕士同等学力的文件;多封信件对就业起止日期表述不一致,存在重叠和矛盾。

AAO 认定

AAO认定,申请人提交的雇主证明信在就业时间上存在不一致和重叠,削弱了其证明力;申请人以自我申报的简历更正起始日期,但简历无独立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按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工作经验;申请人须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记录矛盾(Matter of Ho)。因此,记录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09年获得学位后至2019年4月提交申请时已取得至少五年专业领域渐进工作经验,不符合8 C.F.R. § 204.5(k)(3)(i)(B)。AAO还指出,2020年开始的较近工作经历不能用于证明提交申请时的资格(8 C.F.R. § 103.2(b)(1))。由于未满足基础EB-2分类,申请人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对Dhanasar三要件问题予以保留,未作认定。主任关于“杰出能力”的分析,因申请人未主张该类别且上诉未涉及,AAO不予审查。

裁决结果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裁决为对主任拒绝决定的维持,不构成批准原申请;国家利益豁免的Dhanasar三要件未进入实体认定。

适用边界

本案仅涉及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类别中“学士学位加五年渐进工作经验”的证明问题,以及因基础资格不成立而导致国家利益豁免不适格的处理;AAO明确保留了对Dhanasar三要件的审查,未就国家利益豁免的实体标准作出认定。本案为非先例决定,不构成对其他申请的有约束力规则。

阅读提示

需核对:ETA 750 Part B表中申报的就业起止日期;各雇主及同事证明信中的就业起止日期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叠;申请人初始简历与更新简历中起始日期的差异及是否有独立客观证据佐证;学历评估是否涵盖所称2012年硕士学位;提交申请日期(2019年4月)与所主张五年工作经验期间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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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与认定

EB-2高等学位专业人士资格(学士学位加五年渐进工作经验)

证据:ETA 750 Part B表申报的就业日期;财务总监、前商务经理、供应商、人力资源人员及前销售顾问的证明信;初始简历与RFE后更新简历;学历评估显示2009年获得学士同等学位

认定理由:多封证明信对就业起止日期表述不一致且存在重叠,削弱证明力;申请人以自我申报的简历更正日期,但简历无独立客观证据佐证,不足以按优势证据标准证明五年渐进工作经验;2020年后的工作经历不能用于证明提交申请时的资格

原文位置:第 2 页第 6 段、第 2 页第 7 段、第 2 页第 8 段、第 3 页第 1 段、第 3 页第 2 段、第 3 页第 3 段、第 3 页第 4 段

国家利益豁免(Dhanasar三要件)

证据:申请人上诉主张其满足Dhanasar全部三要件,并主张主任认定有误

认定理由:因申请人未establish基础EB-2分类资格,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资格;AAO明确对Dhanasar三要件问题予以保留,未作实体认定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5 段、第 3 页第 6 段、第 4 页第 1 段

EB-2杰出能力类别

证据:主任曾就杰出能力进行分析;申请人未主张该类别,上诉亦未涉及

认定理由:申请人未主张杰出能力类别,上诉未提及主任的不利认定,AAO不予审查

原文位置:第 3 页第 7 段

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编号:35307944 日期:2024年11月29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财务经理和信贷专家,寻求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并寻求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获得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以放弃为由拒绝了该申请,并最初驳回了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但依据8 C.F.R. § 103.5(a)(5)(ii)主动重新开案,以便在发出补充证据请求(RFE)后重新审议该主张的实质。1 审理主任随后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申请人符合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进一步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工作要求将符合国家利益。此事现依据8 C.F.R. § 103.3 提交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驳回上诉。

I. 法律

为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本法第203(b)(2)(A)条。

高级学位是指任何高于学士学位的美国学术或专业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美国学士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加上在专业领域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等同于硕士学位。8 C.F.R. § 204.5(k)(2)。

1 申请人被给予87天的期限提供所要求的证据,并且她提交了文件以回应审理主任的RFE。

原文第 2 页

如果申请人证明其符合基础EB-2分类的资格,则其必须进而证明其值得获得对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的酌情豁免。本法第203(b)(2)(B)(i)条。虽然法规和相关条例均未定义“国家利益”一词,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889 (AAO 2016) 提供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框架。Dhanasar 指出,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作为酌情事项2授予国家利益豁免,如果申请人证明:

  • 拟议事业既具有实质性价值又具有国家重要性;
  • 该个人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其拟议事业;以及
  • 权衡之下,豁免工作要求将有利于美国。

