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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19299651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高等学位、特殊能力、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寻求第二优先移民分类,即作为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并寻求对此EB-2分类所附工作要求及劳工证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符合持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士分类资格,但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进而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上诉,认定申请人未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一致的信息,因而未能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本事项因重新开案动议再次提交至我们面前。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标准确立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见该法第291条,8 U.S.C. § 1361;Matter of Chawathe,25 I&N Dec. 369,375(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一、法律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新事实还必须与不利决定的理由相关。不符合适用要求的动议应予驳回。8 C.F.R. § 103.5(a)(4)。对于满足这些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移民福利资格的动议,我们可以予以批准。
为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的资格,即作为高等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人士。由于该分类要求个人的服务须由美国雇主寻求,因此需要另行证明豁免工作要求符合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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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均未界定“国家利益”一词,但我们在先例决定Matter of Dhanasar,26 I&N Dec. 884中确立了审理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分析框架。Dhanasar指出,在申请人确立EB-2分类资格后,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可行使裁量权,1 若申请人证明以下各项,则批准国家利益豁免:(1)该外国国民拟从事的事业兼具实质价值和国家重要性;(2)该外国国民处于有利地位以推进拟从事的事业;以及(3)权衡之下,豁免工作邀请要求进而豁免劳工证将有利于美国。
二、分析
作为初步事项,我们注意到,根据法规,动议的范围限于“先前的决定”。8 C.F.R. § 103.5(a)(1)(i)。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申请人是否提交了有书面证据支持的新事实,从而足以重新开案。经审查,我们认定该动议不符合8 C.F.R. § 103.5(a)(4)规定的重新开案动议要求。
我们在先前的决定中认定,申请人未能确立该申请的资格,因为她未就其拟从事的事业提供一致且具有证明力的信息。2 最初,申请人的“在美国的职业计划[涉及]与医疗保健或研究机构合作,就心理健康各领域开展重要研究,并为该领域的其他专业人士和学生提供专家建议和培训”,担任“临床研究协调员”。3 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她提供了一份更新的职业计划,反映出对其“整体拟从事事业”的实质性变更,称她将“以研究协调员、顾问和商业教练的身份提供我的专业知识,与在商业领域担任决策者角色的人士互动,就提高绩效和效率以及为其公司实现成果最大化提供建议。”她还表示,她是两家专注于数据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公司的共同所有人,且她的“拟从事事业是扩展[她的公司]的业绩,并继续创建新的人工智能模型,以便我能够解决公司和其他美国组织的重要问题。”申请人还表示,“在未来3年内”,她“打算攻读人工智能与人格理论博士学位”,且她的“另一个个人目标是继续寻求并投入时间从事志愿工作。”
申请人未在RFE回复中(或在上诉中)解释其具体拟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原因。最终,我们在否决中维持了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的RFE回复就其所拟从事事业的性质提出了一组新的事实,而该性质对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具有实质性影响。4 由于她未能一致地
1 另见Poursina v. USCIS,936 F.3d 868,2019 WL 4051593(第九巡回法院2019年)(认定USCIS批准或否决国家利益豁免的决定属裁量性质)。 2 我们在本事项中的先前决定为TD# 10422400(AAO 2021年4月22日)。 3 申请人最初提出的临床研究协调员职责系逐字复制自职业信息网络(O*NET)中该职业的介绍,网址为https://www.onetonline.org/link/summary/11-9121.01。 4 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确立资格。8 C.F.R. § 103.2(b)(12);Matter of Katigbak,14 I&N Dec. 45,49(Comm'r 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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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其拟从事的事业,我们认定她未证明Dhanasar分析框架下的任何要件,也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5
在动议中,申请人请求重新开案,以便她有机会补充记录证据,以“证明我能够通过我在心理学领域拥有超过15年的技能、知识和才能,支持和促进美国的财富与增长。”她主张,除其他事项外,该申请因“律师无效协助”而存在各种不准确之处,称她“不知道[她最初的职业计划]是关于什么”,因为该计划是由受雇于其律师律所的个人撰写的。6 她解释说,“[临床研究协调员职业]完全是由律师或[律所]的任何其他雇员确定的”,且“与我的专业背景和我在美国的职业意向不符”。她进一步声称,她向律师提供了审理主任在RFE中要求的所有证据,但不知道“实际发送给USCIS”的是什么文件,因为她“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接触该申请,且[RFE回复]是由[她的律师]拟定的。”7
在其动议中,她重申了其(首次在RFE回复中提出的)意图,即在美国“担任顾问心理学家,指导重要领导者并教导他们根据其人格做出有效和正确的决定”。然而,记录并不能证实她关于不知道其最初职业计划内容或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交的其他文件的主张。例如,2018年,她在随申请提交的最初职业计划的每一页上签名,其中她声明将担任“临床研究协调员”。她还在回应RFE时提供的2019年职业计划上签名,其中她仅顺便提及了最初所述的担任临床研究协调员的意向(而主要侧重于作为顾问、商业教练、教师、企业家和学生的其他拟从事工作活动)。我们还注意到,该申请第8部分包含申请人的签名,其中她证明“在美国法律下,如有伪证愿受处罚,本申请及随附证据均真实无误。”8 尽管申请人声称她不知道为支持申请而提交的文件内容,且“在任何时候都无法接触该申请”,但记录中的证据表明并非如此。9
5 见 Dhanasar,26 T&N Dec. 第889-90页。 6 申请人在其动议中解释称,“[关于本申请中律师无效协助的]投诉尚未向相关纪律主管机构提交。除了等待[律师事务所]对我的指控作出回应外,我正在寻找一名律师帮助我向纪律主管机构提交投诉。”如果申请人认为某律师或经认可代表在移民局执业期间存在犯罪、不道德或不专业行为,她可以向USCIS纪律顾问提交投诉。见 8 C.F.R. § 292.2(d)(1)。如需更多信息,见《AAO实务手册》第2章第2.10节《职业行为规则》,可访问 https://www.uscis.gov/administrative-appeals/aao-practice-manual/chapter-2-representation-of-parties-before-the-administrative-appeals-office。 7 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其USCIS记录的副本,她可以提交《信息自由法》请求(FOIA请求)。见 https://www.uscis.gov/records/request-records-through-the-freedom-of-information-act-or-privacy-act。 8 申请人在移民福利请求上的签名确立一项强有力的推定,即其知悉并同意该请求的内容。Matter of Valdez,27 I&N Dec. 496(BIA 2018)。 9 申请人必须以独立、客观的证据解决记录中的这一不一致之处,指明真相所在。Matter of Ho,19 I&N Dec. 582,591-92(BIA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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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是,申请人提供与最初为支持本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新证据以确立资格,将没有任何有益目的。正如我们在驳回申请人上诉的决定中所讨论的,申请人不得对申请作出重大变更,以使有缺陷的申请符合USCIS要求。见 Matter of Izummi,22 I&N Dec. 169,176(Assoc. Comm'r 1998)。如果对最初的批准请求作出重大、实质性变更,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申请,而不是寻求批准一项没有记录事实支持的申请。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在动议中提出新事实以确立所寻求福利的资格。
III. 结论
由于申请人未满足重新开案动议的要求,我们维持先前的结论,即申请人未确立国家利益豁免的资格,或在其他方面不应获得该豁免。
裁定: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