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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8866500 日期:2020年10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 I-129,L-1A 经理或高管申请表
申请人寻求根据 L-1A 跨国公司调派人员非移民分类,雇用受益人担任运营副总监。移民与国籍法(本法)第 101(a)(15)(L) 条,8 U.S.C. § 1101(a)(15)(L)。L-1A 分类允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将符合条件的外国雇员临时调派至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工作。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否决了该申请,认定记录未能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以经理或高管身份受雇。
在本程序中,申请人负有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本法第 291 条,8 U.S.C. § 1361。经重新审查,我们将支持上诉。
为确立 L-1A 非移民签证分类的资格,符合资格的组织必须在受益人申请入境美国之前的三年内,连续一年雇用受益人“以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身份”工作。本法第 101(a)(15)(L) 条。此外,受益人必须寻求临时进入美国,以经理或高管身份继续为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同上。
“经理身份”是指在组织内的任职,其中雇员主要管理该组织,或该组织的部门、分支机构、职能或组成部分;监督和控制其他主管、专业或经理雇员的工作,或管理该组织内或该组织部门或分支机构内的一项基本职能;在组织层级内的高级层面或就所管理的职能对人事行动或职能拥有权限;并对该雇员拥有权限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法第 101(a)(44)(A) 条。
“经理身份”的法定定义同时涵盖“人事经理”和“职能经理”。见本法第 101(a)(44)(A)(i) 和 (ii) 条。“职能经理”一词通常适用于受益人不监督或控制下属员工的工作,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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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管理组织内一项“基本职能”的情形。见本法第 101(a)(44)(A)(ii) 条。如果申请人主张受益人管理了一项基本职能,则必须清楚描述在管理该基本职能中所履行的职责。此外,申请人必须证明:
(1) 该职能是一项明确界定的活动;(2) 该职能是“基本的”,即对组织而言是核心的;(3) 受益人主要是管理而非履行该职能;(4) 受益人在组织层级内或就所管理的职能在高级层面行事;以及 (5) 受益人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见 Matter of G- Inc.,Adopted Decision 2017-05(AAO,2017年11月8日)。
在此,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为符合资格的组织担任职能经理。申请人已实质性地描述了其作为首席系统管理员的职责;已清楚界定对其全球运营至关重要的系统运营职能;已证明受益人主要是管理该职能而非履行该职能;已证明受益人就所管理的职能在高级层面行事;并已证明受益人对该职能的日常运营行使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已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受益人在国外担任职能经理。因此,我们将支持上诉。
命令:上诉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