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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非先例决定
案号:11244570 日期:2020年11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29,L-1A经理或高管申请
申请人是一家同时出口改装车辆物流公司,寻求依据L-1A非移民身份类别(公司内部调动人员)继续受益人作为其首席执行官(CEO)的临时雇佣。1 《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101(a)(15)(L)条,8 U.S.C. § 1101(a)(15)(L)。L-1A身份类别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调往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临时工作。
加州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按要求证明申请人将在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雇佣受益人。审理主任随后根据申请人的动议重新开案,并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否决。我们驳回了申请人对该决定的上诉。申请人随后提交了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我们以逾期提交为由予以驳回。2 现本事项因第二次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提交至本办公室,申请人在该动议中主张,其先前逾期动议的迟延可予宽恕,因为该迟延超出其控制范围。
经审查,我们将重新开案,以审理先前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的实体内容。但是,基于下述理由,当前提交至本办公室的合并动议将被驳回,申请仍维持否决。
1 申请人此前曾代表受益人提交“新办公室”申请,该申请获批,有效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新办公室”是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经营不足一年的机构。8 C.F.R. § 214.2(l)(1)(ii)(F)。8 C.F.R. § 214.2(l)(3)(v)(C)的规定允许“新办公室”在申请获批之日起一年内支持高管或经理职位。 2 记录显示,申请人最初将其先前的动议材料邮寄至本办公室,尽管我们已明确指示动议不应直接邮寄至AAO。因此,我们将该动议退回申请人。尽管申请人随后将该动议邮寄至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说明中所指定的地址,但该动议未在规定的33天提交期限内送达指定提交地点,从而导致该动议逾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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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议要求
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事实理由,必须(1)说明将在重新开案程序中提供的新事实;且(2)由宣誓书或其他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复议动议必须证明我们的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根据决定作出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该决定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
8 C.F.R. § 103.5(a)(1)(i)的规定将我们重新开案或复议的权限限于申请人已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为获得复议,申请人不仅必须满足正式提交要求(例如提交填写完整的表格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并附正确费用),还必须证明批准该动议的正当理由。我们无法批准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参见8 C.F.R. § 103.5(a)(4)。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在本案中,所涉先前决定是我们对先前合并动议的驳回,该动议系逾期提交。
A. 复议动议
尽管申请人表示其提交的是合并的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但申请人并未主张,根据初始决定作出时的记录证据,驳回先前动议是错误的。申请人承认先前动议逾期,且未主张我们的驳回决定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复议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3)的法规要求,将被驳回。
B. 重新开案动议
申请人的重新开案动议基于一项主张,即其先前动议的延迟提交可由我们酌情宽恕。具体而言,法规允许在证明逾期合理且超出申请人控制范围的情况下,审查逾期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参见8 C.F.R. § 103.5(a)。申请人已通过当前的重新开案动议证明,其第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的迟延提交超出其控制范围。因此,我们将重新开案,以审查第一份重新开案动议的实体内容。3
我们将讨论的唯一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先前提交的重新开案动议中提交了新事实或证据,证明受益人将以高管身份受雇。
3 对于复议动议,不存在可比规定。8 C.F.R. § 103.5(a)。因此,我们无法宽恕申请人先前复议动议的逾期提交,且在此不处理该动议的实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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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O上诉决定
在我们的上诉决定中,我们讨论了受益人的工作职责、申请人的人员配置水平和组织结构、受益人的下属所履行的职责、业务性质以及公司业务活动的证据,并认定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受益人将以该法第101(a)(44)(B)条所定义的高管身份受雇。关于申请人业务活动的性质,我们观察到记录缺乏清晰性和一致性,并举例指出,商业执照等政府备案文件与实际开票活动之间存在差异。我们还认定,缺乏关于受益人日常职责及其下属职责的证据,且记录不支持申请人组织结构图中所描绘的多层级管理结构。
- 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
为支持其先前的重新开案动议,申请人提供了受益人的声明,并表示其提交的是先前已提交证据的副本,旨在澄清公司业务活动的性质。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事实并由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将“新事实”解释为与动议所提问题相关且此前未在程序中提交的事实,该程序包括原始申请。重述先前已陈述的事实或重新提交先前已提供的证据不构成“新事实”。
受益人的声明仅限于讨论申请人的业务活动。例如,他解释了为何申请人的商业执照显示该公司从事“冰淇淋机械批发分销”,尽管缺乏支持该公司从事此活动的证据。申请人的动议未提交与受益人作为CEO所履行的日常职责相关的新事实,也未提交与申请人员工在公司实际业务活动背景下所履行职责相关的新事实。然而,这些方面的证据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们驳回申请人的上诉。
因此,经审查,申请人的第一份重新开案动议未包含足以回应上诉驳回理由的新事实,也未证明上诉应予重新开案。基于此理由,我们将不改变驳回上诉的决定,申请仍维持否决。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