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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护理员 · EB-3 职业移民:上诉驳回(2024年10月1日)

类别 EB-3技术工人 · 领域 医疗 · 结果 上诉驳回 · 讨论的标准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要求的36个月全职PCA经验、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否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的合格经验、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要求的学历(高中文凭或同等外国学历)
不成立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要求的36个月全职PCA经验、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否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的合格经验、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要求的学历(高中文凭或同等外国学历)

AI 翻译,非官方,以原文为准。译文由模型按原文段落生成,法规引用与判例名保留英文;USCIS 隐去的姓名与机构以「[已隐去]」表示。

本次裁决与影响

AAO驳回上诉(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本次实际解决的问题是:维持主任关于受益人未证明所提供职位合格经验的拒绝理由;同时撤回主任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AAO还指出记录缺乏受益人学历证明文件,但主任未就此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未来提交材料时必须证明学历要求。驳回上诉不等于批准申请;申请仍因未证明36个月全职PCA经验而被拒绝。

核对原文依据
ORDER: The appeal is dismi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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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as not demonstrat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for the offere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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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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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公司,拟以EB-3技术工人类别为受益人申请I-140,职位为个人护理员(PCA)。劳工证要求美国高中文凭或同等外国学历,以及至少36个月“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且不接受替代职业经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声称自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在黎巴嫩一家医疗公司担任PCA,约71个月全职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 a provider of home healthcare services, seeks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s a personal care attend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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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least 36 months of experience "in the job off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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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stated thatl I a medical company, employed him as a PCA from July 2014 to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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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初次提交

    公司提交I-140,请求将受益人归类为EB-3技术工人,职位为PCA;初次提交时缺少受益人合格经验的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 requests his classification under the employment-based, third-preference (EB-3) immigrant visa category as a "skilled wor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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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s initial filing lacked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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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补件

    针对德州服务中心的补件通知,公司提交前雇主总经理信函、向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的雇用和离职通知、工资单及公司“商业模式”文件。

    核对原文依据
    In response to the Director's request for evidence (RFE), however, the Petitioner provided a letter f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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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copies of "hiring" and "leaving" notices addressed to Lebanon's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NS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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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further submitted copies ofthe Beneficiary's paystubs froml land its "business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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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补件后意向拒绝

    补件约一年后,主任发出意向拒绝通知,质疑受益人实际从事销售而非PCA、网站未显示居家护理服务、访客签证申请中的销售代表经历,以及离职通知同日异地签署的可能性。

    核对原文依据
    About a year after issuing the RFE, the Director mailed the Petitioner a notice ofintent to deny (NOID) the pet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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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rmer employer signed the notice on the same day whil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housands of miles a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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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意向拒绝回应

    公司提交受益人陈述、前雇主信函、黎巴嫩医院信函、患者儿子信函及更多工资单,解释同时从事多份工作、远程工作及离职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核对原文依据
    The Petitioner's NOID response included a statement from the Benef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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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Beneficiary stated that he signed the I Ileaving notice on June 17, 2020 and immediately e-mailed it to the company's general manager in Leban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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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Petitioner also submitted: letters from I I a Lebanese hospital, and a patient's son; and additional I I paystu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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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审拒绝决定

    主任拒绝申请,认定公司未证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并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其合格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of the Texas Service Center denied the petition and the Petitioner's following combined motions to reopen and re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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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重新开放动议

    公司提交重新开放动议,附前雇主另一封信、受益人据称服务过的36名客户名单及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工时表。

    核对原文依据
    In its following motion to reopen, the Petitioner submitted: another letter from list of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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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动议后主任再次认定

    主任再次认定PCA合格经验证据不足,指出客户名单未列职责、存在时间空档、工时表大多难以辨认且有时每日仅4至5小时,并质疑离职通知的送达方式。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gain found insufficient evidence of the Beneficiary's claimed qualifying experience as a PCA with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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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Director also found the timesheets largely ille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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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上诉

