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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中心顾问 · EB-1A 杰出人才:上诉支持(2023年11月30日)

类别 EB-1A · 领域 商业 · 结果 上诉支持 · 讨论的标准 初始证据标准(三项)、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赴美继续工作及未来实质利益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支持上诉并撤销原审拒绝决定,认定申请人已证明其符合杰出能力分类资格;本次决定解决的是上诉阶段对原审最终实质审查结论的重新审查,并非对初始证据标准重新逐项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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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on de novo review, we will sustain the app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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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以大数据中心顾问身份提交I-140杰出能力(商业领域)移民申请,寻求美国EB-1A分类;原审认定其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但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认为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big data center consultant, seeks classification as an individual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in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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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le the Petitioner met the initial evidenti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requested classification, the record did not establish that he has sustained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ac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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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决定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主任拒绝申请:认定申请人满足初始证据要求,但未证明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处于领域顶尖少数比例。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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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诉

    申请人就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提出上诉,并提交书面论证意见,主张原审在法律和事实上有误、未整体考量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Appeal of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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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a brief stating that the Director erred in law and fact and failed to consider the totality of th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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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上诉审查

    AAO对本案问题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审拒绝、支持上诉。

    核对原文依据
    We review the questions in this matter de 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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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DER: The appeal is susta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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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初始证据标准(三项)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8 C.F.R. § 204.5(h)(3)(i)-(x)所列十项标准中至少满足三项;本案原审认定满足第(iv)、(vi)、(viii)项。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提交证据以满足杰出能力分类的初始证据要求。

原审意见

原审认定申请人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未在初始证据层面否定。

参与评审他人工作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第(iv)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项满足;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逐项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iv)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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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作者身份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第(vi)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项满足;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逐项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vi) Authorship of scholarly articles in the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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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声誉卓著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证明目的
证明满足第(viii)项标准。
AAO 如何评价
原审认定该项满足;AAO未在本次决定中重新逐项评价。
核对原文依据
(viii) Performed in a leading or critical role for organizations or establishments with distinguished repu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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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在决定中复述原审结论,确认申请人已满足三项初始证据标准,因此进入最终实质审查;本次上诉争议不在初始证据门槛。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rovided evidence sufficed to mee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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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Participation as a judge of the work of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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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实质审查: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及领域顶尖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Kazarian v. USCIS案所述两步审查中的最终实质审查。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主张原审在法律和事实上有误,未整体考量证据,其成就与认可足以证明处于领域顶尖。

原审意见

原审认为记录未证明申请人具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声誉,也未证明其属于领域顶尖的少数比例。

金融业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在其领域承担重要职责并取得成就。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表明申请人负责处理重大金额交易的金融业数据中心。
核对原文依据
responsible for the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and maintenance of financial industry data centers which handle transactions of significant w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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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全国认可及领导制定中国国家技术标准团体的广泛材料

证明目的
证明申请人获得全国认可并处于领域顶尖。
AAO 如何评价
AAO认定这些材料构成申请人作为领域专家获得全国认可的广泛记录,包括被任命领导多个制定中国国家技术标准的团体。
核对原文依据
including his appointment to and leadership of various groups that set national technological standards fo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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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重新审查全部记录后认为,申请人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处理重大金额交易的金融业数据中心,并有大量材料显示其作为专家获得全国认可,包括被任命领导制定中国国家技术标准的多个团体;据此认定其成就与认可足以证明处于领域顶尖并具有持续声誉。

核对原文依据
we conclud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demonstrated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he is one of the few who has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his field of endeav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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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cord also includes extensive documentation of the Petitioner's national recognition as an expert in his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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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继续工作及未来实质利益 本项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1)(A)条要求申请人赴美继续在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入境将实质性惠及美国。

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意图赴美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

原审意见

原审未在决定摘要中单独论述该项;AAO在最终审查中一并认定。

AAO 认定与理由

AAO依据记录认定申请人意图赴美继续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入境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从而满足该要件。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indicates that the Petitioner intend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o continue to work in his field of expertise and that his entr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will prospectively substantially benefit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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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原审已认定满足第(iv)、(vi)、(viii)三项初始证据标准,本次上诉争议集中在最终实质审查;核对材料时应区分初始门槛与最终实质审查两个阶段。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concluded that the provided evidence sufficed to meet three of the ten initial evidentiary criteria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2 页
    the Director proceeded to conduct a final merits 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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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AAO对最终实质审查的认定依赖两项事实——金融业数据中心处理重大金额交易,以及申请人参与制定中国国家技术标准的团体并担任领导;可据此核对相应材料。
    核对原文依据
    handle transactions of significant wo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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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pointment to and leadership of various groups that set national technological standards fo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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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提示:本案未主张一次性重大国际公认奖项,决定脚注明确该点;不应将三项标准满足等同于最终实质审查自动通过。
    核对原文依据
    The evidence does not indicate, and the Petitioner does not claim, that he has a one-time achie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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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卷号:28511240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对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决定的申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杰出能力)

