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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行政上诉办公室 非先例决定
案号:34263519 日期:2024年10月1日
关于行政上诉办公室决定的动议
表格I-140,外籍工人移民申请(国家利益豁免)
申请人系餐饮业企业家,寻求就业第二优先(EB-2)移民分类——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以及针对该分类所附工作要求(job offer requirement)的国家利益豁免。见《移民与国籍法》(the Act)第203(b)(2)条,8 U.S.C. § 1153(b)(2)。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审理主任(Director)否决了该申请,认定申请人未能证明豁免所要求的工作邀请、并因此豁免劳工证将符合国家利益。本案现依据8 C.F.R. § 103.3由本办公室审理。我们驳回了随后的一起上诉。本案现基于合并的重新开案动议与复议动议由本办公室审理。
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优势证据标准证明其资格。Matter of Chawathe, 25 I&N Dec. 369, 375-76 (AAO 2010)。经审查,我们将驳回该动议。
重新开案动议必须陈述新的事实并有书面证据支持。8 C.F.R. § 103.5(a)(2)。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见 Matter of Coelho, 20 I&N Dec. 464, 473 (BIA 1992)(要求新证据具有改变结果的可能性)。
我们以引用方式并入此前的决定,并仅重复处理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所必需的部分事实和证据。在动议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在美国的巴西人、佛罗里达州餐馆以及巴西牛排馆的行业文章。申请人主张这些新事实确立了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因为这些事实表明其拟在佛罗里达州开设巴西餐馆的事业具有全国重要性。与我们对此前上诉证据的评估类似,我们认为这些提交材料讨论的是整个餐饮业,并未具体涉及申请人的拟议事业。
此外,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满足资格要求。见8 C.F.R. § 103.2(b)(1);另见8 C.F.R. § 103.2(b)(11)(要求所有被要求的证据须一次性一并提交)。申请人也曾有机会提交审理主任所要求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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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日期之后的新事实不能证明在优先日期时即具备资格。见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49 (Reg'l Comm'r 1971)。因此,我们不会推翻此前的认定,即申请人未能证明其拟议事业在其行业中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因而未能证明其事业在Dhanasar第一项要件下具有全国重要性。见 Matter of Dhanasar, 26 I&N Dec. 884 at 893 (AAO 2016)(申请人的“事业可能具有全国重要性……因为它在某一特定领域具有全国乃至全球影响,例如某些改进的制造工艺或医学进步所产生的影响”)。
复议动议必须确立我们此前的决定系基于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且该决定依据作出决定时程序记录中的证据是错误的。8 C.F.R. § 103.5(a)(3)。我们对动议的审查仅限于审查我们最新的决定。8 C.F.R. § 103.5(a)(1)(ii)。我们可批准满足上述要求并证明具备所请求福利资格的动议。
在动议中,申请人通过律师撰写的书面论证意见(brief)及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陈述,对我们此前决定的正确性提出异议。为支持该动议,申请人主张其已提交大量、相关、具有证明力且可信的证据,足以确立其国家利益豁免资格。其援引了众多法规、规章、判例法及USCIS政策。然而,申请人的动议并未解释根据这些依据我们的上诉驳回决定如何有误。例如,尽管申请人主张我们驳回其上诉时未依Dhanasar要件适当评估证据,但其并未具体说明哪些证据被不当评估,或替代性分析将如何确立其资格。1
尽管申请人还主张我们的上诉决定“未经客观评估,而是出于对其明显的偏见”,但其并未进一步阐述该主张。见,例如,Matter of S-M-, 22 I&N Dec. 49, 51 (BIA 1998)(指出“书面论证意见、动议或上诉通知中的陈述不是证据,因而不能获得任何证据分量”)。我们的上诉决定全面分析了Dhanasar框架所规定的全国重要性要求,并考虑了申请人案件记录的全部内容。我们的决定还指出了记录中的若干缺陷,而申请人在动议中既未提及也未寻求解决。由于申请人的动议不能支持其关于我们此前决定系基于错误适用法律的主张,故不符合复议动议的要求。
总之,尽管申请人为支持重新开案动议提交了补充证据,但申请人未能确立资格。就复议动议而言,申请人未能确立我们此前的决定系基于作出决定时对法律或政策的错误适用。因此,该动议将被驳回。8 C.F.R. § 103.5(a)(4)。
命令:重新开案动议被驳回。
1 同样,申请人在动议中主张我们未考虑其系特殊能力个人的证据。由于申请人已在审理主任面前确立其符合持有高级学位的专业人士资格,其无需同时证明自己系特殊能力个人。见该法第203(2)(B)(i)条(申请人必须首先证明符合基础EB-2签证分类资格,即作为高级学位专业人士或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具有特殊能力的个人(着重号为原文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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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命令:复议动议被驳回。