    公司上诉,主张主任忽视证据且虚假陈述认定“毫无根据”;上诉时提交更清晰的工时表副本。

    核对原文依据
    On appeal, the company contends that the Director disregarded evidence and calls the misrepresentation finding "bas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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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 appeal, the Petitioner submits clearer copies of I Itime she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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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证据分析

按争议点查看申请主张、原审意见、具体证据与 AAO 理由。点击每项标题可展开或收起。

受益人是否在优先日期前具备劳工证要求的36个月全职PCA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申请人须在优先日期前证明受益人满足劳工证的全部要求;劳工证未特别说明时,所需经验指全职经验;全职一般指每周至少35小时,即每月至少140小时。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Matter of Boodell & Domanskis, LLC, 2012-PER-01275;DOL Field Memorandum No. 48-94;Matter of 1 Grand Express, 2014-PER-00783。

申请人主张

公司主张受益人自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在黎巴嫩公司担任全职PCA,满足36个月经验要求;上诉时提交更清晰工时表以证明工作时数。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公司未证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重新开放动议后再次认定证据不足,指出客户名单未列职责、存在时间空档、工时表难以辨认且有时每日仅4至5小时。

前雇主总经理信函(补件时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自2014年7月起全职雇用受益人为PCA,并描述职责;同时说明2017年12月起另以独立承包商身份支付其销售骨科植入物报酬。
AAO 如何评价
该信函按8 C.F.R. § 204.5(l)(3)(ii)(A)陈述了公司自2014年7月起雇用受益人为全职PCA并描述其职责,且与劳工证及NSSF通知一致;但信函本身不能证明具体工作时数达到全职标准。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具体工时记录以证明每月至少140小时。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stent with 8 C.F.R. § 204.5(1)(3)(ii)(A), the letter states that the company began employing the Beneficiary as a full-time PCA in July 2014 and describes hi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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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SF雇用通知和离职通知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于2014年7月雇用受益人、受益人于2020年6月从公司离职。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这些通知与劳工证及前雇主信函一致,属于独立客观证据,可证明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但未记载具体工作时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全职工作时数;离职通知的签署日期和送达方式曾被主任质疑,AAO未据此否定雇佣关系。
核对原文依据
Consistent with the information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andl lletter, the NSSF hiring notice states the company's hiring of the Beneficiary in Jul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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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补件及意向拒绝回应时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持续支付受益人报酬,并显示2017年12月起同时以PCA和销售代表身份支付。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工资单属于独立客观证据,可证明雇佣关系及持续支付;但工资单不直接显示PCA工作小时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显示每月PCA工作小时数;销售代表工资单无税费或社保扣款,支持其独立承包商身份,但不解决PCA全职时数问题。
核对原文依据
The monthly paystubs consecutively run from July 2014 to January 2018 and include a couple of other months in 2018 and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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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the record includes copies ofl lpaystubs for the Beneficiary continuously from July 2014 to June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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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模式”文件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同时提供医疗设备和居家护理服务,回应主任关于网站未显示居家护理服务的质疑。
AAO 如何评价
AAO未在结论中赋予该文件独立证明工作时数的效力;主任曾引用网站称公司仅供应医疗设备,公司总经理回应网站未反映全部服务。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直接证明受益人的PCA工作时数。
核对原文依据
business model document states that the company provides both medical devices and home care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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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陈述(意向拒绝回应时提交)

证明目的
解释2012年至2020年间同时从事多份工作、2017年4月从另一公司辞职、2017年12月起以独立承包商身份为现公司从事销售,以及2020年6月17日签署离职通知后立即电邮给总经理。
AAO 如何评价
AAO采纳其解释用于否定故意虚假陈述,但未据此认定PCA全职时数充足;AAO指出NSSF文件未完全核实其关于另一公司经历的主张。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提供2017年6月后PCA工时记录;陈述本身不能替代客观工时证据。
核对原文依据
He stated that he often simultaneously worked two or more jobs between 2012 and 2020 to earn extra money to support his growing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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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医院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自2010年4月至2014年以“自由职业”PCA身份每周工作近40小时。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因受益人未在劳工证上列出该经历而赋予很低证明力;AAO未在最终分析中依据该信函认定额外全职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劳工证未列该经历;NSSF证书也未明确列出医院经历。
核对原文依据
Further, the Director gave little evidentiary weight to the hospital letter because the Beneficiary did not list this purported PCA experience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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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儿子信函

