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 1 页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关于 A-B- LLC 案 日期:2018年11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申请:表格 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申请人计划开设一家乐器店,寻求根据 L-1A 非移民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分类,临时雇佣受益人担任其新办公室的总裁。移民和国籍法(该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合格的外国雇员调派到美国临时从事管理或行政工作。
佛蒙特服务中心主任拒绝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1) 新办公室将能够在一年内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在美国雇佣受益人;以及 (2) 受益人曾在国外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受雇。
我们简易驳回了受益人对主任决定的上诉。现该事项因复议动议而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在动议中,申请人主张我们因忽视及时补充的上诉材料而犯错。
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是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并且根据决定时诉讼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复议动议必须由相关的先例或已采纳的决定、法定或监管规定,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或国土安全部的政策声明支持。我们必须驳回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8 C.F.R. § 103.5(a)(4)。
法规要求,当上诉人未在上诉中具体指出任何错误的法律结论或事实陈述时,应简易驳回上诉。见 8 C.F.R.
1 “新办公室”一词指在美国开展业务不足一年的组织。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 规定,“新办公室”运营在申请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可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
原文第 2 页
关于 A-B- LLC 案
§ 103.3(a)(1)(v)。然而,提起上诉的一方可以请求额外时间提交书面论证意见。见 8 C.F.R. § 103.3(a)(2)(vii)。在此类情况下,法规要求申请人直接将书面论证意见提交给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见 8 C.F.R. § 103.3(a)(2)(viii)。
主任于2017年12月19日拒绝了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1月22日提起上诉。上诉包含一个非常简短的说明,声称申请人已充分回应了补件通知(RFE)中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我们在 RFE 中提交的证据要么未被审查,要么被放错了地方。我们提供了 RFE 中要求的所有文件。”这一主张不足以构成实质性上诉,但申请人还在 I-290B 表格(上诉或动议通知)上勾选了一个框:“我的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将在提交上诉后 30 个日历日内提交给 AAO。”
我们于2018年6月15日简易驳回了上诉,指出:“我们未收到申请人的任何进一步材料。”在动议中,申请人对这一认定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一份补充声明,以及2018年2月19日及时邮寄的证据。
申请人已证明其提交了上诉补充材料,但未证明我们简易驳回上诉有误。
如上所述,8 C.F.R. § 103.3(a)(2)(viii) 要求将上诉书面论证意见直接提交给 AAO。I-290B 表格的说明在第6页指出:“在初次提交 I-290B 表格后提交的任何书面论证意见和/或额外证据必须直接提交给 AAO。”说明随后提供了关于如何查找 AAO 当前邮寄地址的指示。提交给国土安全部(包括 AAO)的每份文件都必须按照表格说明提交。见 8 C.F.R. § 103.2(a)(1)。
在本案中,申请人未按照表格说明提交补充材料。申请人未按要求将补充材料直接提交给 AAO,而是将材料寄往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 USCIS 处理中心。追踪印章显示,该声明于2月28日到达国家福利中心,并于3月21日到达佛蒙特服务中心。虽然原始信件此后已进入与本申请相关的档案,但申请人将上诉声明寄往错误地址,延迟了其并入记录。因此,简易驳回上诉没有错误。
即使我们批准此动议,我们注意到申请人的声明也不会导致申请获批。下面,我们将讨论申请人上诉声明中的实质性主张。
申请人称拒绝有误,因为申请人已证明其租用了足够的办公空间,且外国母公司已雇佣受益人至少一年。然而,主任并未作出相反认定。拒绝是基于其他因素。
原文第 3 页
关于 A-B- LLC 案
申请人称主任错误地“假设……该公司已经营……1年,而未适用这是新办公室设立的正确标准。”审查该决定显示,主任引用了新办公室申请的相关法规,并在决定中始终提及新办公室标准。
申请人主张:
[T]新办公室设立标准通常允许 L1A 高管在新1年期间拥有广泛权力运营……受益人从未获得在1年启动期内发展公司的机会,而是被要求在甚至雇佣员工之前就证明员工人数和每位员工的职责。申请人提交了详细的商业计划,但审查官员不接受商业计划中的发现,而是要求申请人制定和实施计划,却没有机会根据通常根据这些规定给予所有新 L1A 的1年启动经验来体验需求并可能修订计划。
L-1A 新办公室申请必须包括证据,表明拟议的美国运营将在申请批准后一年内支持行政或管理职位。该证据必须确立办公室的拟议性质,描述实体的范围、其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目标。8 C.F.R. § 214.2(l)(3)(v)(C)(1)。
新办公室法规不要求公司在提交时完全运营,但申请人应在提交时知道公司将做什么以及如何配备人员。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时满足资格要求。见 8 C.F.R. § 103.2(b)(1)。新办公室申请不仅仅是占位符,在申请人决定如何构建、运营和配备业务时授予一年的移民福利;法规假定申请人已做出这些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的部分依据是认定申请人提供了关于公司拟议组织结构和财务前景的不一致信息。比较初始提交和 RFE 回复中的商业计划,主任确定了第一年预测中的三个重大差异:
初始提交 RFE 员工 8 7 工资 $144,150 $60,720 现金销售 $514,778 $192,000 运营费用 $252,770 $83,720
申请人未解释这些重大不一致之处。可以理解新办公室会成长和发展,但申请必须建立在可靠和一致的
原文第 4 页
关于 A-B- LLC 案
信息基础上。申请人不能简单地引用任意数字,然后无限制或无解释地更改该信息。
申请人抗议要求“在甚至雇佣员工之前就证明员工人数和每位员工的职责”,但申请人未解释为什么公司设定人事预算(这需要预期员工规模)并根据填补执行特定角色的指定职位做出招聘决定是不合理或不寻常的。
此外,上诉声明未涉及一个所述的拒绝理由。主任认定申请人未提供足够信息和证据表明受益人曾在外国母公司以管理或行政能力工作。这一认定本身即足以拒绝申请,且申请人未在上诉中对此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不会在动议中胜诉。
申请人未遵循补充上诉所需的程序,且即使正确提交,补充材料也不会克服申请的拒绝。
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
引用为 Matter of A-B- LLC, ID# 1887086 (AAO Nov.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