申请人是一名大数据中心顾问,寻求被归类为商业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1)(A)条,8 U.S.C. § 1153(b)(1)(A)。这一第一优先类别使移民签证可提供给那些能够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证明其杰出能力、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的人。

内布拉斯加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虽然申请人满足了所请求类别的初步证据要求,但记录未能证明其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属于已升至其 endeavor 领域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此事现因上诉而由本办公室审理。8 C.F.R. § 103.3。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本办公室对此事项中的问题重新审查(de novo)。Matter of Christo'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经重新审查,本办公室将支持上诉。

如果个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该能力已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得到证明,且其成就已通过大量文件在其领域内获得认可;该个人寻求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杰出能力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则该个人有资格获得杰出能力类别。该法第203(b)(1)(A)条。

“杰出能力”一词仅指那些“已升至其 endeavor 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个人。8 C.F.R. § 204.5(h)(2)。实施条例8 C.F.R. § 204.5(h)(3)规定了一项多部分分析。首先,申请人可以证明一次性成就(即一项重大、国际公认的奖项)。如果该申请人未提交此证据,则其必须提供符合8 C.F.R. § 204.5(h)(3)(i)-(x)所列十类中至少三类的文件(包括奖项、某些媒体中的已发表材料以及学术文章等项目)。8 C.F.R. § 204.5(h)(4)的条例允许申请人

原文第 2 页

在能够证明8 C.F.R. § 204.5(h)(3)(i)-(x)的标准不易适用于该个人职业的情况下,提交可比材料。

如果申请人满足这些初步证据要求,本办公室随后在最终实质审查中考虑所提供材料的整体情况,并评估记录是否显示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并证明该个人属于该 endeavor 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见 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讨论两部分审查,即首先对文件进行计数,然后,如果满足所需数量的标准,则在最终实质审查的背景下予以考虑);另见 Visinscaia v. Beers, 4 F. Supp. 3d 126, 131-32 (D.D.C. 2013);Rijal v. USCIS, 772 F. Supp. 2d 1339 (W.D. Wash. 2011)。

申请人寻求在美国担任大数据中心顾问。审理主任认定所提供的证据足以满足8 C.F.R. § 204.5(h)(3)(i)-(x)中十项初步证据标准中的三项1:

  • (iv) 作为他人工作的评判人参与;
  • (vi) 在该领域撰写学术文章;以及
  • (viii) 在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

由于申请人满足了初步证据要求,审理主任进而按照Kazarian案所述进行最终实质审查,596 F.3d at 1119-20。在整体审查申请后,审理主任认定申请人的文件未能证明其拥有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且其成就已在其专业领域内获得认可,从而属于已升至其 endeavor 领域最顶端的那一小部分人。该法第203(b)(1)(A)条;8 C.F.R. § 204.5(h)(2)-(3);一般见6 USCIS Policy Manual F.2(B)(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描述最终实质分析的考虑因素)。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称审理主任在法律和事实上有错误,且在其分析中未能考虑证据的整体情况。在审查整个记录后,本办公室认定申请人已以优势证据证明其属于已升至其 endeavor 领域最顶端的那少数人之一。证据表明,申请人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处理重大价值交易的金融行业数据中心。记录还包括申请人作为其领域专家获得国家认可的广泛文件,包括其被任命为并为多个制定中国国家技术标准的团体担任领导职务。记录的整体情况,包括申请人的成就和获得的认可,证明申请人属于其 endeavor 领域最顶端的一小部分人,且其拥有所需的持续赞誉。同上。

1 证据未表明,且申请人也未主张,其拥有8 C.F.R. § 204.5(h)(3)下的一次性成就。

原文第 3 页

最后,记录表明申请人打算进入美国以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且其进入美国将未来实质性惠及美国。因此,其已确立其获得杰出能力类别的资格。

命令:上诉获支持。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3-11-30)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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