证明目的
证明2015年受益人通过公司协助一名髋关节置换术后患者。
AAO 如何评价
主任因信函仅显示一个月的协助而赋予很低证明力,并指出公司未提交更多来自该患者的文件;AAO未据此补足36个月全职经验。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仅涉及一个月,且无独立工时记录。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afforded the letter from the patient's son little evidentiary value because it indicates that the Beneficiary assisted the patient for only one 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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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名客户名单及护理日期(重新开放动议时提交)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为公司服务过的客户及护理期间。
AAO 如何评价
主任指出名单未列受益人职责,且客户之间存在时间空档(如2016年2月13日至3月1日后直到2016年8月才有下一客户);AAO未认定该名单足以证明全职时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列职责、存在时间空档、未显示每月工作小时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Director faulted the client list for omitting the Beneficiary's du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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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工时表(重新开放动议时提交,上诉时提交更清晰副本)

证明目的
证明受益人每月为PCA工作至少140小时,从而满足全职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审查更清晰副本后认定,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间仅21个月达到每月至少140小时;即使合计全部工时,月均约132小时,低于全职门槛。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2017年6月后无工时表;2015年11月起PCA工时不再稳定,部分月份完全没有PCA工作;无法按兼职折算补足36个月全职等效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They show that the Beneficiary worked for at least 140 hours a month: from July 2014 through October 2015; from September 2016 through October 2016; from December 2016 through January 2017; and in May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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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so, the time sheets show that, beginning in November 2015, he did not regularly work as many hours for the company as a PCA as he did previous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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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工资单及NSSF通知等独立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受益人入境美国)雇用其为PCA;记录还显示工资单持续至2020年6月离职,但入境后仅按销售代表支付。工时表则用于审查全职时数,未能证明满足36个月全职要求。更清晰工时表显示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间仅21个月达到每月至少140小时,即使合计全部工时也仅月均约132小时。2017年6月后没有工时表,且此前部分月份完全没有PCA工作,故无法按兼职折算补足36个月全职等效经验。

核对原文依据
Despite the Director's findings,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demonstrates that I Iemployed the Beneficiary as a PCA from July 2014 until he entered the United States in August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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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s, from July 2014 to June 2017, the Beneficiary worked full-time only 21 of the 36 mont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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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etitioner, however, has not submitted any I I time sheets for the Beneficiary dated after June 20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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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否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的合格经验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虚假陈述须“deliberately made with knowledge of their falsity”,且须具有实质性;对虚假陈述认定应“closely scrutinize”其事实基础。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8;Matter of Y-G-, 20 I&N Dec. 794, 797。

申请人主张

公司主张主任的虚假陈述认定“毫无根据”,受益人陈述其无意虚假陈述任何重要事实。

原审意见

主任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受益人的合格经验。

公司总裁关于审查受益人资格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公司在提交劳工证前审查了受益人的资格并相信其具备至少36个月全职PCA经验,无故意虚假陈述意图。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该陈述可信,并据此认定记录不支持故意虚假陈述。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未指出缺失;AAO未要求进一步证明公司主观意图。
核对原文依据
The company's president credibly stated that, before offering the job to the Beneficiary, he review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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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关于无意虚假陈述的陈述