同上。

II. 分析

A. EB-2分类的资格

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本法第203(b)(2)(A)条下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的资格。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提交了官方学业记录和学历评估,证明其于2009年从一所巴西大学获得了相当于美国工商管理学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审理主任还认定,尽管申请人以雇主信函的形式提供了证据,但她未能充分证明其在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学士学位后逐步提升的经验。见8 C.F.R. § 204.5(k)(3)(i)(B)。具体而言,证明其在该领域经验的信函包含未解决的不一致之处,削弱了这些信函的证明价值。

申请人提交了表格ETA 750 B部分,即外籍就业证明申请,证明其教育和工作经验。3 在要求提供其先前就业详情时,她表示其于2015年至2018年在________担任信贷分析师,并于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在________担任信贷分析师。申请人的初始证据包括一封来自________财务总监的推荐信,该信确认其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在该公司担任信贷和催收分析师。

此外,申请人提交了数封来自与________有关联的个人的就业信函。该公司前商务经理J-T-P-的一封信称,申请人于2015年7月至2018年1月在该公司担任信贷分析师。M-O-的一封信,

2 见 Flores v. Garland, 72 F.4th 85, 88 (5th Cir. 2023)(加入第九、第十一和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以及第三巡回法院在一份未公布决定中)的意见,认定USCIS授予或拒绝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于酌情性质)。 3 审理主任指出,尽管申请人在表格上表示其于2012年从一所巴西大学获得财务管理硕士学位,但记录中不包含任何证明其获得相当于美国硕士学位的外国同等学位的文件。

原文第 3 页

该公司一名供应商的一封信,以及该公司人力资源部T-F-L-针对RFE的一封回复信,确认其于2011年7月至2015年8月全职担任信贷和催收分析师。我们注意到RFE回复中还有一封来自________前销售顾问T-F-M-T的信函,称其于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在________与申请人共事。

审理主任认定,来自________的信函“不一致”,因此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五年逐步提升的学士学位后经验,因为这些信函包含不同的就业日期。在上诉中,申请人未充分处理该问题。相反,申请人通过律师主张,唯一的不一致之处在于申请人“提交时的初始简历”称与________的“开始日期”为2011年“6月”,4 而来自________的信函表明开始日期为2011年7月。申请人称,“在意识到这一轻微文书错误后,我们在对RFE的回复中提交了更新后的简历,将开始日期更正为2011年7月[]。”尽管申请人主张审理主任未认可其更新后的简历,但未经佐证的自我报告简历不足以使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经验。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差异,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92 (BIA 1988)。

由于上述就业信函中就业时间段不一致且相互重叠,所提交的信函未能证明申请人自2009年获得学位之日起至2019年4月提交申请之日止,在其专业领域获得了至少五年逐步提升的经验。因此,记录未能按照8 C.F.R. § 204.5(k)(3)(i)(B)的要求,通过其现任或前任雇主的信函充分证明申请人五年学士学位后就业经历。此外,尽管申请人的RFE回复提供了自2020年起在________的更近期工作经验的证据,但所请求分类的资格必须在提交时确立。8 C.F.R. § 103.2(b)(1)。

基于上述,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拥有至少五年逐步提升的学位后经验,因此她不符合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的资格。5

B. 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符合以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的资格。因此她不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尽管申请人在上诉中主张其满足Dhanasar分析框架下全部三项要件,且审理主任认定相反有误,但本办公室将保留这些问题不予处理。见 INS v. Bagamasbad, 429 U.S. 24, 25-26 (1976)(指出联邦机构与法院一样,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4 我们注意到,本办公室记录中申请人的初始简历表明与________的开始日期为2011年,而非所主张的2011年6月。 5 审理主任还分析了申请人是否符合以特殊能力人士身份获得EB-2分类的资格。然而,申请人并未主张其是特殊能力人士,且其上诉未提及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不利认定。因此,本办公室将不审查审理主任在该问题上的认定。

原文第 4 页

通常无需作出对其所达结果不必要的认定和决定);另见 Matter of L-A-C-, 26 I&N Dec. 516, 526 n.7 (BIA 2015)(在申请人本已不符合资格的情况下,拒绝在上诉中处理替代性问题)。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被归类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或证明其以其他方式符合EB-2分类资格。基于上述理由,上诉将被驳回,每一项理由均被视为本决定的独立且替代性依据。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1-29)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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