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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事项:A-B- 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 I-140表格,外籍劳工移民申请
申请人是一名表演艺术家,寻求被归类为艺术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见《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该事项现因重新开案动议而提交至我们面前。经审查,我们将以逾期为由否决该动议。
USCIS必须否决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见8 C.F.R. § 103.5(a)(4)。动议必须在不利决定通过邮寄送达之日起33个日历日内提交。8 C.F.R. §§ 103.5(a)(1)(i)、103.8(b)。提交日期是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在指定提交地点收到动议之日,而非申请人邮寄动议之日。8 C.F.R. § 103.2(a)(7)(i)。
2017年7月12日,我们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并以邮寄方式送达了不利决定。该决定载明,申请人可在33天内提交动议。2017年8月17日,USCIS收到第二份Form I-2908《上诉或动议通知书》,表明其是作为上诉而非作为动议提交的。我们于2017年9月12日拒绝了第二份上诉,因为已被驳回的上诉不得再次上诉,且该提交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或复议动议的适用提交要求。参见8 C.F.R. § 103.5(a)(2)-(3)。
2017年9月27日,USCIS收到了一份I-290B表格,表明其系针对我们于2017年7月12日驳回的第一次上诉提出的重新开案动议。由于USCIS未在2017年7月12日上诉驳回日期后的33日内收到该动议,该动议逾期。
裁定: 重新开案动议被否决。
引用为 Matter of A-B-, ID# 1051883 (AAO Nov.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