证明目的
证明其在2021年填写劳工证时真诚相信自己以全职方式担任PCA。
AAO 如何评价
AAO认为工时表虽不能证明全职性质,但显示公司在该期间雇用其为PCA,且在某些日、周、月其工作许多小时超过全职;受益人可能真诚相信时数足够。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工时表未覆盖全部客户,可能存在缺失;但AAO据此认为不足以认定故意虚假陈述。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however, demonstrates that I I employed him as a PCA during that period and that - during certain days, weeks, and months - he worked many hoursbeyond full-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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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认为记录不支持主任的故意虚假陈述认定;公司总裁可信地表示在提供职位前审查了受益人资格(包括前雇主雇用核实信)并相信其具备至少36个月全职经验,AAO据此撤回主任对公司故意虚假陈述的认定。受益人可能真诚相信自己工作足够时数构成全职,且工时表未覆盖客户名单上全部客户,可能存在缺失。AAO因此撤回主任的相反认定。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does not support the Director's finding that the Petitioner willfully misrepresented the Beneficiary's qualifying experience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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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neficiary could have genuinely believed that he worked for enough hours as a PCA to constitute full-time 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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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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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否满足劳工证要求的学历(高中文凭或同等外国学历) 本项未获认可

本案适用标准

技术工人申请须包括证明受益人满足随附劳工证全部职位要求的文件证据。8 C.F.R. § 204.5(l)(3)(ii)(B)。

申请人主张

受益人在劳工证上声称拥有学士学位,但记录中未提交学历证明文件。

原审意见

主任未处理该问题。

劳工证中受益人关于学士学位的自述

证明目的
表明受益人声称拥有学士学位,以满足高中文凭或同等学历要求。
AAO 如何评价
AAO指出该自述本身不是文件证据,记录中缺乏学历证明文件。
缺失、矛盾与适用限制
缺少学位证书、成绩单或学历评估等文件证据;主任未就此发出补件通知。
核对原文依据
The Beneficiary attested on the labor certification that he has a bachelor's de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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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 认定与理由

AAO指出,尽管主任未处理,但劳工证要求美国高中文凭或同等外国学历;受益人虽在劳工证上自述拥有学士学位,记录仍缺乏证明其满足该学历要求的文件证据。AAO同时指出主任未就此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未来提交材料时公司必须证明受益人满足学历要求。

核对原文依据
The record lacks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the Beneficiary met the job's educational requi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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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irector did not notify the Petitioner of this evidentiary de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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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与适用边界

以下为基于本案的材料核对提示,不是 AAO 对其他案件的裁定。

  • 阅读提示:核对工时表时,应以每月至少140小时(每周35小时×4周)为全职口径,逐月计算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间达到该门槛的月份数;AAO认定仅21个月达标,月均约132小时。
    核对原文依据
    As a month includes four weeks, the Petitioner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Beneficiary worked as a PCA at least 140 hours a month.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5 页
  • 阅读提示:兼职经验可按工作时数折算为全职等效经验,但须有相应工时记录;本案2017年6月后无工时表,且此前部分月份无PCA工作,故无法完成折算。
    核对原文依据
    experience depends on the length of employment and the number of hours worked a week.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Thus, the current record does not establish that, after June 2017, he more likely than not worked enough hours as a PCA to equate to the requisite 36 month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 阅读提示:学历要求是劳工证列明的职位要求,需有文件证据证明;本案记录仅有受益人在劳工证上的自述,缺少学位证书或同等学历证明。
    核对原文依据
    But a skilled worker petition must include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a beneficiary meets all job requirements of an accompanying labor certification.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7 页
  • 阅读提示:AAO撤回故意虚假陈述认定,仅表示该认定不成立,不构成对申请资格的批准;经验不足仍是拒绝理由。
    核对原文依据
    We will therefore withdraw the Director's contrary finding.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We will therefore affirm the petition's denial on this ground.
    查看英文原件 ·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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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全文

原文第 1 页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3950604 日期:2024年10月1日

对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决定的上诉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技术工人)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拟雇用受益人担任个人护理员。该公司请求将其归类为基于就业的第三优先(EB-3)移民签证类别下的“技术工人”。见《移民与国籍法》(该法)第203(b)(3)(A)(i)条,8 U.S.C. § 1153(b)(3)(A)(i)。企业可在该类别下担保非公民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以从事要求至少两年培训或经验的工作。同上。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驳回了申请以及申请人随后提出的合并重新开案和复议动议。审理主任认定,该公司未能证明受益人具备所提供职位所需的合格经验。审理主任还认定,申请人和受益人在美国劳工部(DOL)随附的认证中故意虚假陈述了其合格经验。在上诉中,该公司主张审理主任忽视了证据,并称虚假陈述的认定“毫无根据”。

