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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由 A-C-C- 日期:2017年11月30日
对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软件开发咨询服务公司,寻求以L-1B非移民身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临时雇用受益人为“系统分析师”。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加利福尼亚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该申请。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经审查,我们将简易驳回该上诉。
受理上诉的官员,在有关当事方未能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以供上诉时,应简易驳回任何上诉。8 C.F.R. § 103.3(a)(1)(v)。
在上诉中,申请人未提供支持上诉的陈述,具体指出决定中的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在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上,申请人表示将在提交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补充证据。然而,截至目前,我们尚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由于申请人未具体指出审理主任在下述决定中的任何错误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该上诉必须被简易驳回。
命令:根据8 C.F.R. § 103.3(a)(1)(v),该上诉被简易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C-C-,ID# 803094(AAO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