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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28788592 日期:2023年11月30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是一名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经理,寻求根据就业类第二优先(EB-2)移民签证类别进行分类,并豁免该类别的职位邀请要求。参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2)(B)(i)条,8 U.S.C. § 1153(b)(2)(B)(i)。如果申请人证明豁免这些美国工人保护措施将“符合国家利益”,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裁量权免除职位邀请——以及该类别相关的美国劳工部(DOL)认证要求。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代理主任否决了申请。主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申请人拟从事的事业具有“实质价值”。但主任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未能证明其作为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成员符合所请求移民签证类别的资格,也未能证明国家利益豁免的整体实质。在上诉中,申请人主张其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特殊能力”非公民均符合所请求签证类别的资格。参见该法第203(b)(2)(A)条。他还主张主任忽视了支持豁免请求的证据。
记录显示,截至上诉提交时,申请人尚未收到关于申请的书面决定。此外,主任的决定未考虑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符合所请求签证类别的资格。因此,我们将撤回该决定,并将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与以下分析一致的新决定。
当USCIS否决申请时,该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否决的具体理由”。8 C.F.R. § 103.3(a)(1)(i)。一般而言,USCIS必须“通过普通邮件寄送至受影响方的……最后已知地址”送达书面决定。8 C.F.R. § 103.8(a)(1)(i)。
USCIS记录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3月向该机构通知了其当前地址。参见该法第266(b)条,8 U.S.C. § 1306(b)(要求非公民在10天内通知USCIS地址变更,否则面临刑事罚款、遣返或两者兼有)。次月,主任签发了关于申请的书面决定。申请人称USCIS在线系统及时通知了他该否决。但他表示,约两周后他通知该机构他未收到解释否决具体理由的书面决定副本。由于在33天上诉截止日期前几天仍缺乏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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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参见8 C.F.R. § 103.3(a)(2)(i)、103.8(b),申请人及时提交了上诉。一个月后,在仍未收到解释申请被否决的书面决定的情况下,他提交了一份书面论证意见,针对主任先前补充证据请求中所述的所有潜在否决理由。参见表格 I-290B,《上诉或动议通知》,第2部分 l.b,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forms/i-290b.pdf(允许上诉人在提交上诉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另见8 C.F.R. § 103.2(a)(1)(将表格说明纳入法规)。
由于申请人未在其当前地址及时收到书面决定,我们将此事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时,主任应考虑并处理申请人作为特殊能力非公民符合所请求EB-2类别的资格。假设主任继续认定申请人不符合所请求福利的资格,主任应及时向申请人当前地址签发新决定,并将此事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参见8 C.F.R. § 103.4(a)(1)、(4)。在认证案件时,主任应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认证后30天内提交书面论证意见或放弃30天期限。参见8 C.F.R. § 103.4(a)(2)。
命令:主任的决定被撤回。此事发回重审以作出新决定,该决定——如果对申请人不利——应认证至我们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