申请人负有以优势证据证明其符合所请求福利资格的责任。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行使重新审查的上诉审查权,见 Matter of Christa's, Inc., 26 I&N Dec. 537, 537 n.2 (AAO 2015),我们认定记录不支持虚假陈述的认定,但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事先经验所要求的全职性质。因此,我们将驳回上诉。

一、法律

作为技术工人移民通常遵循三步程序。首先,潜在雇主必须获得DOL认证,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工人能够、愿意、合格且可从事所提供职位;且非公民在该职位上的永久就业不会损害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工人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该法第212(a)(5)(A)(i)条,8 U.S.C. § 1182(a)(5)(A)(i)。

其次,雇主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提交经DOL批准的劳工证及移民签证申请。该法第204(a)(1)(F)条。除其他事项外,

原文第 2 页

USCIS须确定非公民受益人是否符合DOL认证职位的要求以及所请求的移民签证类别。8 C.F.R. § 204.5(l)(3)(ii)(D)、(4)。

最后,如果USCIS批准申请,受益人可在美国境外申请移民签证,或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见该法第245(a)条,8 U.S.C. § 1255(a)。

二、分析

A. 所需经验

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在申请的优先日期之前符合所提供职位的所有DOL认证要求。Matter of Wing's Tea House, 16 I&N Dec. 158, 160 (Acting Reg'l Comm'r 1977)。本申请的优先日期为2020年6月17日,即DOL受理劳工证申请进行处理的日期。见 8 C.F.R. § 204.5(d)(说明如何确定申请的优先日期)。

在评估受益人的资格时,USCIS必须审查随附劳工证中的职位提供部分,以确定职位的最低要求。USCIS既不得忽视认证条款,也不得施加未明示的要求。见,例如,Madany v. Smith, 696 F.2d 1008, 1015 (D.C. Cir. 1983)(认定“DOL拥有设定劳工证内容的权力”)(原文强调)。

申请人的劳工证载明所提供个人护理员(PCA)职位的最低要求为美国高中文凭或其外国同等学历,以及至少36个月“在所提供职位中”的经验。劳工证还表明,该公司不接受替代职业的经验。

除非另有说明,劳工证上要求的经验指全职经验。见 Matter of Boodell & Domanskis, LLC, 2012-PER-01275, *3 (BALCA May 11, 2016)(仅因劳工证如此规定而接受兼职经验为合格经验)。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截至2020年6月17日,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中拥有至少36个月的全职经验。

在劳工证上,受益人声明,截至申请的优先日期,他在黎巴嫩获得了约71个月的全职合格经验。他表示,[已隐去]一家医疗公司自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雇用他担任PCA。他在劳工证上未列出任何其他经验。

作为合格经验的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交受益人前雇主的信函。8 C.F.R. § 204.5(l)(3)(ii)(A)。该信函必须包括雇主的名称、职称和地址,并描述受益人的经验。同上。“如果此类证据无法获得,与[非公民]经验相关的其他文件……将被考虑。”8 C.F.R. § 204.5(g)(1)。

申请人的初始提交缺乏受益人合格经验的证据。然而,在回应审理主任的证据请求(RFE)时,申请人提供了一封来自

原文第 3 页

总经理的信函。该信函符合 8 C.F.R. § 204.5(l)(3)(ii)(A),载明该公司自2014年7月起雇用受益人担任全职PCA,并描述了他的职责。该信函还载明,2017年12月,[已隐去]开始以全职独立承包商身份向其支付报酬,为公司销售骨科植入物。尽管劳工证遗漏了销售职位,但该信函表明,在受益人担任销售代表期间,他同时继续作为PCA全职为公司工作。

申请人还提交了寄给黎巴嫩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的“雇用”和“离职”通知副本。该基金提供强制性保险,涵盖雇员及其受抚养人在雇员工作年限内的保障。见,例如,The Ctr. for Soc. Sci. Rsch. & Action,“Social Protection in Lebanon: 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https://civilsociety-centre.org/content/social-protection-lebanon-national-social-security-fund-nssf。雇主和雇员以及黎巴嫩政府均向该基金缴费。同上。

与劳工证和[已隐去]信函上的信息一致,NSSF雇用通知载明该公司于2014年7月雇用受益人。离职通知载明他于2020年6月从该公司辞职。申请人还提交了受益人在[已隐去]的工资单副本及其“商业模式”。月度工资单从2014年7月连续至2018年1月,并包括2018年和2019年的其他几个月。工资单显示,自2017年12月起,受益人每月收到两份工资单:一份作为PCA;另一份作为销售代表。工资单表明,截至受益人离开[已隐去]时,他作为PCA每月赚取200万黎巴嫩镑,目前约合22美元,作为销售代表每月赚取300万黎巴嫩镑,约合33美元。见 XE Currency Converter, www.xe.com/currencyconverter/。销售代表工资单未显示从受益人工资中扣除任何税款或社会保障金。这支持[已隐去]关于其作为销售代表以独立承包商身份工作的陈述。商业模式文件载明,该公司同时提供医疗设备和居家护理服务。

在发出RFE约一年后,审理主任向申请人邮寄了驳回意向通知(NOID)。NOID指称受益人并非作为PCA为[已隐去]工作,而是作为销售代表。NOID指出,在2018年1月的美国访客签证申请中,受益人声明当时[已隐去]雇用他担任“高级销售代表”。NOID还引用了一个黎巴嫩商业网站。该网站称[已隐去]供应医疗设备和器械,但未表明其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此外,尽管受益人在劳工证或其表格I-485(身份调整申请)上未列出任何其他合格经验,但其美国访客签证申请称,他此前曾在另一家黎巴嫩公司[已隐去]担任“医疗销售代表”,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1 NOID还质疑[已隐去]离职通知的真实性,该通知表明其由受益人和公司总经理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受益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是在2019年8月。因此,NOID认定受益人和其

1 NSSF雇用证明未将[已隐去]列为前雇主。但记录未表明受益人是否作为独立承包商为[已隐去]工作,以及该非雇员身份是否会阻止该公司在NSSF证明上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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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雇主在相隔数千英里的不同国家于同一天签署该通知是“不可能的”。见 Matter of Ho, 19 I&N Dec. 582, 591 (BIA 1988)(要求申请人以指向真相所在的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

申请人的NOID(意向拒绝通知)答复中包含受益人的一份陈述。他表示,在2012年至2020年间,他经常同时从事两份或更多工作,以赚取额外收入来供养其不断壮大的家庭。2 例如,2014年开始在I   I担任PCA时,他说他还在业余时间担任I   I的销售代表。他表示,2017年4月,在I   I以高于I   I的佣金率向他提供额外的销售代表工作后,他辞去了I   I的工作,并于2017年12月作为独立承包商开始为     从事销售工作。如前所述,NSSF文件并未完全证实这一主张。

受益人表示,2019年8月进入美国后,他为I   I“远程”工作。他说,COVID-19疫情开始后,他无法立即离开美国。此外,他说黎巴嫩银行系统后来开始崩溃,导致该国货币贬值。受益人表示,他于2020年6月17日签署了I   I离职通知,并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该公司在黎巴嫩的总经理。他说,I   I需要将该文件交给NSSF,以终止受益人的保险福利以及公司为其向该基金缴款的义务。

申请人还提交了:来自I   I、一家黎巴嫩医院和一名患者儿子的信件;以及额外的I   I工资单。月度工资单显示,从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他从公司辞职,I   I持续向受益人支付工资。因此,记录中包含从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受益人连续的I   I工资单副本。3

__  I的信件称,该公司为术后康复患者和老年人提供居家护理服务。该公司的总经理表示,NOIR(意向撤销通知)所引用的黎巴嫩商业网站并未反映公司的全部服务,他将要求网站添加缺失的服务。4 医院表示,受益人从2010年4月至2014年开始为     工作期间,作为“自由职业”PCA每周工作近40小时。患者儿子的信件称,通过I   I,受益人在2015年患者接受髋关节置换手术后为其提供了协助。

审理主任认定,受益人声称在I   I担任PCA的合格经验证据不足。审理主任对患者儿子的信件赋予很小的证据价值,因为该信件表明受益人仅协助患者一个月。审理主任还指责申请人未提交来自I   I的额外文件以确认受益人对患者的协助。此外,审理主任对医院信件赋予很小的证据权重,因为受益人未在劳工证上列出这一所谓的PCA经验。5

2 记录显示,受益人于2012年结婚,他和配偶于2013年和2015年各育有一子。 3 工资单显示,一旦受益人于2019年8月进入美国,     I仅作为销售代表向其支付工资。由于他在美国,他推定无法作为PCA向黎巴嫩的客户提供直接协助。 4 该网站目前称,除销售医疗设备和器械外,I   I还提供“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协助服务”以及“老年人或残疾人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5 NSSF证明也未明确列出受益人的医院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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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随后的重新开案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来自        的另一封信;一份列有受益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据称服务过的36名I   I客户及其护理日期的清单;以及他在该公司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的时间表副本。该信称,受益人通过“电子通信”将2020年6月17日的离职通知发送给I   I。该公司的总经理表示:“该文件由[受益人]签署,并交付至我们办公室,由我签署并提交给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审理主任再次认定,受益人声称在I   I担任PCA的合格经验证据不足。审理主任指责客户清单遗漏了受益人的职责。审理主任还指出,清单中受益人对客户的协助之间存在时间空白。例如,清单显示受益人从2016年2月13日至2016年3月1日护理一名患者,直到2016年8月才开始帮助下一名客户。

审理主任还认定时间表大部分难以辨认。尽管如此,审理主任表示,它们似乎表明受益人有时作为CPA每天工作不足八小时,每天仅提供四到五小时的护理。审理主任进一步质疑受益人据称将离职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I   I一事。审理主任指出,该公司最近的信件称该通知“交付至我们办公室”。审理主任将“交付至我们办公室”一语解释为受益人并未将签署的原件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I   I,而是通过快递或其他方式“交付”。审理主任表示,该通知交付至I   I办公室表明,与文件日期相反,受益人和公司总经理并非在同一天签署该通知。

尽管审理主任有上述认定,优势证据表明I   I从2014年7月至2019年8月受益人进入美国期间雇用其为PCA。该公司的工资单和时间表以及雇用和离职通知正是审理主任所要求的那类“独立、客观”证据。见Matter of Ho, 19 I&N Dec. at 591(要求申请人以独立、客观证据解决不一致之处)。

然而,申请人的独立和客观证据并未证明受益人拥有至少36个月的全职PCA工作经验。全职工作通常要求每周至少35个工作小时。DOL Field Memorandum No. 48-94 from Barbara Ann Farmer, Admin'r for Reg'l Mgmt., 2 (May 5, 1994)。由于一个月包含四周,申请人必须证明受益人每月至少工作140小时作为PCA。(4周×35小时)。

在上诉中,申请人提交了更清晰的I   I时间表副本。它们显示受益人每月至少工作140小时: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从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以及2017年5月。因此,从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受益人在36个月中仅有21个月从事全职工作。即使我们将该期间他工作的所有小时数相加,他平均每月约132小时(4,754小时除以36个月),低于全职工作的每月最低要求。

申请人也可以依赖受益人的兼职合格经验。但受益人的兼职经验等同于少于全职经验。受益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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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的价值取决于就业时长和每周工作小时数。例如,29.5个月的兼职、每周25小时经验相当于18.4个月的全职、每周40小时经验。Matter of 1 Grand Express, 2014-PER-00783, *4 (BALCA Jan. 26, 2018)(将每周25小时除以每周40小时得到0.625,然后乘以29.5个月,得到18.4375个月的全职等效经验)。

然而,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日期在2017年6月之后的受益人I   I时间表。6 因此,记录未表明该日期之后他作为PCA为     I工作了多少小时。此外,时间表显示,从2015年11月开始,他作为PCA为公司工作的小时数不再像以前那样规律。时间表和客户清单表明,在某些月份,他根本没有从事任何PCA工作。因此,当前记录未能证明2017年6月之后,他作为PCA工作的小时数更有可能等同于所需的36个月全职经验。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未能证明受益人以所需的全职基础具备所提供工作的经验。因此,我们将基于此理由维持请愿的拒绝。

B. 所称的故意虚假陈述

审理主任关于申请人和受益人在劳工证上故意虚假陈述其合格经验的认定不构成请愿拒绝的理由。然而,该认定可能导致受益人不被允许进入美国。见Act第212(a)(6)(C)(i)条,8 U.S.C. § 1182(a)(6)(C)(i)。因此,我们将对此进行审查。

如果虚假陈述是“在明知其虚假的情况下故意作出的”,则构成故意。Matter of Valdez, 27 I&N Dec. 496, 498 (BIA 2018)(引文省略)。当虚假陈述具有“影响或能够影响其针对的决策机构决定的自然倾向”时,即具有实质性。Id. 由于对非公民及其请愿雇主可能产生严重consequences,我们必须“严格审查”虚假陈述认定的事实基础。Matter of Y-G-, 20 I&N Dec. 794, 797 (BIA 1994)。

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故意在劳工证上虚假陈述受益人的合格经验。公司总裁可信地陈述,在向受益人提供该职位之前,他审查了受益人的资格——包括代表受益人出具的来自I I的雇佣核实信——并相信受益人在所提供职位上至少有36个月的全职经验。证据并不表明,在提交劳工证或申请时,公司有理由知道受益人作为PCA为I I工作是以少于全职的方式工作以达到三年所需全职雇佣。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受益人陈述,他在2018年提交美国访客签证申请时无意虚假陈述任何重要事实。然而,问题在于他在完成劳工

6 在上诉中,申请人称“黎巴嫩多年来一直存在持续的政治危机。”然而,该公司并未主张在黎巴嫩无法获得额外的I 工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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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时的意图,该劳工证于2021年完成,其中声明他自2014年7月至2020年6月作为PCA为l l全职工作。I I工时表并不能证明该工作的全职性质。然而,记录表明I I在该期间雇用他为PCA,并且——在某些日、周和月——他工作了许多超过全职的小时。受益人可能真诚地相信他作为PCA为 工作了足够的小时数以构成全职雇佣。此外,工时表并未涵盖客户名单上列出的所有客户。因此,一些工时表可能缺失。因此,我们认定记录不足以支持受益人故意虚假陈述其合格经验。

记录不支持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在劳工证上虚假陈述其合格经验。因此,我们将撤回审理主任的相反认定。

C. 所需教育

尽管审理主任未予处理,申请人并未证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教育。如前所述,劳工证声明所提供的PCA职位要求美国高中文凭或其外国同等学历。受益人在劳工证上证明他拥有学士学位。但技术工人申请必须包括证明受益人满足随附劳工证所有职位要求的文件证据。8 C.F.R. § 204.5(1)(3)(ii)(B)。记录缺乏证明受益人满足该职位教育要求的文件证据。

审理主任未就该证据缺陷通知申请人。因此,在本事项的任何未来提交中,公司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受益人满足所提供职位的教育要求。

III. 结论

申请人未证明受益人所提供职位的合格经验。然而,记录不支持审理主任的认定,即申请人和受益人故意在随附劳工证上虚假陈述其经验。

命令:上诉被驳回。

原文:USCIS 非先例裁决 PDF(2024-10-01)

本页为 USCIS 公开的 AAO 非先例裁决译文,不是美杰华经手的案例,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各自证据。翻译模型:deepseek-flash,生成于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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